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全(4)

2019-06-05 10:27

资档次。处分期限为两年,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档次),不确定等次。免职就不行了,免职可能一年之后,两年之后再被应任为原职务。

行政撤职处分期满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比如说,一个处长被撤到科员,处分期是24个月,两年。24个月之后,这个原副处长还要求恢复原职务原级别,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没有这个规定。行政撤职处分期满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级别,但以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这是法律规定。

多数公务员说,既然已经受到撤职了,今后在晋升职务的过程当中不受原行政撤职处分的影响,那是不可能的。但是法律规定,处分期满解除后,以后的职务晋升就不在受到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程序

第三,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程序。说了种类,说了处分的种类,处分的法律后果。既然,这个性质很严重,得到处分之后,这个后果很严重,所以处分的时候,给某一个具体公务员处分的时候应该特别慎重。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非经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处分,就处分而言,那么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程序他是七个环节。这七个环节是:一,叫初步调查;二是立案;三,调查;四,听取陈述和申辩;五,做出决定;六,通知并宣布;七,归档。从立案调查到最后做出决定,一般来说,6个月之内,他应该做出处分决定;特别复杂的案件,不能超过12个月。绝对不允许,听说张三有问题,所以立案调查他,一调查调查到三年五年,没有任何的结论。让张三这个公务员惶惶不可终日,那是不允许的。

处分程序是七个环节,从第二个环节到第五个环节一般来说是六个月之内必须有结论,要么有问题要么没有问题。要有问题,给予什么样的具体处分,特别复杂的案件,从第二个环节到第五个环节是12个月。因为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程序跟公务员的权利息息相关。

第一个环节叫初步调查。稍加注意,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简称初查。这个初查,必须经过任免机关负责人的同意。行政机关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没有任免机关负责人的同意,任何人不能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当中的任何人进行初步调查。这是第一个环节。

第二个环节,叫立案。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大家可能注意到了,初步调查和立案必须经过任免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和同意。初步调查时必须经任免机关负责人的同意,立案必须

经任免机关的负责人的批准。不经批准不能进行调查,不经同意不能进行调查,不经批准不能进行立案。

第三个环节,是调查。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资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检查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资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第三是调查,调查形成书面资料之后,向任免机关的负责人报告,初步调查是经负责人同意,立案这个环节是必须经过负责人的批准;调查,第三个环节,是形成的调查书面报告必须向任免机关的负责人进行报告。

第四个环节,对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来说特别的重要,听取陈述和申辩。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向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第四个环节,听取陈述和申辩这个环节特别的重要,也就是说不允许搞神秘主义;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的事实形成书面资料之后,认定的事实不应该对相关的公务员进行保密,必须听取行政机关公务员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这个环节严格的体现了保护公务员权利的一个原则。

第五个环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程序》的第五个环节,是做出决定。那么,这个做出决定是个人做出的,还是集体做出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条例》是这样规定的,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此处的领导成员一般是指该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做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于处分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可以看出,第五个环节是领导成员,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结论做出的。要么给予处分,要么免于处分,要么撤销案件;这是第五个环节。

第六个环节,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的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这就是第六个环节,即通知并宣布。

最后一个环节,就叫归档。个别机关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事情,某公务员得到了处分,也期满了,也解除了;这个同志调到另外一个单位,在新的单位当中,查他的档案,发现没有任何的,没有任何的曾经受过处分的档案,这都是违法的。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处分程序的第七个环节是,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于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并且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程序典型的体现了我们实施和程序并重的原则,程序不正当,实施再正当,他也属于违法。

这是第二个单元。第二个单元有三项内容,一是处分的种类,二是处分之后的法律后果,三是处分程序。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七类违规行为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的违纪行为划分为七大类。大家读过《公务员法》,也读过《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条例》,你可能有一个感觉,《公务员法》是一本基本框架法,起草《公务员法》的时候,我是全程参加的,当然给我的感觉就是在起草《公务员法》的时候,能简单的尽量简单,能简约的尽量简约。《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条例》特别的具体,有关方面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条例的起草者也解释,起草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条例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能具体尽量,具体操作性强;一具体就深入,一深入就具体;一具体就具有操作性。

但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条例》起草的具体带来的另外一方面是,他内容比较庞大,学习起来,读起来不太方便,掌握起来不太方便,从头到尾读一遍,读两遍,读三遍可能没有什么印象。

﹒(一)政治类

首先给大家说政治类的违纪行为。政治纪律对公务员来说,是最重要的纪律。公务员的政治记录,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政治纪律,集中体现在第十八条,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需注意的是,十八条当中,一共规定了八种行为,八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特别关注一下,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

第一项,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这是第十八条,第一项。

第二项,十八条第二项是这样规定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第六项,非法出境,或者违法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这三种具体的政治纪律需要格外的关注,尤其是第六项;第六项,非法出境,或者违法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直接给予开除处分。非法出境,违法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就不存在一般情形下给记大过,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就不分这三种情形了。一般的记大过,较重的降级或者撤职,严重的给予开除。任何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一旦非法出境或者违法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

因此,对于十八条的第六项,必须给予格外的关注。这十六项从字面上来看,他不属于

政治纪律,但实际上,他是政治纪律的核心内容之一。因为公务员非法出境,或者违法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他是一种主观故意,他不仅违背了相关的法律,他还是一种主观的故意;他是逃避打击,逃避惩戒,逃避处分,肯定是有事的。所以非法出境或者违法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直接给予处分。

有的公务员就问,是不是我非法出境,或者违法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你把我开除了之后,我就万事大吉了?那不一定。你被开除了之后,纪律责任已经到位了;那么等待你的就是法律责任。所以这个讲座的开始我就给大家说,所有的公务员承担三种责任,一是道义责任,二是纪律责任,三是法律责任。中国公务员当中的领导成员承担四种责任,另外再加一种政治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条例》的十八条第六项非法出境,或者违法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如果给了开除处分之后,就不再追加法律责任,那么对这种类型的公务员来说就太便宜了,不利于加强对公务员的制约和监督。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第十八条第六项,一定要注意这个条款。另外,十八条的两项,即第一项和第二项。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第二项,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参加罢工的,有这两种情形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当前中国所处的时期,有一些概括。大家比较习惯的提法。第一,中国的发展处于战略机遇期,第二,是矛盾突发期。战略机遇期,大家都取得共识;矛盾突发期,大家也基本上取得共识。这个矛盾突发期,主要指的是社会矛盾的突发期。社会矛盾既然是处于一个突发期,打个比方就是干柴烈火,一点就着。在这种状态之下,如果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从中煽风点火,在从中动员和组织,那我们的社会矛盾,那可能就是火上浇油。这就是为什么特别强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主要原因。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他绝对不是为了出台条例而出台条例,他是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之下,他体现了一种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一些特征。既然是战略机遇期,那么社会矛盾就尽量少一些;那么重要的前提,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这就是七大类违纪行为当中的第一种,叫政治类违纪行为。

﹒(二)组织类

组织类的违纪行为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行政机关他是按照科层制的基本原则构建起了一个严密的组织。马克思·韦伯的官僚制,理论要点非常多,概括为一句话,即根据马克思·韦伯的

理性官僚制,行政组织当中的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职位决定地位。职位决定地位,如果没有严密的纪律,且不说行政机关能正常的履行职责,就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正常工作也难以正常的保证。所以第二类的纪律,就叫组织类的纪律。集中体现在条例当中的第十九条。

案例:2007年的4月19号,《山西晚报》报告了这样一个小的事情,那就是2007年3月份,山西侯马市公安局在两天之内突击提拔了92名中层干部,受到了侯马市委严厉查处;任免决定被撤销,所有调整人员一律返回原工作岗位。事件的始作俑者,侯马市公安局局长张小宁已被撤销居党委书记职务,并建议免去其公安局长职位。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2007年6月1号开始实施的,如果这个事情突击提拔中层干部,两天之内突击提拔了92名中层干部;当然,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为什么在两天之内,突击提拔了92名中层干部,为什么是这92名中层干部,不是那92名中层干部;当然这里面肯定是有学问,肯定是有原因的。如果这件事情发生在2007年的6月1号之后,那么他违背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哪一个条款,他典型的违背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第十九条,我们需要特别注意两个条款。

第一是十九条第一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做出的重大决定的。

刚才所说的案例,侯马市公安局的局长就是,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做出的重大决定的;当然这是情节严重的,这个案例本身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该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的第七项,主要针对的是一般的公务员,针对的是普通的公务员。矿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大家可能说,我请假期满,是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但是我没有耽误我正常的工作,我到岗之后,一切按部就班,萧规曹随,没有任何的负面的社会后果;在机关内也没有形成不良的影响;那为什么还要给我处分呢?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所有的公务员都应该自觉服从组织纪律,一旦违背组织纪律,当然应该受到相应的惩戒。所以组织纪律,需要特别关注第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七项。

﹒(三)职责类

第三项是职责类。职责类的违纪行为主要针对的是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就《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而言,就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来说,就广大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来说,职责类的违纪行为是大家最应该注意的,最应该避免的。一个公务员,不太容易犯政治错误,不太容易触犯政治纪律,但是一不小心,很可能触犯职责类的违纪行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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