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全(5)

2019-06-05 10:27

以职责类的违纪行为,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尤其特别注意。

那么职责类的违纪行为主要是体现在哪些方面呢?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触犯了职责类的违纪行为。从目前来看,从这一个阶段的案例来看,最典型的属于、最典型的案例是原国家药监局的局长郑筱萸。郑筱萸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他的事情几乎在中国是家喻户晓。大家可要知道,2006年两会期间,“一种药品,多种药名”这种现象,社会各界对这种现象是议论纷纷。对国家药监局这方面的管理工作也是颇有微词。就是“一种药品,多种药名”,当时身为全国政协委员的郑筱萸对媒体怎么说的呢?“这种现象是历史原因导致的,这种原因是长期的更新换代导致的。”事实证明郑筱萸对“药名多”这种解读有点离谱。医药技术领先的美国,每年所批新也不超过100种,就是每国的FDA每年批新的药也不超过100种。那么中国2005年国内就审批新药一万余种。我们的医药技术肯定没有超过美国,美国一年FDA批新药是100种、不过100种,中国05年就批了一万多种,这中间巨大的差距那就是个别公务员,你比如说像郑筱萸这样违规审批违规行政许可,典型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令我们欣慰的是已经退休的郑筱萸不仅得到了开除的处分,而且被判处死刑,现在早已经执行。这是令我们欣慰的事情。这是第三类,职责类的违纪行为。

﹒(四)廉政类

廉政类的违纪行为。廉政类的违纪行为大家可能听得耳朵都起茧子了。从警钟长鸣的这个角度,廉政类的违纪行为我们还是得旧话重提,《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第24条、第27条详细规定了公务员的廉政类违纪行为。画面上这个人那就是北京市交通局的原局长毕玉玺。毕玉玺在这幅画面上愁眉苦脸,张嘴欲说。我们有理由相信他说出了一句大家都非常熟悉的话。根据有关新闻媒体的报道,这幅图像上的毕玉玺开口说的话那就是“对不起党和人民对我的培养”。05年的3月16号,北京市一中院对毕玉玺作出一审判决:“毕玉玺受贿1004万元,私分国有资产300万元。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毕玉玺当庭未要求上诉。如果毕玉玺的案件发生在今天的话,发生在2007年6月1号之后的话,他不仅是判处刑法的问题,他不仅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问题,他还必须得到一个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分务员行政处分条例》实施之前你只要判处行事处罚了就不给任何处分了。《行政机关分务员行政处分条例》实施之后,一个形象的说法就是“打倒在地,再踩上一只脚”。不仅给予刑事处罚,而且给予处分。 1、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关于廉政类的违纪行为的两个重点。第一个重点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换句话说,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究竟如何看这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在廉政类的违纪行为当中,究竟如何看公务员的兼职问题。我们拿出这两个问题来集中讨论。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分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作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作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对大家来说是一目了然,不需要过多的解释。

那么究竟什么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根据有关方面的解释,什么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呢?指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这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这个财产当然是指、既是指固定财产又是指现金,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

那么究竟什么是合法收入呢?合法收入主要指的是工资收入,主要以及奖金收入还包括协作收入以及合法投资换来的收入,只要是合法收入。公务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那么差额大到什么程度?根据现行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超过30万的,由监查部门,由监查中国法律监查机关、由监查部门去调查。去行政处分机关调查,去调查哪一类的余额财产来源不明呢?它主要去调查30万元以下的,这个基本上也是清楚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我本人特别不明确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到底怎么就知道这个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他有巨额财产。你怎么知道某一个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你知道了之后,你才能判断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你才能判断是差额巨大。

那么通过何种手段你能知道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呢?如果没有财产申报制度,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很难把它搞清楚。如果所有的公务员,当然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如果他们没有财产申报的要求,就难以有效、及时、准确来知道公务员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当中非常遗憾,在《公务员法》当中没有把财产申报制度写进《公务员法》。在《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当中,提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应该给予处分,但是目前很遗憾的是依然没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最近,我看到新闻媒体上称,国家预防腐败局已经挂牌成立。在挂牌成立这一天、国家

预防腐败局成立这一天,国家誓死建立财产申报制度。但愿,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早一天出台,早一天像这位领导同志说的,早一天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我个人也有一个小小的建议,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非常麻烦,那么从事公务员财产申报管理工作的职责,最好交给国家预防腐败局。因为你已经建立了这个机构,这个机构将来可能有很多职责,但是我个人而言,你既然成立了这么个机构,为什么不把公务员财产申报工作交给它呢?财产申报这项工作非常复杂,复杂也需要有人做,也需要有部门来做。当然,这是我个人的一个看法。 2、关于公务员经商与兼职问题

第二个问题,关于廉政类违纪行为当中公务员经商与兼职问题。很多的腐败案件,换句话说,大量的腐败案件,与公务员的经商与兼职有很大的关系。从2006年1月1号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起一直到07年6月1号开始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再到2007年7月8号,高法、高检出台的《法律适用的意见》,我们国家对公务员经商和兼职,特别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经商和兼职规定是越来越严格。

根据《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它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但是《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并没有说公务员参与营利性活动,公务员在企业或者其它营利性组织中兼职受到何种幅度的处分。

那么,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第27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句话,公务员经商,公务员参与营利性活动,或在企业当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其它职务的最高的处分是开除。这样《处分条例》第27条比《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规定的要清楚得多。

但是,直到2007年《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那么公务员的经商或兼职,从这些规定来看,最高的是开除,但是根据2007年7月8号高法、高检的《意见》,《意见》全称是《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个《意见》明确了十种新类型的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这个《意见》包括关于收受干股问题、关于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问题。

简单地说,如果以收受干股的问题参与营利性活动,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参与营利性活动,以这些名义从事或参加营利性活动的,就不仅仅是开除的问题了,那就应该适应一些,这就叫犯罪,这就适应刑事法律的责任了。简单地说,如果在以收受干股,以开办公司这样一些形式进行经商、从事经商、参与经商就是不只受到处分的问题,那就还是应该受到刑事处罚。公务员的经商和兼职,这是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

从《公务员法》到《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其实贯穿了一个重要的原则那就是官商二元化。当官不发财,发财不当官,尤其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他不能经商或兼职。你如果兼职,也必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和同意,批准和同意了之后兼职不兼息。

对廉政类的违纪行为,主要解析了两个问题。一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一个是公务员经商与兼职的问题。

﹒(五)滥用职权类

第五类是滥用职权类的违纪行为,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什么叫滥用职权?所谓的滥用职权就是以公务员的身份去从事一些他根本就没有权履行的职责,这种行为就叫滥用职权的行为。《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共规定了五种情形,我在这个地方,特请大家注意二十五条的第二项,“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这就属于滥用职权类的违纪行为。通过现在的大案要案来看,个别机关存在这样的情形。有的大的领导,有违法违纪的嫌疑。机关的公务员,长达数年,一直 向有关机关来控告这些领导的违纪行为,换来的是这些领导的打击和报复,那么《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明确指出: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情节严重的,应该给予开除处分。

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好像说过这样一句话,大体意思是这样的、他大体是这样表述的:最了解班子里的成员的是班子里面各位同志。那么,套用这句话,最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同事;最了解本单位领导的应该是本单位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所以《公务员法》的第五十四条作出了一条非常重要的规定,下级应该执行上级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但是下级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仅限于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如果上级做出的决定和命令明显违法,根据《公务员法》的第五十四条,公务员的下级不应该执行违法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得特别清楚。在这种状态之下,各位遇到这样的情形,下级很可能就提出来,“你是我的上级,你的决定和命令明显违法,你让我做假账,根据《会计法》,做假账明显违法,我就是不能做假账”。他很可能跟这个领导这样说,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的第五十四条。但是作为公务员的上级,这个上级很可能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对说了“不”的下级进行打击报复,那么这种状况,《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做了一个明确的规定:不允许压制批评,不允许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保密类

第六项违纪行为是保密类的违纪行为。集中体现为《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漏因履行职责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保密类的违纪有主观泄密,也有疏忽大意的泄密,所以保密类的违纪行为大家还是应该加以注意。根据有关方面的资料的显示,我们目前中国国内四十部法律法规,对保密的违纪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那么《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就把它做了统一的规定,提醒大家稍加注意。

﹒(七)道德类、社会管理秩序类

第七类违纪行为是道德类、社会管理秩序类的违纪行为。这一类的违纪行为在《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当中占有很大的篇幅,主要体现在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颁布之后,特别是《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实施之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是条例的第二十九条。如果再严格地来讲,社会各界可能不知道《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但是社会各界可能记住了《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的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因为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是这么说的: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三项,只要是公务员包养情人的,就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社会各界特别关注的是第二十九条的第三项,关于包养情人的公务员应该给予何种的纪律处分,要么撤职,要么开除,没有第三种处分。既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这么多关注,我就依托第二十九条,给大家说一下公务员应该承担的道义责任。以《公务员法》出台为标志,法律明确指出所有的公务员都应该承担道义责任;以《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的实施为标志,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如果不承担道义责任,你究竟得到的是何等纪律处分。所以,我依托条例的第二十九条给大家说一下行政机关公务员的道义责任。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公务员承担的具体道义责任究竟有哪些呢?一共有四种情形,这样就把行政机关公务员应该承担的道义责任具体化了、落到实处了。第二十九条是这么说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下列行为之一的主要是四类行为: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抚养义务的;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包养情人的;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其中有前三款第三项行为的,也就是包养情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要么撤职,要么开除。这是第一点。经常说公务员要承担道义责任、应该承担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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