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授信
一、基本概念
(一) 统一授信:是通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我行系统对客户办理的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
(二)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在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我行对客户愿意和能够承受最高风险限额。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属我行商业秘密。
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可根据风险控制需要核定专项授信额度,专项用于办理授信审批时制定的融资业务。
(三) 融资风险总量:是根据客户在我行的融资余额结合期限、担保、品种等风险系数折算的加权风险值。
(四) 客户授信额度:是我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可向提供客户的融资额度(折算的融资风险总量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核定客户授信额度后,一般应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并收取承诺费。
二、授信管理的原则
(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对象四统一的原则 授信主体的统一是指我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
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法人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或客户授信额度。
授信形式的统一是指我行向同一法人客户提供的各种融资业务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围。
授信币种的统一是指我行对同一法人客户办理的本外币融资都必须纳入授信范围之内。
授信对象的统一是指所有已(拟)与我行建立融资关系的法人客户都必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非独立法人客户不得单独授信。
(二)分类管理原则
按照授信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即在股权上或经营决策上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与被控制或共同被第三方控制的关系),将法人客户分为单一法人客户和关联客户(包括集团关联客户和非集团关联客户)分别进行授信管理。
按照授信对象在我行是否只办理项目融资(含项目贷款及其项下的贸易融资、保函等,下同)或房地产融资(含房地产贷款及其项下的非融资保函等,下同),将客户分为项目法人客户、房地产法人客户和综合类法人客户分别进行授信管理。项目法人客户是指在我行只办理项目融资的客户,房地产法人客户是指在我行仅办理房地产融资的客户,项目法人和房地产法人以外的客户统称为综合类客户。由国家机
关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事业法人客户,比照项目法人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三)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核定授信额度的原则 定性分析是指对客户财务因素和非财务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定量计算是指依照本章规定的方法测算客户的授信额度。
定性分析是确定对客户授信意见的前提,定量计算结果是核定客户的授信额度的重要依据。一般应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计算相结合,最终核定客户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原则上在定量计算结果内核定。对于只在我行办理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国际保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福费廷、信用证保兑等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可适当超过定量计算结果核定授信额度,但最高不得超过定量计算结果的1.5倍;其他客户超过定量计算的结果核定授信额度的,须报上级行审批(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属一级(直属)分行授信权限的分行辖内关联客户成员企业,若要超过定量计算结果核定授信额度。须在报经总行核定授信额度后,纳入关联企业统一授信。
三、单一法人客户授信 (一)概念
单一法人客户授信是指对与我行已建立融资关系且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与其他法人无关联关系的客户核定授信额度。总分公司体制的客户比照单一法人客户核定授信额度。
(二)授信主体
单一法人客户在我行一个机构取得融资的,由融资办理行提出授信方案。在我行系统内两个(含)以上机构取得融资的,相关融资办理行应将融资情况报送客户或客户总公司所在地融资办理行,由所在地融资办理行负责提出授信方案;与客户所在地我行分支机构无融资关系的,由各融资办理行的共同上级行提出授信方案,或由共同上级行指定的融资办理行汇总提出授信方案。
(三) 授信方案
1、我行直接确定的压缩、退出类客户
对于总行直接确定的压缩、退出类客户,可由二级分行对应的授信审批部门根据退出目标按不超过上年末融资加权风险值的90%在CM2002系统中直接录入授信额度;对于一级(直属)分行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确定的压缩、退出类客户,也可按照不低于上年末融资加权风险值10%的压缩比例,由二级分行对应的授信审批部门在CM2002系统中直接录入授信额度;对应提供而未提供财务报表或所提供财务报表严重失实的法人客户,要按照退出客户的要求核定授信额度。对退出类客户的融资原则上在不超过三年的时间内全部收回。
2、通过定性分析后确定在授信时点融资加权风险值基础上维持授信或压缩授信的单一法人客户,可分别按照授信时点的融资加权风险值或压缩一定额度制定授信方案。
3、通过定性分析后确定在授信时点融资加权风险值基础上增加授信的单一法人客户,要视客户的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制定授信方案:
(1)对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客户,应按照定量计算公式测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参考值,并结合定性分析情况制定授信方案。
(2)对投产不到一年的客户,原则上在不超过实收资本范围内,参考客户提供的足额有效担保情况制定授信方案。
(3)对项目法人客户,按照正式审批的项目融资金额折算的融资风险总量(即融资金额与期限、担保、融资品种等风险系数相乘的结果,下同)核定相应授信额度。项目融资审批同意前确需发放项目临时周转贷款的,有权审批行正式审批项目临时周转贷款后,按照折算的融资风险总量核定授信额度,项目融资正式批准或未予批准,之前核定的项目临时周转贷款授信额度均自动作废,已办理的融资到期收回。
(4)对比照项目法人进行授信管理的事业法人客户确需发放其他融资的,须落实可靠的偿债来源并考虑客户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