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登记的主要内容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基本情况,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重大案件需要立案的,要登记举报人的身份证号码,对拒绝登记的要留有联系电话。
6、来人、来电举报投诉,对不属于安监机构管辖范围的,要向对方讲清安监机构的管辖范围和职责,同时做好记录,需要移交的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7、接待来人、来电举报投诉时,接待人员应向举报人讲清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时讲不清楚的,要等研究后答复。
8、对举报投诉案件,能及时查清的,要派员到现场查看,并向大队领导汇报,由大队和支队领导研究后,按照管辖范围指定大队依法调查处理。
(二)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制度
1、承办大队在接到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单和有关材料后,应确定主办监察员,协办监察员对举报投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2、举报投诉内容复杂时,经办人员应事先就有关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制定调查方案,必要时对有关情况进行暗访,先期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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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精调查核实,确实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立案,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4、承办举报投诉的大队,应在接到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的调查时效内,将调查结果及拟定的处理意见报支队,经支队研究后,将研究结果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5、如因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时限的,承办大队应说明情况,但延长调查时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6、承办举报投诉的大队,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将调查及处理材料整理归档。 (三)案件报告制度
1、支队查办的较大案件应当由支队案件审查委员会决定,重大案件由办公会研究后,向局领导报告。
2、较大案件的范围:
(1)应当罚没3万元以下的案件。 (2)在本市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3)比较复杂、敏感的案件。 (4)市局领导交办的案件。 (5)其他需要报告的案件。 3、重大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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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罚没3万元以上的案件。 (2)在本市由重大影响的案件。 (3)上级交办的案件。 (4)其他需要报告的案件。
4、较大案件、重大案件均向市局报告。 5、各大队负责案件报告的材料起草和上报工作。
6、案件的报告必须经队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报告材料必须经队长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 (四)案件通报制度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对支队直接查处的案件,采用案件查办通报制度。
2、案件通过制度时指由支队直接查处并已经结案的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报给企业主管单位或索在区的安监部门。
3、“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由所办案件的大队负责在案件结案后编写,报支队班子研究通过后,按照固定格式统一编号印制下发。
4、“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的发放必须采取签收回执或挂号信的形式,有没明确的签收单位、时间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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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生产案件接收和移交制度
1、案件接收必须履行规定程序,没有主管领导的批示,支队不得接受由业务科室转交的案件。
2、接收的案件必须手续齐全,法律文书完备,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程序的,应将案卷退回移交案件的科室,补充相关材料和手续。
3、接收案件后,被指派查处的大队要认真审核案卷,对照案卷的内容,查找相对应的法律依据。
4、对接收的案件查处后,应将查处的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关业务科室,确保案件查处和日常监管的连续性。
5、对移送给公安等部门的案件,应由支队集体讨论,并报局领导审批,移送案件的资料必须齐全,适用法律依据充分。
6、接收和移送的案件必须是一个案件执法程序的终结,不得接收和移送正在办理的案件。 (六)主办监察员制度
1、安全生产监察案件的监督监察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按照“分工明确、共同受理、合议审查”的原则,做到有案必接,有案必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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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率要达到100%,结案率达到95%以上。
2、案件主办监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办事认真,公道正派,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较强的业务技能,扎实的法律知识。
(2)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
(3)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一年以上。 3、案件主办监察员职责:
(1)主办监察员在大队长领导下,对大队长制定的案件,带领协办监察员共同做好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查清事实,确定是否立案。需要立案的主办监察员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提问,协办监察员做好笔录。
(2)按照执法程序,签发相对应的法律文书。
(3)在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向大队领导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在大队职权范围内的,由大队长审批。超出大队职权范围的,报支队领导审批。
(4)主办监察员要对所承办的质量负责,大队领导要对案件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准确后,督促案件主办监察员整理案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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