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案件主办监察员在查处案件中,要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做到证据收集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依据充分,杜绝办假案、错案。
5、案件主办监察员要有灵活的政治头脑,敏锐的观察力,对可能引发的集体上访事件,应及时向大队汇报,并逐级通报情况。
6、协办监察员对支队、大队指定的协查工作不得拒绝。
(七)复杂案件合议制度
1、复杂案件的合议应本着“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合议委员会对案件的查处进行讨论,充分听取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复杂案件是指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严重、涉及人员众多、影响范围广及拒绝接收检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拒不执行处理决定或暴力阻挠、围攻执法人员检查的案件。
3、合议委员会由: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和案件主办监察员组成。
4、合议委员会对监察案件的合议程序: (1)听取主办监察员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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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主办监察员提出询问。 (3)进行讨论和研究。
(4)对案件的处理进行研究。 (5)决定合议结果。
5、合议委员会会议由支队领导主持,会议不定期召开,遇有紧急情况或人员不全时,可事先沟通,并按照沟通结果,形成决定。
6、下列复杂案件由主办监察员提出,所在大队长核准后,报合议委员会合议:
(1)处罚数额超过职权范围内的; (2)影响较大或案件复杂的;
(3)超过1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的案件; (4)隐瞒或瞒报死亡事故的。
7、合议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凡与案件当时人有直接或厉害关系的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8、合议委员会成员不得与当事人通报案件合议的结果,对案件的合议过程进行保密。 (八)案件办理时限制度
1、当场处罚
(1)当场处罚的案卷必须在现场结案,结案后向大队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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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在24小时之内交财务人员。
2、立案审批
(1)自行查办的案件,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2)上级交办的案件或者其他部门(科室)移交的案件,必须在接到批办文件后24小时内办理立案手续,并及时查办。
3、调查取证
(1)一般案件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提交大队审核,并按照职权范围批报。
(2)复杂案件经支队长批准后,10内调查完毕,按照职权范围审查和上报。
(3)特殊案件经支队长批准后,15日内调查完毕,并按职权范围审查和上报。
(4)需要检验、检测、鉴定、鉴别的,经支队长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在收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送达当事人。
4、审查与补证
(1)大队接到案件主办人承办的案卷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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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审查案件不能成立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支队长、分管副支队长报告,经支队长批准后办理撤案手续。
(3)经审查认为需要补证或者核实有关情况的,要说明补证和核实事项,并在审查后24小时内将案件退回案件主办人或相关部门(科室),要求进行补证和核实。
(4)经正常审查或补证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提交大队、支队审理。
5、审理与报批
(1)经支队审理认为案件不成立的,经支队长批准后,由案件承办的大队办理撤案手续。
(2)经审理认为需要补证或者核实有关情况的,相关队(科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证核实工作,并重新提交审理。
(3)对经审理认为案件成立索形成的处理意见,需向市局报批的,由承办案件的大队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
6、告知
(1)对批准的处理意见,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正式告知当事人。
(2)当事人对告知内容无异议的,必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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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正式处罚决定。
(3)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理由成立,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4)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支队会同综合法规科在接到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7日前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
(5)经审查、核实或听证,认为案件不成立的,经支队或局领导批准,由承办案件的大队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案手续。 (6)经调查、核实或听证,认为需要重新审理的,按规定进行审理、告知和下达正式处罚决定;不需要重新审理的,在调查或听证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正式处罚决定。
7、执行
(1)一般案件必须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执行完毕。
(2)复杂案件必须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执行完毕。
(3)因情况变化,经市局或者支队研究决定减缴的,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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