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复议、诉讼后维持或者变更的案件,自收到复议或者判决之日起10日内执行完毕;被撤销的案件,自收到复议决定或者判决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案手续或者提起上述。
(5)当事人陈述期限内拒不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的,由案件承办的大队在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强制执行手续。
8、结案与备案
(1)正常执行的案件,必须在执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整理案卷,办理结案对当手续。
(2)因情况变化,经市局研究决定免除的,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案手续。
(3)经审查、审理、调查核实或者听证,认为案件不成立的,按照前述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4)对根本无法执行或者无法继续执行的案件,必须经支队或者市局领导批准后方可结案,并在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案手续。
(5)需要向上级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反馈的,必须在办理结案手续的同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备案、反馈。
9、特殊规定
(1)对于急办案件,经支队长批准后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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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时限要求限制。
(2)因特殊情况需突破时限要求的,必须经支队长批准。
(3)对3个月内确实不能结案的,由案件承办大队向支队领导办理延期申请手续。 (九)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1、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当时人与自己或者自己的亲属由厉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2、当事人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或者亲属与案件有厉害关系的,有权提出执法回避申请。经查证属实的,由支队长(大队长)办公会议决定通知有关执法人员回避。
3、被通知执法回避的人员不得干预其他执法人员执法活动。
4、执法回避应当排除各种法外因素的干预和影响,保证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 (十)执法案件管理制度
1、各大队正在办理的案件,起案卷由各大队统一存档和保管,结案后10日内交由支队内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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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过复议、诉讼的案件,其案卷由案件承办的大队移交市局综合法规科或办公室保存。
3、各大队应当建立案卷登记台帐,并按照时间顺序和有关要求对案卷进行整理、装订、归档。
4、查阅案件必须经支队长批准,只能在支队内部进行,不得随意带出或者借阅。
5、外单位任何人员不得查阅、借阅本支队案卷。特殊情况需要查阅的,必须经支队长或分管支队长批准,在本支队内查阅。
6、执法案件必须严密保存,不得复制、损坏、遗失。
7、执法案卷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8、执法案卷到期销毁时,由大队向支队提出申请,列请名单,报支队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的数量、方式、地点必须留有影像资料,同时有第三人见证。案卷销毁要制作《案卷处理笔录》,经支队长、分管支队长、案卷处理人和见证人共同签字确认后存档保存。 (十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或者过失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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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导致执法主体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证据失实、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行使行政处罚错误或者有失公正,并造成一点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过错追究由支队会同局纪检组负责进行。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是指行为;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3)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5)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情节轻微的行为;
(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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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过错的其他行为。
6、因行政案件承办人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案件承办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过错,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承担责任。
7、经审核或者批准后出现的过错,由于行政执法人提出错误的意见而审核批准人员没有鉴别出来批准执行的,审核或者批准人和案件主办人员共同承担责任;由于行政执法人员隐瞒事实等原因导致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失误造成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由于审核或者批准人改变行政执法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承担责任。
8、经行政案件审理组织研究决定造成的错案,主持审理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成员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已经表示不同意的成员除外。
9、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错案,原办案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原来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的过错,由复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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