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2019-06-05 13:30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颁布

《山东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的通知

(鲁建发[2004] 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指导全省做好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统一全省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深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山东省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暂行技术规定》(鲁建规发[1995]7号发布)进行了调整,制定《山东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现予颁布执行。同时,《山东省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暂行技术规定》停止执行。

二○○四年六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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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全省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深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第三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城乡统筹,坚持区域统筹,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高起点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推进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引领全省城乡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四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发展的原则。把保证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规划修编的首要任务,增强城市对于产业发展和人口集聚的承载能力,为经济和城市的发展留足空间,引导和推动投资环境、创业环境的不断改善,促进城乡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调整优化。

(二)节约用地的原则。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合理安排各类建设用地,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强化土地集约和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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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乡统筹的原则。把促进城乡良性互动、协调发展作为规划修编的重要目标,以区域发展的观念替代单纯的城区发展,对辖区内的城乡居民点、人口分布、土地利用、产业布局、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进行综合规划,保证城乡一体协调发展。

(四)以人为本的原则。把满足群众需要、维护公众利益作为规划修编的根本出发点,将规划的价值观由偏重经济增长、注重效率向经济增长与社会事业发展并重、兼顾公平转变,致力于良好人居环境、人文环境的营造,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五)生态优先的原则。把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放在战略位臵,将城市发展规模严格控制在合理的环境容量内,尤其要注意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保证和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六)优化布局的原则。把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环境友好、适宜人居的城镇体系和城市空间结构作为规划编制的着力点,合理划分城市功能分区,促进各类生产要素的优化整合,促进产业发展与城镇发展的有机融合。中小城市应适度集中紧凑布局,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可以多中心组团式布局,间以生态隔离,相互有机联系,防止城市建成区无序蔓延。

第五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突出以下工作重点:

(一)搞好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研究。立足区域协调发展,科学确定城市未来的职能定位、发展目标和空间战略布局。设区城市要先搞战略研究,再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二)强化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统筹安排城乡居民点、各类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构建分工有序、布局合理的城镇体系,促进农村人口转移。

(三)做好城市规划区协调发展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市、镇(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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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乡村(居委会)进行统筹规划布局,为解决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建设混乱等问题提供依据。

(四)合理确定城市发展规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实际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土地供给能力和集约用地的潜力,科学合理地确定到2020年的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

(五)确定和优化城市用地布局。多方案比选确定城市发展方向,按照方便生产、有力生活的原则确定功能分区,按照级差地租原理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优化各类用地的布局。

(六)强化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规划期到2010年,与“十一五”计划紧密衔接,将计划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事先落实到规划上,并安排好建设时序。

(七)强化城市远景规划。规划期到2050年,根据合理的环境容量,按照城市化发展到成熟期的城市人口数量,科学确定城市远景规模和空间布局。

(八)突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把事关区域协调发展、生态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的内容作为强制性内容,增强规划的刚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保证城市发展环境的稳定性和城市经济开发政策的连续性。

第六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要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应由有关专业部门提出规划意见,经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综合协调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一般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收集基础资料,总结上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持城市规划的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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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中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和专题报告。

(三)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1、编制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2、编制远期规划; 3、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4、编制远景规划。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期限为:近期到2010年,远期到2020年,远景至2050年或X年限。

第二章 城市总体规划基础资料

第十条 市(县)域基础资料。

(一)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一般为1/50000~1/200000。 (二)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三)资源条件。

(四)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民营企业)状况。

(五)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六)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七)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八)三废污染状况。

(九)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基本农田保护区情况。

(十)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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