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2)

2019-06-05 14:25

国的民主,也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有的乡镇干部认为,目前经济还不发达,村民的素质还不高,民主意识还不够,实行民主选举、推进村民自治的条件还不成熟,《村委会组织法》过于超前,部分条款脱离当前农村实际。有的乡镇干部认为党对农村的工作的领导就是实行约束和行政制裁于一体的管理体制,对从计划经济下的“行政命令”向市场经济下的自治这一革命性的变化,感到不习惯,不会运用法律的、民主的方法开展工作。有的乡镇干部存在重经济建设轻党建工作的思想,对抓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对村民自治不重视、不支持。有的乡镇干部把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当作室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全部,没有认识到民主政治建设是一个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方面的统一整体,以为民主选举一结束,就万事大吉了,后续工作跟不上。二是部分村干部没有认识到村民自治是我们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重大改善和发展,在认识上出现偏差,从而带来了用权行为上的偏差。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村干部中存三种错误观点:其一,部分村干部没有理顺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把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错误认为既然实行了村民自治,村委会依法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就不再需要党支部领导了。这样,一些直选上来的村委会主任把民意当成护身符,与支部书记争大小,闹矛盾,不接受党支部的领导,少数党支部在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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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时则显得理不直、气不壮。其二,部分村干部忽视和否定了村委会的职能作用,错误地认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就是村里的事不论大小巨细都要向村党支部汇报,村党支部对村里的事大小包揽,甚至一些本来应由村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也由党支部拍板,导致村委会难以正常开展工作。其三,部分村干部认为村民自治后,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就是体现在抓党建、管党务上,党支部的工作中心就是搞好支部自身建设,对党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其他都是村委会的工作,村委会依法管理村里的大小事,与党支部没什么关系。而村委会则认为支部是村级组织的核心,重大事情得由支部决定,从而使得“两委”在农村工作的一些急、难问题上相互推诿。

(二)核心地位难以形成。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最根本的就是村级干部队伍选拔任用制度的改革,即有原来的乡镇党委考察任免变为村民直接选举。这一变革导致农村基层干部出现“三个改变”:一是乡镇干部工作方式方法的改变。《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协助乡镇党委政府开展工作。这一规定给村委会比较大的自治权,使得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干部的管理调控能力减弱了,再也不能沿用过去的行政命令方法发号施令。许多镇乡干部都说:现在做农村工作难度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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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政令的畅通,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感情,而不是靠领导。二是村干部的价值取向的改变。实行村民自治后,村干部由农民群众选举产生,因此,在许多面临着对上级负责和对村民群众负责的选择取舍问题,特别是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环境整治等可能损害群众眼前利益、小团体利益的工作时,村干部常常左右为难,不敢大胆工作,少数村干部甚至为避免得罪人,与乡镇党委、政府唱“对台戏”。这就出现了一些干部对有利于群众的事争着干,对一些得罪群众的事无人干的现象。三是群众思想观念的改变。农村基层党组织对农村、农民以及各种基层组织的领导是无容臵疑的,其对农村基层各种利益关系的整合作用是坚强有力的。但实行村民自治后,村党支部在一些农民心中的传统权威地位发生了动摇,用农民的话说:“支部书记是几个、十几个党员选出来,村委会主任是全体村民选出来的。”村民自治后,许多村党支部对农村工作由过去的“一统天下”转变为“一分为二”很不适应,个别村党支部继续沿用过去的领导方式,对行政村中的事务包办、包揽,不讲民主,专权独揽,造成一些村干部、村民群众有抵触情绪。上述“三个改变”,使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导致出现了部分村委会强党支部弱的现象。

(三)不良因素干扰选举。一是农民的民主意识还处在启蒙和觉醒阶段,给村委会民主直选的实施带来一定的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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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由于近千年封建社会残余的小农意识的影响,有不少村民的思想觉悟不高,民主意识不强,不懂也不善于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部分村民对村民自治漠不关心。在民主选举中,有的对自身民主权利毫不珍惜,感情用事,从个人的好恶出发,不能公平、公正地对待选举,有的往往被一些小恩小惠所收买,轻易投票,为一句好话、一包好烟送掉自己的选票,放弃自己的权利。二是村委会直接选举中的非组织因素增多。一种是拉票。由于当上村干部不仅能获得对村集体土地、房屋、宅基地等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的控制权,还能在村里有一定的名,说话有人听,办事也方便,因此,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竞争非常激烈。少数候选人甚至非候选人在选举中不遗余力地拉票,甚至可能出现赤裸裸地用钱收买选票,即贿选。特别是贿选,由于贿选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取证难,查处难,近年来几次选举,群众反映越来越强烈。另一种是承诺竞选。有的候选人在竞选中公开承诺如当选就出资用于村里福利事业,然而当选后却未能完全兑现承诺。三是农村宗族派性势力的干扰不容忽视。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传统的房族、宗族势力并没有消除。一些村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往往以宗族宗派划圈投票。在有的大村,宗族、房头较多,每个宗派的人都选“自己人”的票,致使任何一方的票都超不过半数,导致选举失败。有的村讲求“势力均衡”,你这一派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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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族的人当选书记,村主任就必须从我这一派这一族中产生,宗族宗派之间的冲突呈白热化。据调查,在“两委”关系紧张的村中,受宗族宗派势力干扰的占一半左右。

二、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理顺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市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推进基层民主过程中,加强党的领导,是由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作用所决定的。党的统一领导和依法办事,是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必须坚持的两条基本原则。党的十七大指出:“党管农村工作,是我们党的一个传统,也是一个重大原则。”“要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不动摇”。《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是党和国家现阶段领导、规范农村工作的根本性文件,《条例》指出“党在农村工作的重点是领导和推进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就有“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的基本要求。这表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不断扩大基层民主,既是目的,又是手段。因此,各级党组织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切实承担起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责任。

(一)提高认识,正确把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科学内涵。在现阶段,农村基层民主最基本的实现形式是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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