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08)(2)

2019-06-10 23:06

c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影响安全,应采取措施;

d级:极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已严重影响安全,必须及时或立即采取措施。 2)构件的使用性评级标准

a级: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正常使用要求,在目标使用年限内能正常使用,不必采取措施; b级: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正常使用要求,在目标使用年限内尚不明显影响正常使用,可不采取措施;

c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正常使用要求,在目标使用年限内明显影响正常使用,应采取措施。 3)构件的可靠性评级标准:

a级: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安全,在目标使用年限内能正常使用或尚不明显影响正常使用,不必采取措施;

b级: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仍能满足结构可靠性的下限水平要求,不影响安全,在目标使用年限内能正常使用或尚不明显影响正常使用,可不采取措施;

c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或影响安全,或在目标使用年限明显影响正常使用,应采取措施;

d级:极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已严重影响安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2 结构系统

1)结构系统的安全性评级标准:

A级: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不影响整体安全,可能有个别次要构件宜采取适当措施; B级: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仍能满足结构安全性的下限水平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安全,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C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影响整体安全,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D级:极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已严重影响整体安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2)结构系统的使用性评级标准:

A级: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正常使用要求,在目标使用年限内不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可能有个别次要构件宜采取适当措施;

B级: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正常使用要求,在目标使用年限内尚不明显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C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正常使用要求,在目标使用年限内明显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应采取措施。

3)结构系统的可靠性评级标准

A级: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不影响整体安全,在目标使用年限内不影响或不明显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可能有个别次要构件宜采取适当措施;

B级: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仍能满足结构可靠性的下限水平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安全,在目标使用年限内不影响或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C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或影响整体安全,或在目标使用年限内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D级:极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已严重影响整体安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3 鉴定单元

一级: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不影响整体安全,在目标使用年限内不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可能有极少数次要构件宜采取适当措施;

二级: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仍能满足结构可靠性的下限水平要求,尚不明显影响整体安全,在目标使用年限内不影响或尚不明显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极个别次要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三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影响整体安全,在目标使用年限内明显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四级:极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已严重影响整体安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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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调查与检测

4.1 使用条件的调查与检测

4.1.1 使用条件的调查和检测应包括结构上的作用,使用环境和使用历史三个部分,调查中应考虑使用条件在目标使用年限内可能发生的变化。

4.1.2 结构上作用的调查和检测,可根据建、构筑物的具体情况以及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选择表4.1.2中的调查项目。

表4.1.2 结构上的作用调查

作用类别 永久作用 可变作用 调查项目 1、结构构件、建筑配件、固定设备等自重; 2、预应力、土压力、水压力、地基变形等作用 1、横断面活荷载; 2、屋面活荷载; 3、屋面、楼面、平台积灰荷载; 4、吊车荷载; 5、雪、冰荷载; 6、风荷载; 7、温度作用; 8、动力荷载 1、地震作用; 2、火灾、爆炸、撞击等 偶然作用 4.1.3 结构上的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经调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规定取值者。应按规定选用。

2 当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未作规定或按实际情况难以直接选用时,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有关的原则规定确定。

4.1.4 当结构构件、建筑配件或构造层的自重在结构总荷载中起重要作用且与设计差异较大时,应对其自重进行测试。测试的自重标准值可按构件的实际尺寸和国家现行荷载规范规定的重力密度确定;当自重变异较大或国家现行荷载规定尚无规定时,可按本标准第4.1.3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

4.1.5 当屋面、楼面、平台的积灰荷载在结构总荷载中起重要作用时,应调查积灰范围、厚度分析、积灰速度和清灰制度等,测试积灰厚度及干、湿容重,并结合调查情况确定灰荷载。

4.1.6 吊车荷载、相关参数和使用条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查和检测:

1 当吊车及吊车梁系统运行使用状况正常,吊车梁系统无损坏且相关资料齐全符合实际时,宜进行常规调查和检测。

2 当吊车及吊车梁系统运行使用状况不正常,吊车梁系统有损坏或无吊车资料或对已有资料有怀疑时,除应进行常规调查和检测外,还应根据实际状况和鉴定要求进行专项调查和检测。

4.1.7 设备荷载的调查,应查阅设备和物料运输荷载资料,了解工艺和实际使用情况,同时还应考虑设备检修和生产不正常时,物料和设备的堆积荷载。当设备振动对结构影响较大时,尚应了解设备的扰力特性及其制作和安装质量,必要时应进行测试。

4.1.8 建、构筑物的使用环境应包括气象条件、地质环境和结构工作环境三项内容,可按表4.1.8所列的项目进行调查。

表4.1.8 建、构筑物使用环境调查

项次 环境条件 1 2 3

调查项目 大气气温、大气湿度、干湿交替、降雨量、降雪量、霜冻期、冻融交替、风向、风玫瑰图、土壤冻结深度、建、构筑物方向等 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周围建、构筑物等 结构、构件所处的局部环境:厂区大气环境、车间大气环境、结构7

气象条件 地理环境 结构工作环境 所处侵蚀性气体、液体、固体环境等 注:结构工作环境是指结构所处的环境,可根据构件所处的环境类别和环境作用等级按本标准第4.1.9条的规定进行调查。

4.1.9 建、构筑物结构和结构构件所处的环境类别和环境作用等 级,可按表4.1.9的规定进行调查

表4.1.9 结构所处环境类别和作用等级 环境类别 作用环境条件 等级 室内干燥环境 露天环境、室内潮湿环境 干湿交替环境 轻度 中度 重度 水下区和土中区 大气压(轻度盐雾) 大气区(重度盐雾);非热带潮汐区、浪溅区 炎热地区潮汐区、浪溅区 轻度 中度 重度 轻度(气体、液体、固体) 中度(气体、液体、固体) 重度(气体、液体、固体) B C 说明和结构构件事例 室内正常环境 一般露天环境、室内潮湿环境 频繁与水或冷凝水接触的室内、外构件 微冻地区砼高度饮水;严寒和寒冷地区砼中度饱水,无盐环境 微冻地区盐冻;严寒和寒冷地区砼高度饱水,无盐;砼中度饱水,有盐环境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盐冻环境;砼高度饱水、有盐环境 桥墩、基础 涨潮岸线100~300m陆上室外靠海陆上室外构件、桥墩上部构件 涨潮岸线100m以内陆上室外靠海陆上室外构件、桥梁上部构件、桥墩、码头 桥墩、码头 受除冰盐雾轻度作用砼构件 受除冰盐水溶液轻度溅射作用砼构件 直接接触除冰盐溶液砼构件 一般大气污染环境;汽车或机车废气;弱腐蚀液体、固体 酸雨pH>4.5;中度腐蚀气体、液体、固体 酸雨pH<4.5;强腐蚀气体、液体、固体 Ⅰ 一般环境 A Ⅱ 冻融环境 C Ⅲ 海洋氯化环境 Ⅳ 除冰盐等其他氯化 物环境 Ⅴ 化学腐蚀环境 D E C D E F C D E C D E 注:1 当需要评估砼构件的耐久性时,对大气环境普通砼结构可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确定环境类别、环境作用等级和计算参数。其他环境可按国家现行标准《砼结构耐久性评定标准》CECS220的规定根据评定需要确定环境类别、环境作用等级和计算参数。

2 本表中化学腐蚀环境,可根据工业建筑鉴定的需要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或《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对地基基础和地下结构),进一步详细确定环境类别和环境作用等级。

4.1.10 建、构筑物的使用历史调查应包括建、构筑物的设计与施工、用途和使用时间、维修与加固、用途变更与改扩建、超载历史、动荷载作用历史以及受灾害和事故等情况。

4.2 工业建筑的调查与检测

4.2.1 对工业建筑物的调查和检测应包括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三部分。

4.2.2 对地基基础的调查,除应查阅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有关图纸资料外,尚应调查工业建筑现状、实际使用荷载、沉降量和沉降稳定情况、沉降差、上部结构倾斜、扭曲和裂损情况,以及临近建筑、地下工程和管线等情况。当地基基础资料不足时,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场地地基进行补充查勘或进行沉降观测。

4.2.3 地基的岩土性能标准值和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调查和补充勘察结果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取值。

基础的种类和材料性能,应通过查阅图纸资料确定;当资料不足时,可开挖基础检查,验证基础的种类、材料、尺寸及埋深,检查基础变位、开裂、腐蚀或损坏程度等,并通过检测评定基础材料的强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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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对上部承重结构的调查,可根据建筑物的具体情况以及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选择表4.2.4中的调查项目。

表4.2.4 上部承重结构的调查 调查项目 结构整体性 结构和材料性能 结构缺陷、损伤和腐蚀 结构变形和振动 构件的构造 调查项目 结构布置,支撑系统,圈梁和构造柱,结构单元的连接构造 材料强度,结构或构件几何尺寸,构件承载性能、抗裂性能和刚度,结构动力特性 制作和安装偏差,材料和施工缺陷,构件及其节点的裂缝、损伤和腐蚀 结构顶点和层间位移,柱倾斜,受弯构件的挠度和侧弯,结构和结构构件的动力特性和动态反应 保证构件承载能力、稳定性、延性、抗裂性能、刚度等有关构造措施 注:1 结构振动的调查和检测内容和要求,应按本标准附录F确定。

2 检查中应注意对旧有规范设计的建筑结构在结构布置、节点构造、材料强度等方面存在的差异。

4.2.5 结构和材料性能、几何尺寸和变形、缺陷和损伤等检测,可按下列原则进行:

1 结构材料性能的检测,当图纸资料有明确说明且无怀疑时,可进行现场抽检验证;当无图纸资料或存在问题有怀疑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技术标准标准的规定,通过现场取样或现场测试进行检测。

2 结构或构件几何尺寸的检测,当图纸资料齐全完整时,可进行现场抽检复核;当图纸资料残缺不全或无图纸资料时,应通过对结构布置和结构体系的分析,对重要的有代表性的结构或构件进行现场详细测量。

3 结构顶点和层间位移、柱倾斜、受弯构件的挠度和侧弯的观测,应在结构或构件变形状况普遍观察的基础上,对其中有明显变形的结构或构件,可按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4 制作和安装偏差,材料和施工缺陷,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建筑材料、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本标准第6章、第7章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构件及其节点的损伤,应在其外观全数检查的基础上,对其中损伤相对严重的构件和节点进行详细检测。

5 当需要进行构件结构性能、结构动力特性和动力反应的测试时,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结构性能检验或检测技术标准,通过现场试验进行检测。

构件的结构性能现场载荷试验,应根据同类构件的使用状况、荷载状况和检验目的选择有代表性的构件。

动力特性和动力反应测试,应根据结构的特点和检测的目的选择相应的测试方法,仪器宜布置于质量集中、刚度突变、损伤严重以及能够反映结构动力特征的部位。

4.2.6 当需对砼结构构件进行材质及有关耐久性检测时,除应按本标准第4.2.5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砼强度的检验宜采用取芯、超声、回弹或其他有效方法综合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技术标准、规程的规定。

2 砼构件的老化可通过外观状况检查,砼中性化测试和钢筋锈蚀状况等检测确定。必要时应进行劣化砼岩相及化学分析,砼表层渗透性测定等。

3 从砼构件中截取的钢筋力学性能和化学成份,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4.2.7 当需对钢结构构件进行钢材性能检验时,应按本标准第4.2.5条的规定执行,以同类结构构件同一规格的钢材为一批进行检验。

4.2.8 当需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砌筑质量和砌体强度检测时,除应按本标准第4.2.5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体强度检测,应根据国家现行砌体工程检测技术标准选择适当的检测方法检测。

2 对于砌筑质量明显较差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要求的结构构件,应增加抽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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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围护结构的调查,除应查阅有关图纸资料外,尚应现场核实围护结构系统的布置,调查该系统中围护构件和非承重墙体及其构造连接的实际状况、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以及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老化损伤、破坏失效等情况。

4.2.10 对工业构筑物的调查与检测,可根据构筑物的结构布置和组成参照建筑物的规定进行。

5 结构分析与校核

5.0.1 结构或构件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校核,需要时还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校核。 5.0.2 结构分析与校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分析与结构或构件的校核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

2 结构分析与结构或构件的校核所采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 3 结构上的作用标准值应按本标准第4.1.3条的规定取值。

4 作用效应的分项系数和组合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确定。根据不同期间内具有相同的原则,可对风荷载、雪荷载的荷载分项系统按目标使用年限予以适当折减。

5 当结构构件受到不可忽略的温度、地基变形等作用时,应考虑它们产生的附加作用效应。 6 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根据构件的实际状况和已获得的检测数据按下列原则取值: 1)当材料的种类和性能符合原设计要求时,可按原设计标准值取值;

2)当材料的种类和性能与原设计不符或材料性能已显著退化时,应根据实测数据按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技术标准的规定取值。

7 当砼结构表面温度长期高于60℃,钢结构表面温度长期高于150℃时,应按有关的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规范计入由温度产生的附加内力。

8 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取实测值,并结合结构实际的变形、施工偏差以及裂缝、缺陷、损伤、腐蚀等影响确定。

5.0.3 当需要通过结构构件载荷试验检验其承载性能和使用性能时,应按有关的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6 构件的鉴定评级

6.1 一般规定

6.1.1 单个构件的鉴定评级,应对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进行评定,需要评定其可靠性等级时,应根据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结果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当构件的使用性等级为c级,安全性等级不低于b级时,宜定为c级;其他情况应按安全性等级确定。

2 位于生产流程关健性部位的构件,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条块结合中的较低等级确定或调整。 6.1.2 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应根据实际情况按下列规定评定:

1 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通过承载能力项目(构件的抵抗力R与作用效应γ0S的比值R/γ0S)的校核和连接构造项目分析评定,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应通过裂缝、变形、缺陷和损伤、腐蚀等项目对构件正常使用的影响分析评定。砼构件、钢构件和砌体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的校核分析评定,应分别按本标准第6.2节至第6.4节的规定进行。

2 当构件的状态和条件符合下列规定时,可直接评定其安全性等级或使用性等级: 1)已确定构件处于危险状态时,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评定为d级;

2)已确定构件符合本标准第6.1.4条或第6.1.5条规定的条件时,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或使用性等级可分别按第6.1.4条或第6.1.5条的规定评定。

3 当构件不具备分析验算条件且结构载荷试验对结构性能的影响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时,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可通过载荷试验按本标准第6.1.3条的规定评定。

4 当构件的变形过大、裂缝过宽、腐蚀以及缺陷和损伤严重时,除应对使用性等级评为c级外,尚应结合工程实际经验、严重程度以及承载能力验算结果等综合分析对其安全性评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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