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08)(4)

2019-06-10 23:06

且无发展趋势,不明显影响使用功能 砂浆 无腐蚀现象 小范围出现腐蚀现象,且最大腐蚀深度不大于10mm,且无发展趋势,不明显影响使用功能 出现锈蚀现象,但锈蚀钢筋的截面损失率不大于5%,尚不明显影响使用功能 5mm,或腐蚀有发展趋势,或明显影响使用功能 非小范围出现腐蚀现象,或最大腐蚀深度大于10mm,或腐蚀有发展趋势,或明显影响使用功能 锈蚀钢筋的截面损失率大于5%,或锈蚀有发展趋势,或明显影响使用功能 钢筋 无锈蚀现象 注:1 本表仅适用于砖砌体,其他砌体构件的腐蚀项目可参考本表评定。

2 对砌体构件的块材风化和砂浆粉化现象可参考表中对腐蚀现象的评定,但风化和粉化的最大深度宜比表中相应的最大腐蚀深度从严控制。

7 结构系统的鉴定评级

7.1 一般规定

7.1.1 工业建筑鉴定第二层次结构系统的鉴定评级,应对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进行评定,需要评定其可靠性等级时,应按本标准第7.1.2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结构系统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应分别按本标准第7.2节至第7.4节的规定评定。

7.1.2 结构系统的可靠性等级,应分别根据每个结构系统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结果,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当系统的使用性等级为C级,安全性等级不低于B级时,宜定为C级;其他情况应按安全性等级确定。

2 位于生产工艺流程重要区域的结构系统,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或调整。 7.1.3 当需要对上部承重结构系统中的某个子系统进行鉴定评级时,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可按本标准第7.3节的有关规定评定,其可靠性等级可按本标准第7.1.2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7.1.4 当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整体或局部的安全、正常使用有明显影响时,可按本标准附录E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定。

7.1.5 当需要对结构的工作状况进行监测与评定时,可按本标准附录F规定的方法进行。

7.2 地基基础

7.2.1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应根据地基变形观测资料和建、构筑物现状进行评定。必要时,可按地基基础的承载力进行评定。 2 建在斜坡场地上的工业建筑,应对边坡场地的稳定性进行检测评定。

3 对有大面积地面荷载或软弱地基上的工业建筑,应评价地面荷载、相邻建筑以及循环工作荷载引起的附加沉降或桩基侧移对工业建筑安全使用的影响。

7.2.2 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地基变形观测资料和建、构筑物现状的检测结果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评定等级:

A级:地基变形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允许值,沉降速率小于0.01mm/d,建、构筑物使用状况良好,无沉降裂缝、变形或位移,吊车等机械设备运行正常。

B级:地基变形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允许值,沉降速率小于0.05mm/d,半年内的沉降量小于5mm,建、构筑物有轻微沉降裂缝出现,但无进一步发展趋势,沉降对吊车等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基本没有影响。

C级:地基变形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允许值,沉降速率大于0.05mm/d,建、构筑物的沉降裂缝有进一步发展趋势,沉降已影响到吊车等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但尚有调整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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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级:地基变形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允许值,沉降速率大于0.05mm/d,建、构筑物的沉降裂缝发展显著,沉降已使吊车等机械设备不能正常运行。

7.2.3 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需要按承载力项目评定时,应根据地基和基础的检测、验算结果,按下列规定评定等级:

A级:地基基础的承载力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要求,建、构筑物完好无损。

B级:地基基础的承载力略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要求,建、构筑物可能局部有轻微损伤。

C级:地基基础的承载力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要求,建、构筑物有开裂损伤。

D级:地基基础的承载力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要求,建、构筑物有严重开裂损伤。

7.2.4 当场地地下水位、水质或土压力等有较大改变时,应对此类变化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评价。 7.2.5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本标准第7.2.2条至7.2.4条关于地基基础和场地的评定结果按最低等级确定。

7.2.6 地基基础的使用性等级宜根据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使用状况评定。

7.2.7 根据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使用状况评定地基基础使用性等级时,应按下列规定评定等级: A级: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的使用状况良好,或所出现的问题与地基基础无关。

B级: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的使用状况基本正常,结构或连接因地基基础变形有个别损伤。

C级: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的使用状况不完全正常,结构或连接因地基变形有局部或大面积损伤。

7.3 上部承重结构

7.3.1 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应按结构整体性和承载功能两个项目评定,并取其中较低的评定等级作为上部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必要时可考虑过大水平位移或明显振动对该结构系统或其中部分结构安全性的影响。

7.3.2 结构整体性的评定应根据结构布置和构造、支撑系统两个项目,按表7.3.2的要求进行评定,并取结构布置和构造、支撑系统两个项目中的较低等级作为结构整体性的评定等级。

表7.3.2 结构整体性评定等级

评定等级 A或B 结构布置和构造 结构布置合理,形成完整的系统;传力路径明确或基本明确;结构形式和构件选型、整体性构造和连接等符合或基本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安全要求或不影响安全 C或D 结构布置不合理,基本上未形成或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传力路径不明确或不当;结构形式和构件选型、整体性构造和连接等不符合或严重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影响安全或严重影响安全 支撑系统布置不合理,基本上未形成或未形成完整的支撑系统;支撑杆件长细比及节点构造不符合或严重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有明显缺陷或损伤 支撑系统 支撑系统布置合理,形成完整的支撑系统;支撑杆件长细比及节点构造符合或基本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无明显缺陷或损伤 注:表中结构布置和构造、支撑系统的A级或B级,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确定;C级或D级可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确定。

7.3.3 上部承重结构承载功能的评定等级,精确的评定应根据结构体系的类型及窨作用等,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定的结构分析原则和方法以及结构的实际构造和结构上的作用确定合理的计算模型,通过结构作用效应分析和结构抗力分析,并结合该体系以往的承载状况和工程经验进行。在进行结构抗力分析时还应考虑结构、构件的损伤、材料劣化对结构承载能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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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当单层厂房上部承重结构是由平面排架或平面框架组成的结构体系时,其承载能力的等级可按下列规定近似评定:

1 根据结构布置和荷载分布将上部承重结构分为若干框排架平面计算单元。

2 将平面计算单元中的每种构件按构件的集合及其重要性区分为:重要构件集(同一种重要构件的集合)或次要构件集(同一种次要构件的集合)。平面计算单元中每种构件集的安全性等级,以该种构件集中所含构件的各个安全性等级所占的百分比按下列规定确定:

1)重要构件集:

A级:构件集中不含c级、d级构件,可含b级构件且含量不多于30%; B级:构件集中不含d级构件,可含c级构件且含量不多于20%;

C级:构件集中含c级构件且含量不多于50%,或含d级构件且含量少于10%(竖向构件)或15%(水平构件);

D级:构件集中含c级构件且含量多于50%,或含d级构件且含量不少于10%(竖向构件)或15%(水平构件);

2)次要构件集

A级:构件集中不含c级、d级构件,可含b级构件且含量不多于35%; B级:构件集中不含d级构件,可含c级构件且含量不多于25%;

C级:构件集中含c级构件且含量不多于50%,或含d级构件且含量少于20%; D级:构件集中含c级构件且含量多于50%,或含d级构件且含量不少于20%;

3 各平面计算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宜按该平面计算单元内各重要构件集中的最低等级确定。当平面计算单元中次要构件集的最低安全性等级比重要构件集的最低安全性等级低二绵或三级时,其安全性等级可按重要构件集的最低安全性等级降一级或降二级确定。

4 上部承重结构承载功能的评定等级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A级:不含C级和D级平面计算单元,可含B级平面计算单元且含量不多于30%; B级:不含D级平面计算单元,可含C级平面计算单元且含量不多于10%; C级:可D级平面计算单元且含量少于5%; D级:含D级平面计算单元且含量不少于5%。

7.3.5 多层厂房上部承重结构承载功能的评定等级可按下列规定评定:

1 沿厂房的高度方向将厂房划分若干单层子结构,宜以每层楼板及其下部相连的柱子、梁为一个子结构;子结构上的作用除本子结构直接承受的作用外还应考虑其上部各子结构传到本子结构上的荷载作用。

2 子结构承载功能的等级应按本标准第7.3.4条的规定确定;

3 整个多层厂房的上部承重结构承载功能的评定等级可按子结构中的最低等级确定。

7.3.6 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等级应按上部承重结构使用状况和结构水平位移两个项目评定,并取其中较低的评定等级作为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等级,必要时尚应考虑振动对该结构系统或其中部分结构正常使用性的影响。

7.3.7 单层厂房上部承重结构使用状况的评定等级,可按屋盖系统、厂房柱、吊车梁三个子系统中的最低使用性等级确定;当厂房中采用轻级工作制吊车时,可按屋盖系统和厂房柱两个子系统的较低等级确定。子系统的使用性等级应根据其所含构件使用性等级的百分数确定:

A级:子系统中不含c级构件,可含b级构件且含量不多于35%; B级:子系统中可含c级构件且含量不多于25%; C级:系统中含c级构件且含量多于25%;

注:屋盖系统、吊车梁系统包含相关构件和附属设施,包括吊车检修平台、走道板、爬梯等。

7.3.8 多层厂房上部承重结构使用状况的评定等级,可按本标准第7.3.5条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划分若干单层子结构,单层子结构使用状况的等级可按本标准第7.3.7条的规定评定,整个多层厂房上部承重结构使用状况的评定等级按下列规定评级:

1 若不含C级子结构,含B级子结构且含量多于30%时定为B级,不多于30%时可定为A级。 2 若含C级子结构且含量多于20%时定为C级,不多于20%时可定为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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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 当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等级评定需考虑结构水平位移影响时,可采用检测或计算分析的方法,按表7.3.9的规定进行评定。当结构水平位移过大达到C级标准的严重情况时,应考虑水平位移引起的附加内力对结构承载能力的影响,并参与相关结构的承载功能等级评定。

表7.3.9 结构侧向(水平)位移评定等级

结构类别 砼结构或钢结构 评定项目 单层厂房 有吊车厂房柱位移 无吊车厂房柱倾斜 位移或倾斜值(mm) A级 ≤HC/1250 B级 >A级限值,但不影响吊车运行 >H/1000,≤H/750;H>10m时>20,≤30 >H/1000,≤H/700;H>10m时>25,≤35 >h/400 ≤h/350 >H/500≤H/450 >H/1000,≤H/750;H>10m时>30,≤40 >H/1000,≤H/700;H>10m时>35,≤45 >A级限值,但不影响吊车运行 C级 >A级限值,影响吊车运行 >H/750或H>10m时>30 >H/700或H>10m时>35 >h/350 >H/450 >H/750或H>10m时>40 >H/700或H>10m时>45 >A级限值,影响吊车运行 砼柱 ≤H/1000,H>10m时≤20 钢柱 ≤H/1000,H>10m时≤25 ≤h/400 ≤H/500 ≤H/1000,H>10m时≤30 ≤H/1000,H>10m时≤35 ≤HC/1250 ≤10 ≤10 多层间位移 层厂顶点位移 房 厂房砼柱 柱倾斜 钢柱 砌体结构 单层厂房 有吊车厂房墙、柱位移 无吊车厂房位移或倾斜 独立柱 墙 >10,≤15和>15和3H/10001.5H/1000中的较大值 中的较大值 >10,≤30和3H/1000中的较大值 >5,≤20 >15,≤30和3H/1000中的较大值 >30和3H/1000中的较大值 >20 >30和3H/1000中的较大值 多层厂房 层间位移或倾斜 顶点位移或倾斜 ≤5 ≤15 注:1 表中H为自基础顶面至柱顶高度;h为层高;HC为基础顶面至吊车梁顶面的高度。

2 表中有吊车厂房的水平位移A极限值,是在吊车水平荷载作用下按平面结构图形计算的厂房柱的横向位移。 3 在砌体结构中,墙包括带壁柱墙,多层厂房是以墙为主要承重结构的厂房。

4 多层厂房中,可取层间位移和结构顶点总位移中的较低等级作为结构侧移项目的评定等级。 5 当结构安全性无问题,倾斜超过表中B级的规定值但不影响使用功能时,可对B级规定值适当放宽。

7.3.10 当鉴定评级中需要考虑明显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整体或局部的影响时,可按附录E的规定进行评定。若评定结果对结构的安全性有影响时,应在上部承重结构承载功能的评定等级中予以考虑;若评定结果对结构的正常使用性有影响,则应在上部结构使用状况的评定等级中予以考虑。

7.3.11 当需要对上部承重结构的某个子系统进行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时,应根据该子系统在上部承重结构系统中的地位与作用按本标准第7.3.4条和第7.3.5条的有关规定评定该子系统的安全性等级,按本标准第7.3.7条和第7.3.8条的规定评定该子系统的使用性等级。

7.4 围护结构系统

7.4.1 围护结构系统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承重围护结构的承载功能和非承重围护结构的构造连接两个项目进行评定,并取两个项目中较低的评定等级作为该围护结构系统的安全性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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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重围护结构承载功能的评定等级,应根据其结构类别按本标准第6章相应构件和本标准第7.3.4条相关构件集的评定规定评定。

非承重围护结构构造连接项目的评定等级,可按表7.4.1评定,并按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项目的安全性等级。

表7.4.1 非承重围护结构构造连接评定等级 项目 构造 A级或B级 C级或D级 构造合理,符合或基本符合国家现构造不合理,不符合或严重不符合行标准规范要求,无变形或无损坏 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有明显变形或损坏 连接方式正确,连接构造符合或基本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无缺陷或仅有局部的表面缺陷或损伤,工作无异常 构造选型及布置合理,对主体结构的安全没有或有较轻的不利影响 连接方式不当,连接构造有缺陷或有严重缺陷,已有明显变形、松动、局部脱落、裂缝或损伤 构造选型及布置不合理,对主体结构的安全有较大或严重的不利影响 连接 对主体结构安全的影响 注:1 表中的构造指围护系统自身的构造,如砌体围护墙的高厚比、墙板的配筋、防水层的构造等;连接指系统本身的连接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对主体结构安全的影响主要指围护结构是否对主体结构的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或使其受力方式发生改变等。

2 对表中的各项目评定时,可根据其实际程度评为A级或B级,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评为C级或D级。

7.4.2 围护结构系统的使用性等级,应根据承重围护结构的使用状况、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两个项目评定,并取两个项目中较低评定等级作为该围护结构系统的使用性等级。

承重围护结构使用状况的评定等级,应根据其结构类别按本标准第6章相应构件和本标准第7.3.7条有关子系统的评级规定评定。

围护系统(包括非承重围护结构和建筑功能配件)使用功能的评定等级,宜根据表7.4.2中各项目对建筑物使用寿命和生产的影响程度确定出主要项目和次要项目逐项评定,并按下列原则确定:

1 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可取主要项目的最低等级。

2 若主要项目为A级或B级,次要项目一个以上为C级,宜根据需要的维修量大小将使用功能等级降为B级或C级。

表7.4.2 围护系统使用功能评定等级 项目 屋面系统 A级 构造层、防水层完好,排水畅通 墙体完好,无开裂、变形或渗水现象;门窗完好 完好 B级 构造基本完好,防水层有个别老化、鼓泡、开裂或损坏,排水有个别堵塞现象,但不渗水 墙体有轻微开裂、变形,局部破损或轻微渗水,但不明显影响使用功能;门窗框、扇完好,连接或玻璃等轻微损坏 基本完好,虽有较大潮湿现象,但无明显渗漏 C级 构造层有损坏,防水层多处老化、鼓泡、开裂、腐蚀或局部损坏、穿孔,排水有局部严重堵塞或漏水现象 墙体已开裂、变形、渗水,明显影响使用功能;门窗或连接局部破坏,已影响使用功能 局部损坏或有渗漏现象 墙体及门窗 地下防水 其他防完好 护设施 注:1 表中的墙体指非承重墙体。

有轻微损坏,但不影响防护功能 局部损坏已影响防护功能 2 其他防护设施系指为了隔热、隔冷、隔尘、防潮、防腐、防撞、防爆和安全而设置的各种设施及爬梯、天棚吊顶等。

8 工业建筑物的综合鉴定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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