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材料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物业中心经济管理协议,规范库存材料的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第一条 库存材料是各部门在日常管理及经营活动过程中将要消耗的材料或物料品,具体包括维修用料,低值易耗品等,不包括库存商品。
第二条 库存材料的日常管理由各部门负责,中心财务室根据各部门提供的材料收发盘等各种记录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 库存材料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帐。各部门应视具体情况按照学校及中心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有效管理。对金额较大、数量较多的应当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单”的其中一联必须随购货发票交财务室;对金额较小、无需入库的零星材料也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支出或成本。
第四条 对已办理入库的材料领用时,各部门应填发“领用单”。每月25日由各部门管理人员统计、编制“材料领用汇总表”及“库存材料盘点表”一并交财务室进行有关帐务处理。材料出库应按实际成本计价,对价格波动较大,也可按照加权平均成本计价,但方法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五条 对超市等经营性部门的低值易耗品不需要进行库存管理的,但是价值较大(3000元以上)受益期较长(3个月以上)可采用待摊的办法计入当期损益。具体见《物业管理中心费用待摊及预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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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库存材料的清查。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号和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均要进行全面清查。库存材料清查的结果,应编制“库存材料盘点报告表”。“库存材料盘点报告表”要详细列明各种材料的账面数量、实存数量;帐面金额、实际价值;盘盈盘亏的数量、金额、原因以及有关处理意见,经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财务室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于2005年10月24日由物业中心办公会讨论通过,由物业中心财务室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物业管理中心 200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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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待摊及预提管理办法
根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有关税法规定和《清华大学物业中心经济管理协议》,结合物业管理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待摊及预提的最低限额
单笔金额最低为2000元, 期间最低为2个月, 摊销后的每笔费用的金额最低为500元,低于上述任何一项的一律计入当月成本.
二.待摊及预提的具体项目
凡符合会计规定的,且受益期限及金额超过上述标准的费用,如低值易耗品、财产保险费、修理费、水费、电费等均可以待摊及预提。
为加强工资奖金的有效管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工资津贴的发放(含年底年初工资津贴发放)以实际对应月份为准计入当月成本,不进行待摊预提。
分期上交的返还工资、保险费及各种人员管理费可视情况待摊预提。
需要入库管理的材料物资摊销办法见《物业中心库存材料财务管理办法》。
三.校拨经费帐套各部门应实行“收付实现制” 核算,一般情况下,费用不实行待摊预提, 直接计入当期支出,但对一些金额较大,性质重要的费用如水费、电费两项,根据会计重要性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方式,可待摊预提。
四. 待摊及预提必须有相应的合同、协议。无相应的合同、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文件,该合同、协议或书面文件必须注明待摊及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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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和期限,并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财务作为做帐的依据。
五.进入帐务的待摊及预提采取定期清理制度,一般采取每半年清理一次的方式,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清理:
1.每年12月15日的年度清理 2.部门负责人变更时
待摊及预提清理清单由各帐套的会计出具,与各部门相关负责人核对后,说明原因,并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室主任一份。
六.本办法于2005年10月24日由物业中心办公会讨论通过,由物业中心财务室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物业管理中心 200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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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中心费用支出审批权限表
自2005年4月1日执行
序号 内 容 单笔金额 500元以下 审 批 程 序 部长(其中中心办公室主任为2000元以下) 部长+分管(副)主任 部长+分管(副)主任+中心分管财务主任 部长+分管(副)主任+中心分管财务主任 部长 部长+分管(副)主任 部长+分管(副)主任+中心分管财务主任 部长 部长+分管(副)主任 部长+分管(副)主任+中心分管财务主任 部长+分管(副)主任+中心分管财务主任 部长+分管(副)主任+中心分管财务主任 日常办公业务经费(指水费、电费、市内电话费、办公用品、复印打印500元(含)以上5000元以1 费、保洁用品、维修用品、卫生用下 品等) 5000元(含)以上 日常特殊业务经费(人员经费、礼2 品、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0元以上 劳保、手机费等) 5000元以下 3 商贸部(超市)日常进货 5000元(含)以上50000元以下 50000元(含)以上 500元以下 4 其他部门日常进货 5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 5000元(含)以上 基建改造,装修工程等 0元以上 5 6 固定资产,办公家具,家用电器等 0元以上
签发人: 聂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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