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与财务印章管理规定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清华大学银行帐户和资金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 现金管理
1.现金必须设置专人负责。会计、出纳人员应严格分工设置,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纳员负责办理,除备用金以外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2. 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不许保留帐外现金,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发现错误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财务室主任处理。财务室主任应对库存现金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3. 各部门上交款项应先由会计人员对交款单进行审核,进行票据核销、编制凭证,然后由出纳员清点现金,款项核对无误后,出纳员在交款单正负联上加盖“现金收讫”以及出纳人名章。
现金付款业务必须有原始凭证,经办人签字和有关负责人签字,会计人员进行审核、填制凭证,出纳才能付款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审批标准见《物业管理中心费用审批权限表》).
现金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凭证。内容真实,数字准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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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涂改。对于内容不全、手续不完备、数字差错的凭证,予以退还、补办手续或退回对方单位更正错误。遇到涂改凭证、虚报冒领款项等行为,应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现金支付范围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现金结算起点为一千元)。 本条例第(1)、(2)、(3)、(4)项,必须由银行代发,特殊情况如临时辞退职工等须由中心主管财务主任同意签字后可发放现金。
5.库存现金的保管
出纳人员应对现金安全负责,人离保险柜加锁,妥善保存保险柜钥匙,不得把现金存放在保险柜以外的任何地方。在节假日、公休日期间,严禁存放大量现金,应做好保险柜的安全管理工作。送存、提取一万元以上现金时,财务部门应由两人以上同往,并使用本单位车辆。送存、提现在五万元以上现金时,应有保卫人员同往。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应保证财务部门送存、提取现金使用车辆。为保证现金的安全,现金出纳应严格按照银行规定的库存限额执行,并依据实际需要将库存限额压到最低。
6. 各部门备用金的使用应该严格按适用范围规定办理,商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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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1) 各部门备用金动用需由各科室负责人核定。(2)经管备用金的部门,应设置现金收支登记表,根据原始凭证登记。(3)备用金在年度终了时,应全部一次退回财务室,第二年度如必要再续借。(4)备用金的使用情况,应由会计部门不定期派人员检查。(5)拥有备用金部门应视情况进行报销,应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支,收入应及时送存上级财务、上交银行,支出及时报销。(6)备用金撤销时,请原领用部门将备用金立即缴回。
二、银行存款管理
1.各部门(含中心各法人单位)如要在银行开户,必须报中心主管财务主任同意后由后勤会计核算中心提出意见经学校财务处批准。银行开户一律在清华大学工商银行分理处开户。
2.办理定期存款必须遵守 “清华大学银行帐户和资金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3.不得将资金存在农村信用社和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机构),不得搞委托放款,不得用银行定单抵押或为他人担保,不得将资金委托给中介机构。资金不准互相拆借,也不得将资金拆借给学校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公司,不得将资金借给任何个人(正常业务借款除外)。各部门(含中心各法人单位)无权自行对外投资,投资必须经学校批准。
4.使用支票必须在支票登记薄上登记。支票领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销。过期作废支票应及时送交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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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邮寄、电汇的收付业务应有专门的登记薄登记,汇款来源及汇款方向,经济业务事项、金额、转交和签收的事项。
6.负责银行对帐的人员每月进行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存在未达帐项的,需查明原因并在未达一览表上对每笔未达帐项注明原因及处理意见,对每笔未达帐项应逐笔通知到相关支票领用人员,同一笔未达帐项不得超过3个月。每月对帐完毕,中心财务室主任应对当月未达帐项进行审核并在未达帐项调节表上签字。年底,银行对帐单、未达帐项一览表及调节表应作为会计档案单独保管。
7.超市签发支票制度。
(1)供货商领支票时必须带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称一致的支票抬头章(如没带支票抬头章,支票领受人必须在现场填写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称一致单位名称)。如果是新开发的供货商,第一次领支票时,还必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2)如果供货商提供的发票与供货商单位名称不一致,供货商必须提供正式委托授权书。
(3)支票一律不能代领。如遇特殊情况,除需要超市业务组主管或以上负责人签字担保以外,还必须有供货商的单位介绍信或委托授权书。
(4)供货商提供的单位介绍信或委托授权书,财务将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帐凭证后面备查。
三、财务印章管理
1.财务印章的管理实行分管制。财务印章管理要按规定分开保管,即财务专用章与支票必须分开保管,财务专用章与人名章必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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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管。
2.用印必须通过监印人员,决不允许擅自委托他人代取代用;印章随用随取,用毕即放入保险柜内。原则上不准将财务印章带出使用,特殊情况须经财务室主任批准后由出纳人员陪同。
3.建立财务印章使用登记簿。 四、本制度严禁以下行为
1.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
2.将单位的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即公款私存。 3.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如白条等。 4.用收入直接抵支出的(坐收坐支)。 5.收款不入账,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 6.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遇特殊情况如节假日银行对公业务不开放且无法存包的情况下,须经中心主管财务主任与财务室主任双签后方可以个人名义暂存入银行,当银行对公业务开放后必须立即取出。)
五、责任的追究
1.对工作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个人的经济责任。
2.对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责任人,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3.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责任人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 六、本办法由物业中心财务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物业管理中心财务室
200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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