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财务制度汇编(最新版)(5)

2019-06-10 23:39

借款管理办法

一、申请

各科室因公向中心财务借款,领用现金、支票或汇款事项时,统一填写《清华大学借款凭单》。注明借款单位、借款人姓名、借款单位项目代码或部门代码、借款原因、金额、支付方式、借款日期、领款人签字、相关领导签字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内容或相关文件证明。

二、审批

依据《物业管理中心费用支出审批权限》,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借款单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如审批人外出不在时,可由审批人先打电话到财务室确认同意付款,回来后及时补签。

三、复核

财务人员对审批后的借款单进行复核,复核借款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制作会计凭证,对金额较大的还需中心财务室主任签字。[5万元(含)以上银行支出,1万元(含)以上现金支出]

四、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会计凭证,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五、报账

各科室报账时,财务人员应将填制报销单后的报账票据与借款单第二联(留存财务联)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将报账票据和借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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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联一同入账。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 报账时如发现实际支付内容与借款单不一致,如金额不一致、使用用途不一致等,须由中心主管财务主任重新签字审批。

六、借款期限

一般借款须在一周内报账。对超出期限三个月不归还者,原借款经办人应书面写出原因并由中心主管财务主任签字后交财务室备查;超过一年不归还者,除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处理外,建议中心停发年终奖。

七、财务职责

财务室应于每月底打印未还借款清单,并负责催收借款;对于长期未还款项,要与该笔借款审批人沟通,共同追缴借款;对同项事由有借款未还清而又需借款的,须经中心主管财务主任签字后方可再次办理借款。

八、本办法由物业中心财务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物业管理中心财务室

200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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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销规定管理办法

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规范经费报销程序,维护物业中心经济利益,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物业中心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报销流程

1. 取得正规原始凭证(原始报销单据)、取得正规发票应注意: (1) 发票必须是真实的发票, 并填写齐全,名称、日期、摘要、小写金额、大写金额、开票人,并加盖开票单位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 (2) 发票必须是合法的发票。发票应带“税务”字样或“财政” 字样。 白条、小收据、假发票、过期发票、作废发票均不能报销。 (3) 发票内容不得涂改,如有涂改需重新换发票。大小写金额前须封死。

(4) 发票名称必须填写,非法人单位名称为清华大学或清华大学物业管理中心; 法人单位必须为法人单位名称,如北京紫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

因发票虚假、伪造而引起偷漏税款,由经办人(第一责任人)负责追索赔偿。

2.事先未取得报销凭证需要借款的,应先按《物业中心借款办法》规定办理借款。

3.属于物资采购的,按《物业中心库存材料管理办法》规定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4.属于固定资产的,按《物业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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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在原始凭证(原始报销单据)背后签字,并由中心分管副主任或中心主任在支出单据规定的位置上审批签字,支出单据如报销单,领款单,发放表等自制凭证。具体签字审批程序按《物业中心费用审批权限表》审批。

6.经办人持手续齐全、粘贴整齐的报销凭据到财务室各帐套会计处,由会计进行审核(报销凭据若出现违规情况财务室不予报销)。 7.各帐套会计对该业务真实性、支出合理性、发票真实性、发票填写规范性、审批手续是否完备、项目是否超支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会计制作“记账凭证”。 8.到出纳处领款或核销支票。

9.因故未取得正规报销单据,经办人须向财务室提供书面情况说明,说明具体原因,由中心主任审批签字。报销单据丢失的,应补齐单据后,按照上述程序办理报销事宜。

二、费用开支规定

1.费用审批应严格按《物业中心费用审批权限表》审批程序审批。 2.费用支付应严格按《物业中心各部门年度预算表》有关项目及《清华大学物业管理中心经济管理协议》有关内容进行。严禁无预算开支,超预算支出。

三、报销要求

1.原则上不允许领取空白转账支票。 如业务需要可领取限额转帐支票,但须在5个工作日之内报账核销。领取限额转账支票的业务人员在给客户实际付款时,应填写明确付款金额和收款单位全称。使用支票办理付款业务,须在发票上填写转帐支票票号后五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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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凡是涉及到资金支出的原始单据,审批人员必须签字不得盖章。所有费用报销, 差旅费需在出差返回后3个工作日内报销。支票结算业务应在支票申领后5个工作日内核销,业务招待费、交通费均应在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报销。各种借款(除备用金外), 应在借出之日起一周内报销(具体参见《物业中心借款办法》)。

3. 职工因公发生业务招待费(餐费)时,原则上需本单位至少两个人在场;交通费报销应准确完整的填写每次时间、起止地、事由、金额、单据张数;手机通讯费报销按《物业中心手机费报销办法》限额规定。

四、本办法由物业中心财务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物业管理中心财务室 2005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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