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

2019-06-11 00:14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标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标后管理,确保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顺利实施,切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州行政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

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标后管理是指发展改革、经信、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交通

运输、水务、林业、商务、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中标后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进行监管,以及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的活动。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中标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实施管理,对重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查,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标后履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规避招标和不按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依法受理相关投诉。

(二) 经信、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商务等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和主管项目的工程报建、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 验收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强合同备案和履约管理,依法受理投诉。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组成人员到岗及其履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围标、 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和不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违法、违规行为; 依照规定做好不良行为的记录和处理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量变更、新增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评审认定;评审确定工程结算价款;按规定审核支付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开展建设项目财务会计监督,审批基建工程财务决算。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规范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按规定缴纳农民

工工资保证金和社会保险费,受理并查处非法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依法受理并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

(五)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及时受理并审核工程结算资料;加强对工程设计和工程量变更、工程款拨付、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六)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标后管理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合同;严格执行压证施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和合同履行情况的日常检查;加强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严格履行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五条 合同签订应当在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基本履约保证金和差额履约保证金)后,按照招投标文件载明的承诺事项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有关违约清场条款。合同应当采用行业规定的示范文本。

第六条 合同在未正式签订前应送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报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合同价应当与中标价一致,不得以暂定价或者其他不确定价格等形式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签订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补充合同。确需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并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压证管理

第八条 严 格执行压证施工制度。中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以及项目组织机构的专职安全、施工、质检负责人的资格 证书原件压建设单位,复印件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人员到岗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所压证书原件在工程主体完工后退还。

第九条 中标人在中标后或者施工期间,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及专职安全、施工、质检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确需变更的,所更换人员必须是本投标单位的人员,其资格不得低于投标时承诺的条件,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条 中标人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15日 内,应当按照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的比例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专门账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手续,建 设项目主管部门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缴纳凭证或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向中标人发放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未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或者未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主管部门禁止颁发开工令。业主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必须监督中标人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凡因农民工工资未支付 而支付工程款的,一经查实,由业主单位负责先行筹措资金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若发现非中标人入场或者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不得准许开工,不得支付工程款,并及时书面报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中标人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按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十二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压证施工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违反压证施工制度的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章 转包分包

第十三条 严禁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人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中止合同,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项目分包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对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当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分包企业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定分包合同。

第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转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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