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2)

2019-06-11 00:14

(一)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中标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中标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

(二)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

(三)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一)将中标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二)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三)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将其中标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实施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一)建设单位负责合同履约全面管理,重点检查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承诺、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进度计

划并予以落实;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检查施工、监理工程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施工;督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加强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的现场监管并确认签证;加强对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招投标文件、合同的相关条款,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违约清场制度。施工单位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以下事项的,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清场处理,并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提请依法处理。

(一)施工单位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延误3个月及以上的;

(三)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施工单位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造成工人群体上访等事件的;

(五)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职责与义务的。施工单位发生上述行为之一,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建设单位

应当责成施工单位退出施工现场,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造价清算,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原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第六章 变更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划、设计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第二十一条 设计变更由提出变更的单位书面申请,经建设、

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共同签章确认,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工程增量涉及增加预算安排的项目,应按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和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因设计、勘察及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编制等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上述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建设单位在与上述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载明此款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工程增量增项。工程增量应当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建设单位认可,由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报批(附相关审批文件和资料)。

(一)工程增量累计增加额,未超过不可预见暂定金额的,

由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定管理,结算评审时一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结算;

(二)工程增量累计增加额,超过不可预见暂定金额但未超过工程控制价10%的,建设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工程增量累计增加额,超过工程控制价10%以上但累计增加额在2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工程增量累计增加额,超过工程控制价10%以上且累计增加额在2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同级财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住房、审计、监察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以上应当备案和审批事项,须在备案和审批后实施。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先评审,后拨款”的原则支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工程价款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直接支付到中标人合同约定账户。工程价款分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实行以下管理:

(一)原则上不实行工程预付款,个别工程确需实行工程预付款的项目,工程预付款应不高于合同金额的10%,重大项目大金额的工程预付款可实行分次预付的办法,预付款首先在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抵扣。同时,工程预付款与履约保

证金的差额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 5%,履约保证金采取保函方式的项目,不实行工程预付款制度。

(二)实行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办法。由建设单位将审核后的《月付款报审表》(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章)送财政部门审定,按不高于已完合格工程量的80%支付月进度款。

(三)工程结算款在竣工结算价款审定后,建设单位在扣除质量保证(保修)金后,结算支付余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核准支付资金。

(一)未按规定履行招标投标程序的;

(二)合同未送财政评审或未按财政评审意见签订合同的;

(三)工程建设存在质量问题的; (四)增加工程量未经审核认定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标准的; (六)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七)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社会保险费的;

(八)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初验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决算(结算)书和相关资料。建设单位收到竣工决算(结算)书后应及时整理工程资料,在10日内将竣工决算(结算)书送财政或者审计部门进行决(结)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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