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专栏、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相关监管网站上公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资质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 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业务的;
(二)将所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四)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
(五)设计单位不依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者无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
(六)监理单位不履行投标承诺,项目监理人员未到位或者与投标承诺不符的;
(七)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项目造成损失的;
(八)监理单位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文件资料或者出具虚假监理报告的;
(九)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十)施工单位不履行投标承诺,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及机械设备没有及时到位的;
(十一)施工或者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更换项目管理人员的;
(十二)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不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操作造成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
(十三)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以投标时部分项目报价偏低为由提出附加条件或直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
(十四)工程竣(交)工后,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供竣工报告并提交完整资料的;
(十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签订合同的;
(二)发现中标人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增加或者变更使用功能,设计、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四)未经竣工(交工、完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未按规定报审项目工程结(决)算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
(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管理不严,虚报工程量、超进度拨款的;
(七)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八)质量责任制不落实,发生质量事故的;
(九)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者骗取建设资金的,违反财政管理规定,超过审定结算金额支付结算款的和挪用其他资金擅自支付工程款的;
(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违法行为没有及时监督查处的;
(二)发现施工、监理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予制止或者纠正的;
(三)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工程质量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
(四)未按规定严格审核项目工程的概算、预算,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
(五)在资金已到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未按项目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影响工程建设的;
(六)未按规定严格审核工程变更的;
(七)未按规定审核竣工(交工、完工)决算的; (八)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