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公司变电运行管理规定(4)

2019-06-11 00:41

2、110千伏新建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由市检修公司变电运维工 区(县域检修分公司)、生技部、调度控制中心有关专职及负责人审 核,由市供电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三)、变电站改扩建或设备发生变更后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 的修订及审批规定:

1、省检修分公司各检修分部、市检修公司变电运维工区(县 域检修分公司)变电运维班负责修订;

2、省检修分公司各检修分部、市检修公司变电运维工区(县 域检修分公司)专职负责审核;

3、省检修分公司各检修分部、市检修公司变电运维工区(县域 检修分公司)分管负责人负责批准。

二、每年对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不需修 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 文件。

三、每三年对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进行一次全面的修订、审定。 第五十四条 变电站典型操作票编审制度

一、在新建、扩建的变电、线路设备正式投运前,应制订典型 操作票;现场设备情况如有变更时、系统方式变动时应修订变电站 典型操作票。

二、变电站典型操作票的编制(修订)和审批流程: 1、变电运维班负责编制(修订); 2、变电运维部门相关专职负责审核;

3、变电运维部门分管领导负责批准。

三、变电站典型操作票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审查、修订。 第五十五条 变电站反事故预案编审制度

一、新建 220 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必须编制变电站反事故预案并 经过审批;改扩建或设备发生变更后必须及时修订变电站反事故预 案。

二、变电站反事故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审批流程 1、变电运维班负责编制(修订)。 2、变电运维部门专职负责审核。 3、变电运维部门分管领导负责批准。

三、变电站反事故预案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审查、修订。 第九节 缺陷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设备缺陷按照轻重缓急程度分为危急缺陷、严重缺 陷、一般缺陷。

一、危急缺陷:设备发生直接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的缺 陷,否则,随时可能造成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 等事故。危急缺陷应在半个小时内安排消缺工作,并在 24 个小时 内完成消缺或采取限制其继续发展的临时措施。

二、严重缺陷:对人身或设备有严重威胁,暂时尚能坚持运行 但需尽快处理的缺陷。严重缺陷的消除时间不得超过1 个月,应列 入月度生产计划进行管理。

三、一般缺陷:上述危急、严重缺陷以外的设备缺陷,指性质

一般、情况较轻、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的缺陷。一般缺陷的消除时 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 第五十七条 缺陷的三级管理职责

一、省检修分公司和市供电公司应按三级管理要求加强缺陷管 理。省检修分公司各检修分部和省检修分公司层面的变电运维班组、 省检修分公司各检修分部和省检修分公司,以及市检修公司层面的 变电运维班组、变电运维工区(县域检修分公司)、市供电公司生产 技术部,均应在生产管理系统中建立设备缺陷记录,并由专人负责。 二、变电运维班发现缺陷应及时分析、鉴定、分类,记录;应 掌握所辖设备的全部缺陷,并负责对设备缺陷的督促、处理。缺陷 未消除前,运维人员应加强监视设备缺陷的发展趋势。 三、变电运维部门应掌握和核对所辖设备的各类缺陷,及时联 系、安排、督促消除,并进行验收。

四、省检修分公司(市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需定期与变电运 维部门核对缺陷情况和消缺进展,以便按轻、重、缓、急督促安排 检修计划,不断提高设备健康水平。

五、各单位应重视设备的危急缺陷,及时督促消除设备的危急 缺陷和 220 千伏及以上设备缺陷。110 千伏及以下重要设备危急缺 陷和 220 千伏及以上设备危急缺陷不能及时消除的,应上报省公司 生产技术部。

六、重大缺陷因故不能按规定及时消缺,应及时逐级汇报,其 中危急缺陷应得到各公司总工程师同意方可延期处理。

第五十八条 缺陷处理流程

一、运维人员定期巡视设备,及时发现缺陷。

二、运维人员对运行发现的设备缺陷和监控发现的设备缺陷按 性质分类,填入设备缺陷记录,流转至检修单位。

三、危急、严重缺陷应经值班负责人核实后填报。对于危急缺 陷应立即汇报调度、变电运维部门和省检修分公司(市供电公司生 产技术部),加强监视,并制定预防发生事故的措施。 四、检修单位接到缺陷后需由相关专职确认,制定检修计划安 排消除缺陷。

第十节验收及启动阶段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 基本要求

一、变电站新建、改扩建、修试的一、二次设备工作完成后, 必须经过质量验收,验收工作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要求填写检修、 试验记录,并履行相关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完备后,方能投入运行。 二、新建、改扩建工程竣工验收,施工部门应向变电站移交有 关资料,包括设备制造厂说明书、设备出厂试验记录、安装竣工图 纸、安装记录及试验报告。设备检修后竣工验收,检修部门应移交 检修、试验报告,并填写有关检修、试验记录。

三、验收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对于暂时无法处理,且不 影响安全运行的,又急需投入运行时,应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 方能投入运行,缺陷必须限期处理。 第六十条 工程建设过程的管理

一、变电运维部门应及早参与变电站工程建设,做好各项生产 准备。

二、在运行变电站内进行施工,施工前变电运维单位应对施工 单位进行安全交底,详细交代工程建设工作地点及安全注意事项。 设备作业区与运行设备区应用安全围栏围护,施工人员不得随意进 入运行设备场区。

三、基建设备与运行设备应有明显断开点,与变电站相连接的 未投运线路终端塔的跳线应保持断开。运维人员应督促施工人员做 好可靠的安全措施,严防误动、误碰和误跳运行设备。 四、基建施工电源宜使用与站用电源分开的独立电源。若必须 使用站用电源,运维人员必须合理安排站用电的运行方式,严防主 变冷却、刀闸操作、开关储能及直流充电电源失去。 五、运维人员应提前介入工程建设,参与设备安装、设备调试 等主要环节的工作,全面了解设备性能,及时发现新设备存在的问 题。

第六十一条 新设备的交接验收

一、工程建设完工后,运维人员应积极参与工程预验收和正式 交接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交工程建设单位现场处理。 二、新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办理交接手续,新设备交接手续应 以正式的交接记录为依据。交接记录的内容包括交接的设备范围、 工程完成情况、遗留问题及结论等。

三、新设备交接验收过程中,设备操作由运维人员进行,对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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