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物业方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转嫁给车主,加重了车主责任,免除了自身责任。
【“霸王条款”之十】业主使用物业管理区域休闲运动器材,因器械故障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自负。
【工商点评】对因器械故障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应具体分清器械故障是因物业方管理不当、疏于职守造成的,还是因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如果是由于物业管理不当造成的,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赔偿业主的损失。此条款免除了物业方在管理不当的情形下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排除了此情形下业主的赔偿请求权。
——商业零售领域
【“霸王条款”之十一】超市规定,寄物柜属于服务性质,商场不负责保管及赔偿责任。
【工商点评】此条款与物业服务合同中对停放车辆收费但不承担任何责任条款的不同之处是不收费,但寄物柜是商场向消费者自愿提供的服务,超市不能以不收费为由为自己免责,一旦发生丢失现象,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霸王条款”之十二】经营者对消费者在购物或者消费场所内遗失或遭窃的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工商点评】此条款与寄物柜不承担责任条款的不同之处是,消费者的物品未交由经营者保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若因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致使消费者遭窃,尽管消费者的物品未交由经营者保存,但经营者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霸王条款”之十三】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特价、降价、打折、处理商品,不予退换;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降价商品不实行三包。
【工商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贸委、技术监督局、工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下称新“三包”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对照上述规定,无论是特价、降价,还是打折、促销、处理商品,均不属于新“三包”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实行“三包”的情形,因此均应实行“三包”。
【“霸王条款”之十四】本超市保留修改和调整使用手册中各项条款及中止本卡使用的权利;管理层有权酌情决定,随时修正、改变、删除或增订此手册中守则。
【工商点评】此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和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之规定,剥夺了消费者平等、公平确定自己权利和义务的权利。 【“霸王条款”之十五】商家在促销、广告、购物卡或优惠卷中写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
【工商点评】此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之规定,剥夺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霸王条款”之十六】消费卡过期无效。
【工商点评】此条款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第四条“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之规定,剥夺了持有超过有效期但尚有资金余额消费卡的消费者应该享有的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的权利。
【“霸王条款”之十七】换货时,商品包装必须完好,附件
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工商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对符合“三包”情形的商品,商家必须履行“三包”责任,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旅游领域
【“霸王条款”之十八】旅游者因病发生费用自理,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伤害的,甲方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额以外的费用。
【工商点评】旅游者与旅游公司建立了旅游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期间,旅游公司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如非游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旅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霸王条款”之十九】“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甲方(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或“此行程仅供参考,最后行程以《出团通知单》为准。”
【工商点评】根据《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和第七十七条“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等相关规定,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或解除,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均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如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就构成了合同违约。《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是旅游合同中的一项主要内容,也是关系到旅游质量的重要因素。如果旅行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行程提供旅游服务,那就是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此条款意味着经营者可以在不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形下,任意以任何理由变更合同中行程的主要内容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此条款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之二十】“因交通运输、酒店等非旅行社自身原因所致的质量问题,并已积极协助旅游消费者追究有关经营者,免除旅行社责任。”
【工商点评】《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