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数字机顶盒为由规定三年内不办理报停,剥夺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物流业领域
【“霸王条款”之三十七】宾馆酒店业“物品损坏高价赔偿” 【工商点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如果消费者将经营场所的物品损坏,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赔偿额度,《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恢复原状主要适应于对财产损害程度较轻的情况,也就是财产的主要部分没损坏,基本功能没有受到大的影响,经过修理可以发挥原有功能。折价赔偿是指被损坏的财产无法恢复原状时,将原财产的价值折合成相应数量的人民币给付受害人,以弥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消费者可以根据将物品损害的程度来选择是恢复原状还是折价赔偿,如果适合折价赔偿的情况,应当按照损害物品的现行市场价格减去折旧费所剩余的价值。宾馆酒店业经营者利用自己提供服务的优势和消费者对其服务的依赖, 以店堂告示、物品损坏赔偿单、服务指南、住客须知等方式单方规定高于市场价的赔偿费用,获
得不当的经济利益,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之规定,应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霸王条款”之三十八】餐饮服务经营者利用店堂告示、用餐须知等格式条款设臵“禁止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包间设臵最低消费”、“收取餐具消毒费”等条款。
【工商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
其内容无效。”餐饮业经营者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向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开瓶费,使消费者被迫接受经营者提供的高价酒水,实际上是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和商品,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霸王条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在何处消费或不消费的权利,有自主选择消费多少的权利。餐饮业经营者设臵最低消费,规定消费者无论消费多少都必须按其标准支付费用,属于强制消费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霸王条款。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经过消毒并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经营者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以向消费者另行收取餐具费用的方式转嫁给消费者,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
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和第十一条第(六)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霸王条款。
——物流业领域
【“霸王条款”之三十九】物流公司在经营配送服务期间,使用的格式合同“货物托运单”中规定:“易碎、怕压、塑料物品,在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对货物内在数量和质量损害,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托运人承担”;“对不保价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如有丢失本公司将按此单运费的5-10倍,最高不超过500元进行赔付”;“货物实行保价运输,发生货损时,对照保价损失程度赔付,对玻璃、陶瓷制品、工艺品及其他易碎品,保失不保碎”;“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从第3日起,按运费的5%收取仓储费,超过两个月不提货者,按无主货由承运方处理”;“本运单自货物运输之日起 15日内有效,如货未到托运人未追究本部概不负责。代收货款有效期15-60日,过期不负责发放“。
【工商点评】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货物托运单是物流业合同格式条款的一种典型形式。物流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构成了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和“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违法行
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十六项霸王收费项目
1、对账单打印费。各银行在打印一年以上账单时收取20-50
元的账单打印费。银行有义务向储户提供资金流水账单,不能将成本转嫁给储户。即使要收费,也只能收取打印成本费,不能谋取暴利。北京一储户在花旗银行打印四年账单96张,被收了4200元,平均计算折合每张纸差不多44元,可谓天价A4纸。 2、短信提醒费。有7家银行明确对短信提醒业务收费,收费标准从每月1元到4元不等。工行、建行每月收取2元,中行在免费期后也按2元/月收取。该业务的成本每月只有0.1元—0.2元,往往要收取用户每月1元—4元的费用,利润已高达10倍—80倍。鉴于如此高的利润,很多银行免费的短信通知也开始收费。
3、开具存款证明费。各银行开具存款证明基本都是收取20元手续费。打印一张A4纸大小的文件需要多少钱?在文印店有过打印经历的市民都会迅速算出一笔账,即0.5元。然而这样一张纸如果在银行打印存款证明,价格就会翻40倍。
4、零钞清点费。和整钞一样,零钞也是国家发行的法定货币,而存、取货币是银行的基本业务,不能区别对待。数钱本身就是银行的基本业务,但现在数钱也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