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驾驶室集中控制台(屏)

2019-06-11 08:53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 13602--1992《船舶驾驶室集中控制屏(台)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T 13602--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删除了对产品标记的要求;

——修改了选用指示灯和按钮颜色原则的要求;

——修改了环境温度、倾斜与摇摆的要求,细化了对振动、湿度的要求; ——修改了抗电源变化的要求;

——修改了对电气间隙及爬电距离的要求; ——修改了对绝缘电阻的要求;

——修改了对耐电压及频率的要求; ——修改了对极限温升的要求; ——删除了对长霉的要求;

——增加量对静电放电抗扰度、电磁场抗扰度、低频传导抗扰度、射频传导抗扰度、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浪涌(冲击)抗扰度、辐射发射及传导发射的要求; ——删除了运输试验方法;

——增加了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的试验方法; ——修改了耐压试验及温升试验引用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海洋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船舶电气设备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2/SC 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四研究所、那你就航海航标装备总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海燕、郑雪润、董建明、乐懿。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3602——1992。

船舶驾驶室集中控制台(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驾驶室集中控制台(屏)(以下简称驾控台)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对船舶驾驶室中的仪器、仪表等进行集中控制的驾控台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试验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气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IEC 60529:2001,IDT) GB/T 6113(所有部分) 不无线电骚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和测量方法规范 GB/T 10250 船舶电气与电子设备的电磁兼容性(GB/T 10250_2007,IEC 60533:1999,IDT)

GB 14048.1——2006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1部分:总则(IEC 60947-1:2001,MOD)

GB/T 17626.2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GB/T 17626.2——2006,IEC 61000-4-2:2001,IDT)

GB/T 17626.3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GB/T 17626.3——2006,IEC 61000-4-3:2002,IDT)

GB/T 17626.4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GB/T 17626.4——2008,IEC 61000-4-4:2004,IDT)

GB/T 17626.5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GB/T 17626.5——2008,IEC 61000-4-5:2005,IDT)

GB/T 17626.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GB/T 17626.2——2006,IEC 61000-4-2:2001,IDT)

GB/T 17626.11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GB/T 17626.11——2008,IEC 61000-4-11:2004,IDT)

CB 1146.2 船舶设备环境试验与工程导则 低温 CB 1146.3 船舶设备环境试验与工程导则 高温 CB 1146.4 船舶设备环境试验与工程导则 湿热

CB 1146.8 船舶设备环境试验与工程导则 倾斜和摇摆 CB 1146.9 船舶设备环境试验与工程导则 振动(正弦) CB 1146.12 船舶设备环境试验与工程导则 盐雾 CB/T 3246 船舶专用低压电器基本技术条件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IMO MSC.253决议 航行灯、航行灯控制器和相关设备制定性能标准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事组织

3 结构型式

驾控台的结构型式为立式和台式两种。 4 要求

4.1 外观

4.1.1 驾控台表面油漆层应无气泡、斑点。在不直射的日光下,不应有肉眼可辨别出来的色泽不均现象。驾控台其他金属部分应有可靠的防护层。

4.1.2 驾控台的边缘及开孔应光滑无毛刺、裂口,活络面板应能固定其开启位置。

4.2 标志 4.2.1 标记

4.2.1.1 驾控台的仪表、开关、断路器、指示灯、按钮等应有标明其用途和操作位置的耐久滞燃标牌。

4.2.1.2 配电箱中应有标明每个电路的用途、过载保护装置的定额或其相应整定值的耐久标志,这些标志应设在保护装置的所在位置。

4.2.1.3 驾控台外壳应有明显耐久的接地标志。

4.2.1.4 驾控台门内壁应附有接线编号的电路图或接线图,内部的接线端头应有与图样相一致的标志或符号。

4.2.2 铭牌

驾控台上应有耐腐、滞燃材料制成的铭牌,并至少标明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及型号; b) 昌平编号及出厂日期; c) 制造厂名称及注册商标。 4.3材料

4.3.1 驾控台应采用滞燃、耐潮的非金属材料和具有足够强度的金属材料。 4.3.2 驾控台的导电构件应选用铜过同合金制成。 4.4 设计与结构

4.4.1 驾驶台前面应装有坚固的绝缘扶手。 4.4.2 驾控台应有散热措施。

4.4.3 驾控台的框架设计应确保框架在吊装运输中不变形。 4.4.4 驾控台的控制单元应具有防错位的结构。 4.4.5 驾控台的外壳应具有接地措施。

4.4.6 驾控台的连接件和紧固件均应有防止其由于振动而松脱的装置。

4.4.7 驾控台上配置的航行灯、信号灯、雾笛等控制设备,应符合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

4.4.8 驾控台指示灯的亮度除报警灯外按需要可设调光装置。

4.4.9 安装在驾控台板面上的仪表、开关、断路器、按钮及各类指示灯均应便于操作和检修。

4.4.10 如果采用与航行灯串联连接的灯光信号,应有防止由于指示灯故障而导致航行灯熄灭的措施。每只航行灯均由航行灯控制单元引出的独立分路供电,而且应在这些分路的每个绝缘极上用安装在该单元内的开关和熔断器或断路器来进行控制和保护。

4.4.11 航行灯、航行灯控制器应满足 IMO MSC.253 决议的要求。

4.4.12 信号灯的供电与控制应符合《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 4.4.13 配电箱如果由两路供电,应设置两路供电的转换装置。配电箱应具备过载、

短路保护功能。

4.4.14 应采用船用电线电缆。

4.4.15 驾控台的设计应满足电磁兼容性的要求。 4.5 指示灯和按钮颜色

驾控台指示灯和按钮的颜色选用原则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颜色 红 黄 绿 含义 危险或报警 注意 安全(正常运转或正常工作状态) 指导/信息(根据需要给予特定的含义) 无具体含义 说明 危险或需要立即采取行的的警告 安全状态指示 应用举例 重要设备停止运转; 水,油等温度或压力达到临界值; 机械运转正常; 液体正常循环; 压力、温度和电流等在限定值以内 状态的改变或即将改变 温度或压力值异常,但未达到临界值 蓝 可赋予上述红、黄、绿电动机准备启动; 三色未涉及的特定含义 空载发电机准备合闸; 停转电动机加热电流接通 任何含义,可在认为红、对地绝缘指示; 黄、绿三色不适用时应同步指示灯; 用 电话呼叫; 自动控制的设备 白 4.6 主要部件

4.6.1 航行灯控制单元

航行灯控制单元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航行灯控制单元应由两路供电,并设置两路供电的转换装置,转换应正确可靠。当主电源失电时,应能提供声光报警信号。 b ) 每一航行灯发生故障或由于其他故障而导致航行灯熄灭时,相应指示灯应闪烁报警、蜂鸣器声响报警。应设有消音装置,消音后,蜂鸣器报警声即停,指示灯保持闪烁报警。直至故障解除。

c)当一路负载灯故障并报警时,如另一路负载灯也发生故障,这二路航行灯应均能正常报警,互补影响。

d)双层航行灯应联锁,应只能接通一只灯。

e)航行灯控制单元应设有与航行灯颜色一致的工作指示灯。 f)指示灯亮度应连续可调。 4.6.2 信号灯控制单元

信号灯控制单元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信号灯控制单元应设有与信号灯颜色一致的工作指示灯; b ) 供电时信号的指示灯应常亮,断电时指示灯应熄灭; c)指示灯亮度应能连续可调。 4.6.3 闪光灯控制单元

闪光灯控制单元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闪光灯控制单元应设有白色电源指示灯,闪光灯控制单元应设有与闪光灯颜色一致的工作指示灯;

b) 闪光灯应可自动或手动控制,手动控制时闪光频率可手动调节,自动控制时闪光频率应为约120闪次/min。

4.6.4 雾笛控制单元

雾笛控制单元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雾笛控制单元除对雾笛控制外,还应对雾灯和雾笛加热器进行控制,在雾灯和雾笛加热器的输出端有电压输出。

b) 雾笛控制单元应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按钮)控制两种工作方式。雾笛声号应具备如下种类:

——每2min内,鸣放一长鸣,一长鸣为4s~6s;

——每2min内,鸣放二长鸣,一长鸣为4s~6s,间隔约2s;

——每2min内,鸣放一长鸣,二短鸣,一长鸣为4s~6s,一短鸣约为1s,间隔约2s;

——每2min内,鸣放一长鸣,三短鸣,一长鸣为4s~6s,一短鸣约为1s,间隔约2s;

——每1min内,鸣放一短鸣,一长鸣,一短鸣,一长鸣为4s~6s,一短鸣约为1s,间隔约2s;

——每1min内,鸣放一长鸣,一长鸣为4s~6s(适合内河船舶)。

c) 应设有与通用报警单元的接口。 4.6.5 报警控制单元

声光报警应设有消音装置,消音后不应使光信号消失。报警灯的故障不应影响声报警,各类报警系统应设有检查其动作是否正常的试验装置。现有报警不应阻止后续故障指示。 4.6.6 配电箱

配电箱中的每个电路的开关应能可靠地接通和短裤电路。 4.7 性能

4.7.1 抗电源变化

驾控台应能在下列电压和频率变化下可靠工作: a) 交流电源按表2:

表2 参数 电压 频率

b) 直流电源

电压稳态波动:±10%; 电压周期性波动:5%; 纹波电压:10%。

c) 蓄电池供电

充电期间连续至蓄电池时的电压变化:+30%~-25%; 充电期间不接至蓄电池时的电压变化:+20%~-25%.

d) 电源失效:5min内切断电源3次,每次切断时间30s。 4.7.2 绝缘性能 4.7.2.1 绝缘电阻

驾控台各控制单元的绝缘电阻及在经历耐电压试验及温升后的绝缘电阻均应符合表3的规定。

+6 +5 稳态变化/% +6 -5 -10 -5 -10 +5 瞬态变化/% +20 +10 -20 -10 瞬态变化持续时间/s 1.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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