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7 高温
按CB1146.3高温试验方法进行,结果应符合4.8的规定。 5.18 湿热
按CB1146.2交变湿热试验方法进行。经55℃二周期试验后,结果应符合4.8的规定。 5.19 低温
按CB1146.2低温试验方法进行严酷程度0℃,时间不少于16h结果应符合4.8的规定。 5.20 倾斜和摇摆
按CB1146.8规定的方法进行,结果应符合4.8的规定。 5.21 振动
按CB1146.9振动试验方法进行,当频率在2Hz-13.2Hz时位移为±1.0mm,频率在13.2Hz-100Hz时加速度为±7m/S。将被试产品以1 oct/min进行扫描1次-3次,检查有无共振,然后在最大共振点做2h耐久振动,若无明显共振点,则在30Hz上作2h耐久振动,试品在三个轴向(垂、横、纵)依次进行且不允许有放大率5倍以上的共振。结果应符合4.8的规定。 5.22 盐雾
按CB1146.12的有关规定进行,结果应符合4.8的规定。 5.23 静电放电抗有度
按GB/T17626.2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结果应符合4.9.1的规定。 5.24 磁力场抗扰度
按GB/T17626.3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结果应符合4.9.2的规定。 5.25 低频传导抗扰度
按GB/T10250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结果应符合4.9.3的规定。 5.26 射频传导抗扰度
按GB/T17626.6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结果应符合4.9.4的规定。 5.27 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按GB/T17626.4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结果应符合4.9.5的规定。 5.28 涌浪(冲击)抗扰度
按GB/T17626.5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结果应符合4.9.6的规定。 5.29 辐射发射
按GB/T6113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结果应符合4.9.7的规定。 5.30 传导发射
按GB/T6133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结果应符合4.9.8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驾控台的检验分类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6.2 型式检验 6.2.1 检验时机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 产品结构、工艺或材料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成批生产的产品每4年进行1次; d) 当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e) 产品转厂生产;
2 f)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g)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2.2 项目和顺序
型式检验的项目和顺序按表8规定。
表8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检验项目 外观、指示灯和按钮颜色 标志 材料 指示灯和按钮颜色 航行灯控制单元 信号灯控制单元 闪光灯控制单元 雾笛控制单元 报警控制单元 配电箱 抗电源变化 绝缘电阻 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 耐电压 温升 防护等级 抗电源瞬态干扰 高温 湿热 低热 倾斜与摇摆 振动 盐雾 静电放电抗扰度 电磁场抗扰度 低频传导抗扰度 射频传导抗扰度 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涌浪(冲击)抗扰度 辐射发射 传导发射 型式检验 — — — — — — — — — — — — — — — — — — — 出厂检验 要求章号 试验方法章条号 4.1 4.2 4.3 4.5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7.1 4.7.2.1 4.7.2.2 4.7.3 4.7.4 4.7.5 4.7.6 4.8 4.8 4.8 4.8 4.8 4.8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5.1 5.2 5.3 5.1 5.4 5.5 5.6 5.7 5.8 5.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注: 为必检项目;—为不捡项目。
6.2.3 受检样品数
进行型式检验的样品数为1台。 6.2.4 合格判据
当产品所有检验项目均符合要求时,则判该产品型式检验合格。当产品有任一检验项
目不符合要求时,允许采取改进措施,再对该项目进行检验。如符合要求时,则判该产品型式检验合格。若仍不符合要求时,则判该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6.3 出厂检验
6.3.1 受检样品数
每台驾控台均需进行出厂检验。 6.3.2 项目和顺序
出厂检验的项目和顺序按表8规定。 6.3.3 合格判据
当产品所有检验项目均符合要求时,则判该产品型式检验合格。当产品有任一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时,允许采取改进措施,再对该项目进行检验。如符合要求时,则判该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若仍不符合要求时,则判该产品出厂检验不合格. 7 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包装
7.1.1 包装箱上应有以下标志:
a) 产品名称; b) 产品编号; c) 装箱重量; d) 制造厂名称; e) 收货单位及地址; f) 包装箱外形尺寸; g) 标明“小心轻放”、“向上”、“防潮”等。
7.1.2 驾控台及其备件应牢固的固定在包装箱内,并有足够的防潮措施。 7.1.3 包装箱内应包含以下随机技术文件:
a) 产品合格证书1份; b) 电路图2份; c) 接线图2份; d) 使用说明书2份; e) 装箱清单2份。 7.2 运输
包装好的驾控台能在避免雨雪直接影响下,可用任何运输工具运输。 7.3 贮存
7.3.1 驾控台应存放在无毒、无腐蚀性及通风良好的仓库中,一般应每半年检查1次。 7.3.2 驾控台在正常运输、贮存和按使用说明书所规定正确使用的条件下,其保证期
从制造厂交货日算起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