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因“文革”延期分配工作的1966至1969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应毕业当年的9月1日(春季毕业生从应毕业当年2月1日)起计算,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报到之日开始计算。——人薪发[1994]43号
39.对于因“文革”原因延期分配工作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半工(农)半读学校和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参照人事部、劳动部人薪发(94)43号文件规定执行。——陕人险发[1994]163号、人薪发[1994]43号
40.我省1958—1962届部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因大跃进和国民经济调整,学校停课,组织学生大炼钢铁,参加劳动锻炼、教育等原因使部分学生延期1-2年毕业分配,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可比照陕人险发[1994]190号文件精神,按照本人原规定学制毕业时间的当年9月1日(春季毕业生从应毕业当年2月1日)起作为参加工作时间和计算工龄的起始时间。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时限的,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实际报到之日开始计算。——陕人险函[1995]04号
41.建国初期,原非在职人员,进入党和政府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学校、干部培训班和为吸收干部而开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大学学习,在学习期间享受供给制或包干制待遇,毕业或结业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在校学习期间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陕人险函[1995]05号
42.按照省劳动人事厅陕劳人干二发[1984]142号、陕劳人干一发[1984]184号文件规定录用为国家职工的六二届中专毕业生和西安公学毕业生,在本人办理退休手续时,按本人退休时工资额不低于80%比例发给退休费,以保证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符合上述条件,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退休费标准可改按上述规定执行。——陕人险发[1995]06号
43.城镇知识青等上山下乡,主要采取在城镇郊区发展集体所有制的知青场(厂)队和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办法。??留场(厂)队就业的,从入场(厂)队之日计算工龄。——中发[1980]64号
44.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进城后等待分配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劳人培[1985]23号
45.凡在“文革”期间(或1962年至“文化大革命”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工龄的起算时间,可以由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它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日期审定;对个别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审批。——劳人培[1985]23号
46.知识青年参加生产服务合作社的,可以从参加之日起计算工龄。他们以后被招收到全民所有制或其它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生产服务合作社期间的工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发[1979]51号
47.插队知识青年在农村和“五·七”干校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陕政办发[1985]135号
48.知识青年上学期间的工龄计算仍按教育部[1980]教计字2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陕政办发[1985]135号
49.知识青年下乡插队期间曾被判刑、缓刑、劳动教养期间的工龄计算,应参照国家对正式职工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陕政办发[1985]135号 ㈡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
插队知识青年系指“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办理了下乡插队手续,并经县级以上知青部门正式认可的集体插队、插场知识青年和随父母去“五·七”干校劳动的知识青年。知识青年不合农村返乡青年。
50.分配到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经县以上知青办批准,按病退、困退离开农场、垦殖场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可以将他们在农场、垦殖场的连续工作时间与重新参加工作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78]劳薪字43号函、劳险便字[1980]39号
51.知识青年在农村插队期间,从事临时性工作,如当民办教师或到公社企业、大队医疗站(所)工作的,只要保留知青身份,仍然按知青对待的,可计算连续工龄。
52.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复员退伍军人招为合同制工人后,其插队劳动时间与军龄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陕劳服险发[1978]012号
53.知识青年下乡期间被推荐(或自己报考),1970—1978年上大、中专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工作的,其下乡插队的时间、上学期间、毕业后分配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1980]279号、陕办发[1985]135号
54.已安排到工矿企业和其它事业单位工作的农场插队知青及文革前支边青年,他们采取退职办法返回城市后参加工作,其退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应从再次参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连续工龄。——[1982]劳险字22号1982年6月1日
55.1970年至1971年从西安等地的69—70级初中毕业生中动员成建制的参加襄渝铁路建设的人员,从他们参加襄渝铁路建设正式报到之日起计算为连续工龄。——陕劳险发[1983]84号
56.办理了下乡插队插场手续,并经县级以上知青部门正式认可的知识青年,无论他们是集体插队或是单身插队投亲、靠友,还是随父母去“五·七”干校劳动,他们在农村和“五·七”干校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陕政办发[1985]135号
57.文革前,职工因冤假错案处理,随父母迁到农村年满十六岁的子女,不属于“文革”期间和1962年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不能按知青对待,下乡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陕劳人险发[1987]390号 ㈢教师的工龄计算
58.各级学校的代课教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本校代课的时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1956]内人工字50号
59.原在私立学校(不包括补习学校和私塾)工作的教职工,改为公立学校后,其在该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1979]583号
60.农业中学和公社、大队的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预编代课教师和职工)转为(包括招收)公办教师后,其连续工龄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算起。——[1981]劳险字5号、[1981]劳险便字30号
61.民办教师连续教龄满1年以上,顶替后仍做教师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任民办教师的时间算起,间断工作,从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的时间算起。——陕人工[1982]2号 62.民办(代课)教师仅限于在担任民办教师期间,领取国家支付的工资或者享受国家给予的补贴的民办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其成为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2]36号、[1986]教计字179号、陕教人[1987]55号、[1987]教计165号
63.民办教师被招收、保送或推荐到高等院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当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便字[1981]30号
64.民办教师??未经组织批准而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任民办教师和在校学习的时间,均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字[1982]25号 65.各级学校的代课教师,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本校代课的时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在其它学校代课的时间,只算一般工龄。——内人工字[1965]50号
66.民办教师被招收、保送或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3]01号
67.“文革”期间因受家庭成份影响和社会关系株连,迫使部分民办教师中断了任教时间,他们招收录用为公办教师后,其间断教师工作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工龄。——教育部计划财务司1986年6月21日给陕西省教育厅的复函
举例:赵某,1950年2月系公办教师,1962年7月办理精减退职手续,同年9月回到本村任民办教师,1973年转为公办教师,1982年退休。根据陕革劳发[1978]04号、陕革教政[1978]1号文件规定:“公办教师精简回去后任民办教师,之后又吸收为公办教师,在精简
后任民办教师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和“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的工作年限和任民办教师期间的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精神,赵某退休时的连续工龄就可将1962年退职前任公办教师的时间和退职后任民办教师的时间以及1973年转为公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作年限)。
68.建国前由区、乡人民政府任命的民办学校的民办教师应从批准其转为国家公立学校的正式教师之日起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1987]干审字1203号
69.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89]教计字267号 ㈣集体所有制人员的工龄计算
70.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他们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专职从事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时间与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内务部[1964]内人工字第180号函
71.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职工,被精简退职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其退职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和再次参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动部工资司[1965]中劳薪字171号
72.原从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岗位上参军的退伍军人,其参军前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劳动部工资局[1968]中劳薪便字831号
73.从信用社提拔到银行工作的干部,在信用社专职从事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内人工字[1964]150号
74.农村基层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调到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以后,他们原在信用社专职从事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内人工字[1964]162号
75.兵团、农场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按国家现行规定,经组织调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在兵团、农场工作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计劳薪字[1975]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