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龄计算法规集锦(7)

2019-06-11 08:56

养期间超过六个月可以计算工龄,由组织根据具体情况个别批准。——内优字[1956]16号、财行政字[1956]68号、国人事字[1956]055号、[1964]内人工字第259号 (十二)落实政策、受处分职工的工龄计算

工作人员违法犯罪或犯错误,根据情节轻重,会受到刑事处分或行政处分。刑事处分分为服刑、管制、缓刑。在服刑、管制、缓刑期间又有剥夺政治权利和未剥夺政治权利的区别。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刑人的一种考验期限。如果被判刑人在缓刑期限内,未再犯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徒刑就不再执行。

183.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以后,又正式分配工作,定了工资级别的,留用察看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1962]人工字82号

184.职工在反右倾斗争中错受了处分,进农村监督劳动,经甄别,确实是处分错了的,其错受处分的时间,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1964]中劳薪字361号

185职工经法院判刑又经复查平反、撤销原判、不给处分或为行政处分(不包括开除)的,其“服刑”的时间,可以与“服刑”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对于改判刑期或改为开除处分的,其“服刑”的时间均不得计为工龄。——[1964]中劳薪字第439号

186.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78]法办研字11号,[78]中劳薪字20号

187.划为右派的大学生,经批准改正的人,由本人现所在地、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分配适当工作。工龄从被处理离校之日起计算。——统发文[1979]143号

188.在反右派斗争中,被定为“中右分子”、“反社会主义分子”,因“右派言行”被处理了的,经复查改正后,已有工作的,其工龄应连续计算。——陕发[1979]196号 189.1957—1966年期间因思想政治问题受到批判被开除学籍、党籍、团籍、未分配工作的学生,复查改正后,他们的工龄均从离校起计算。——中组民[1980]50号、[1980]教党字090号

190.对撤消原判、宣告无罪和依照政策法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被释放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被错判刑开除公职后至作出复查改正结论这段时间,可以与判刑开除公职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陕劳薪发[1980]432号

191.凡确属错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经复查改正后,其错被开除公职后到作出复查改正结论这段时间,可以与错被开除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便字[1980]78号、中组发[1980]7号

192.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办发[1994]376号

193.刑满留场就业人员,转为国家固定职工的,工龄应从解教留场时算起,对其中原是国家职工在劳教时未开除公职的,应与劳教前的工龄合并计算;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劳教期间不计算工龄。——[1981]公劳就字195号、[1981]劳险便字87号

194.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继续工作,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劳人险局[1982]2号

195.错受刑事处理的待业人员,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如确属冤、假、错案,平反后其服刑、劳教、留场就业时间,可以视同工龄看待,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82]侨政政字第181号

196.去台人员亲属中的职工在“文革”中因在台湾亲属关系而被错误处理,其开除公职和下放农村期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办发[1983]5号

197.刑前没有工作的人员,确属冤假错案被彻底平反后直接在劳改单位转为国家职工成者留场(厂)安置就业的,其冤狱的时间可视同工龄看待,从“服刑”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1983]公劳字160号

198.职工在劳动教养期间,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均不计算连续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开除公职时,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4]15号

199.过期释放的留场(厂)就业人员,过期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1983]会劳字160号

200.工作人员触犯刑律免于刑事处分或被判处刑罚(主刑)执行后,又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的,其羁押期间和服刑期间可计算连续工龄。——劳人干[1984]17号 (十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

劳动合同制工人是一种新型的劳动用工制度,是以劳动合同这一法律形式来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劳动关系。这一用工制度与固定工相比,可以相互双向选择,因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龄计算显得更加重要。

201.企业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可以将原在劳动计划内,经省劳动厅批准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包括农民轮换工),在本人办理了“农转非”关系后,转为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企业和本人从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之日起,补缴“退休养老保险金”,工龄可连续计算。——陕劳力发[1992]222号

202.民工被所在单位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后,其当民工的时间,概不计算为连续工龄。——陕劳服险发[1987]012号

203.劳动合同制工人,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学习期间单位和个人均不缴纳退休养老金,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用工单位同意支付经费定向代培的,学习期间可计算工龄,学习期间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退休养老基金。——陕劳服险发[1987]012号

204.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复员退伍军人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后,其插队劳动时间与军龄均计算为连续工龄,但不补交退休养老金。——陕劳服险发[1987]012号

205.劳动合同制工人从招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退休养老金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解除合同后,再次被招为合同制工人的,前后的工龄连续计算。——陕劳险发[1990]191号 206.劳动合同制工人经批准转移工作单位,退休养老金(包括银行利息)应随同转付,其连续工龄方可合并计算。——陕劳险发[1990]191号

207.长期从事基层水利水保工作的人员,被招收、录用为合同制区、乡(镇)水利水保员(工人)后,其连续工龄,从被录用前最后一次担任区、乡(镇)水利水保员之日起计算。——陕劳险发[1990]191号

208.长期从事农村粮管员招为合同制工人后,并继续从事粮管员工作,其连续工龄从被录用前最后一次担任农村粮管员之日起计算。——陕劳险发[1990]191号

209.1971年底前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按规定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连续工龄从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起计算。——陕劳险发[1990]191号

210.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连续工龄,可前后合并计算。——陕劳险发[1990]191号

211.农村粮食管理员被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并继续从事粮食管理员工作,其连续工龄可从被录用前最后一次担任农村粮食管理员之日起计算。——陕西省劳动厅陕劳险发[1990]192号

212.临时工被招收、录用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连续工龄原则上从招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退休养老金之日起计算。若单位与个人补缴退休养老金,其连续工龄可从招收、录用为劳动会同制工人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起计算。但退休养老金只能补缴到1986年10月,连续工龄也只能从1986年10月起计算。——陕劳险发[1991]188号 213.对因判刑,劳教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工龄计算问题,可比照国家有关固定职工的政策执行。

上述人员再次参加工作之后,可将原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时间与重新工作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并作为计算本人退休养老待遇的依据。——陕西省劳动厅[1992]陕劳险函031号

214.劳动会同制工人劳动会同的起算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果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生效日期起计算。——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力字[1992]11号

215.企业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将原在劳动计划内,经省劳动厅批准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包括农民轮换工)在本人办理了“农转非”关系后,转为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企业和本人从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之日起,补缴“退休养老保险金”,工龄可以连续计算。——陕西省劳动厅陕劳力发[1992]222号

216.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流动到国有企业成为调入企业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达到退休年龄的,对于实际工龄较长而缴纳养老保险金(合补缴)年限较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缴费(含补缴)年限前的本人连续工龄可视为缴费年限,与缴纳养老金的年限合并计算。——陕西省劳动厅陕劳办发[1993]362号 (十四)调干生工龄计算

调干生:凡是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正式职工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军人,经组织上调派学习的或者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的,都属调干生。他们毕业后不实行临时工资待遇。

217.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工作人员,由组织调派或经组织批准报考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或享受供给制,或享受调干助学金待遇的,可视为组织选送,其毕业后即重新工作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仍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时算起。——中组部[1988]干第字4号文规定

218.调干生毕业后,不服从分配,另找工作的,其入学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调干生因病退学的,入学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1962]中劳薪字第286号

219.职工被组织上调派到各种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经组织同意考入各种学校学习,在学联期间享受助学金待遇的,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学习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1962]中方薪字第318号

220.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学习期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发调干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

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学习期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1979年以后考入高等学校学习的职工,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劳人险函[1986]4号

(十五)退养人员的工龄计算

221.195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退养回乡,其退养期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陕劳险发[1990]232号

222.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陕劳人计文[1988]172号和陕政发[1989]111号文办理了退养手续,退养期间发给定额生活费的人员,其退养期间的年限可以与退养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陕人险发[1993)81号 223.1960年至1966年底参加工作,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其配偶和子女均系农业户口的工人退养回乡后到办理退休前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龄。——陕劳发[1993]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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