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新规!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同时缴纳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啦……
前 言:
新年伊始,住建部、财政部对建设领域的保证金交纳更新并出台新规,为建设施工企业减轻负担,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废止了2005年出台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相较原来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规保留了保证金托管机制、缺陷责任期的认定方法、招标及合同订立过程中条款内容要求、保证金返还程序安排等内容,同时又对其进行了明确、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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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明确保证金缴纳方式
新规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的要求,明确并推行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包含银行保函;增加了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的可替代关系,其中明确规定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再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
缺陷责任限定最长期限
新规明确了缺陷责任期限,较原来的指导期限六个月、十二个月、二十四个月调整为最长不超过2年。 3
逾期返还保证金责任承担方式 记入合同内
对招标过程及合同订立过程明确要求增加逾期返还保证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4
实行同一原则
不再对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的预留保证金比例进行区分,统一规定发包人预留保证金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5
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责任承担
对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责任进行了补充,不再将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单独计入逾期返还责任当中,以双方及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进行承担。 6
明确缺陷鉴定的费用承担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