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常委会版)

2019-06-11 11:59

招远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社会建设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区工作者是指全市统一选用、在社会工作站专职从事社会管理和服务的人员。社会工作站岗位为政府出资购买的公益性服务类岗位。

第三条 市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会办)负责全市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服务工作,各镇、街道、区在市社会办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市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社区工作者的职责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2、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会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会居民的公共事务,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3、承办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社会开展的、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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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党建、社会综治、计生服务、社会环境、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帮扶救助等工作,以及其他由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进入社会的工作事项。

4、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会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会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解决群众利益矛盾,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社会居民服务。

5、组织、协调社会单位开展市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会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会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会。

第三章 社区工作者的配备

第五条 核定人数。以镇、街道、区所辖户数和工商业户为基数,核定镇、街道、区社区工作者总数,镇、街道、区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规模确定各社会具体人数。社区工作者人数实行三年一核,由市人事、民政部门初拟意见,提报市政府核批。

每个社会根据基数按每300户—400户或每1000户工商业户1名的要求配备社区工作者(自管党员超过70人的社会可增配1名专职党务工作者)。总数上,每个社会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不超过1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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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完成集体资产综合配套改革后新成立的社会,其社区工作者的配备、管理等按照《关于进行深化村改居试点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社区工作者的选用和调整

第七条 因社会新建、规模调整、人员变动及其它原因需要增配社区工作者的,由各镇、街道、区根据缺额情况提报招录计划,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全市统一考选。

第八条 社区工作者的选用。新增的社区工作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考选的办法进行。

基本条件。(1)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2)热爱社会工作,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3)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年富力强;(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具有招远市籍户口等。

第九条 社区工作者的调整。镇、街道、区内调整社区工作者,经街道办事处(区)研究后,报市社会办备案。跨镇、街道、区调动的社区工作者三年调整一次,各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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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区于社会居委会换届前报市社会办,由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市编办备案。

社区工作者不得借调到镇、街道、区或有关部门帮助工作。

第五章 社会工作站领导职务的确定 第十条 社会工作站领导职数。

社会工作站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人员超过10人(含10人)的增设副主任1名。

第十一条 社会工作站主任、副主任的产生。 1、社会工作站主任、副主任的选拔任用由镇、街道、区党工委负责。社会工作站主任、副主任提拔调整前,镇、街道、区党工委要与市社会办沟通,同意后方可进行。

2、任职条件和资格:(1)拟任社会工作站主任、副主任,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2)拟任主任的,应在副主任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拟任副主任的应有3年以上社会工作经验。

3、社会工作站主任、副主任一般要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竞争上岗的基本程序为:(1)呈报工作方案,(2)推荐报名及资格审查,(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4)竞聘答辩,(5)考察,(6)呈报预批,(7)召开党工委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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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职务任免,(8)公示,(9)任职。试用期1年。试用期间,行使新任职务职权,享受同职级待遇。试用期满,经镇、街道、区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予以正式聘用,任职时间从试用期算起;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不予聘用。

第十二条 提倡社会工作站主任、副主任参加社会党组织、社会居委会选举。没有当选为社会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原则上不能继续担任社会工作站主任、副主任。

第六章 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实行劳动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由用人单位与社区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实行三年一签。《劳动合同》文本全市统一式样,各镇、街道、区根据需要,可在合同文本中做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各镇、街道、区应健全完善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社区工作者本人的基本情况;在社会工作起始时间、岗位变化情况;考核评议、培训和表彰等情况。全市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档案从2002年第一次社会居委会选举产生时开始建立。社区工作者档案由所在镇、街道、区进行管理。市社会办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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