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风貌、遵章守纪、服务群众、爱岗敬业等情况。
绩:主要考核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实绩。按照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要求,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办事快捷、处事稳妥等情况。
满意度:主要考察社会居民对社区工作者服务态度、与居民沟通交流、帮扶困难群众、开展社会活动等情况的评价。
具体考核细则,由各镇、街道、区根据全年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制订。
三、考核办法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评价在市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由各镇、街道、区组织实施。各镇、街道、区要成立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奖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社区工作者的考核评价。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采用百分制,分量化考核和民主测评两个部分。量化考核总分80分,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镇、街道、区制定的社区工作者《考核细则》进行评分;民主测评总分20分,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级,对应分值分别为20分、15分、0分,加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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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后计算得分。综合得分由量化考核和民主测评得分相加计算。
对社区工作者的满意度调查,由各镇、街道、区组织。其中,包片市域群众满意度占80%,居民代表满意度占20%,加权平均后为个人满意度。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得分=综合得分×满意度。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得分80分以上的定为合格,60—80分的定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定为不合格。优秀等次在合格的人员中产生,按照镇、街道、区社区工作者总数15%的比例确定,其中社会工作站正副职不超过60%。优秀等次由考核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党工委研究,经公示无异议后,方能备案生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四、考核程序
1、个人自评。社区工作者对照《考核细则》进行自评,撰写工作总结,填写《招远市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登记表》,提出自我认定等次,社区工作者由社会工作站主任签署意见,社会工作站主任、副主任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2、量化考核。各镇、街道、区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细则》,结合社区工作者自评情况、岗位责任和包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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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核。
3、民主测评。社区工作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在民主测评会上述职,社会居民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80%)、镇、街道、区干部、党员代表和其他社区工作者根据述职情况及平时表现对被考评人进行评定。
4、满意度调查。各镇、街道、区依据全市统一的测评方案和问卷,组织对社区工作者的包片情况进行“背靠背”式的抽样调查。社会办从社会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对各镇、街道、区满意度调查结果进行抽查。
5、确定等次。将量化考核和民主测评得分相加计算综合得分,并与群众满意度结合产生社区工作者最终考核得分。各镇、街道、区考核领导小组根据社区工作者考核得分和日常表现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党工委集体研究同意。
6、进行公示。对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社区工作者在社会范围内进行公示。
7、反馈备案。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由本人签署意见。以镇、街道、区为单位,将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报市社会办备案。
五、考核结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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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劳动合同续签、解除以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1、年度考核结束后,按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三个等次发放考核奖金,不合格等次不发放考核奖金。
2、 凡被评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由党工委指派人员进行诫勉谈话;社区工作者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凡被评为市级“精品社会”、“特色社会”的,该社会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社区工作者当年年终考核奖金可按考核等次分别增加10%。凡出现“一票否决”的社会,该社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人员不得评为先进。
4、社区工作者全年休病假累计在2个月(含)以上6个月以内或事假累计在1个月(含)以上2个月以内的,按年度实际考核等次减半计奖;全年休病假累计在6个月以上或事假在2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考核奖金。
5、根据劳动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的,不发放当年考核奖金。因考取公务员、考入普通高校和依法服兵役离开社会岗位的社区工作者,其考核奖金按当年在社会实际工作月数计发。上半年退休的社区工作者不参加当年年度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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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按合格等次的50%发放考核奖金,下半年退休的社区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并根据实际考核等次全额发放当年考核奖金。辞职的不发放考核奖金。
6、为充分调动广大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将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实绩和群众评价,对在社会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社区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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