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建立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工作者服务期间实行年度考核评议制度。由镇、街道、区每年年终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要以社区工作者的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社会居民满意率为主要依据。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对社区工作者实施奖惩(详见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 完善培训制度。社区工作者应当参加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社区工作者的培训要坚持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由市、街两级共同负责。市级培训由市委组织部、民政局依托社会学校进行统筹安排,主要培训社会党组织书记、社会工作站主任,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其他社区工作者由各镇、街道、区负责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要建立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培训情况作为社区工作者考核和竞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实行弹性工时制度(错时工作制)。为方便居民群众利用公休时间到社会办理相关事务,社会居委会和社会工作站可实行弹性工时制。在安排好公休时间和节假日值班工作,确保满足群众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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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对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和各班次的工作人数。
第十八条 实行岗位管理和分片联系居民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1、明确岗位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可设社会党建、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计划生育、社会综治、劳动保障、环境卫生和文化体育等基本工作岗位。实行一岗数职、一职数人或一人数职的岗位管理办法。要统筹兼顾,做好结合,明确岗位职责,并定期轮岗。
2、岗位AB角制度。每个岗位要保证两人以上熟悉工作,其中一人为主,他人为辅。做到某岗位A角工作人员不在时,要安排B角工作人员代岗,保证工作连续性。
3、分片联系居民制度。按300-400户1人的标准分片,负责片市内居民的相关事务,及时了解片市内居民的困难并帮助解决。要根据辖市实际,抓好工商业户的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探索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制度。鼓励社区工作者获取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不断推进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化、专业化进程。凡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自完成登记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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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当月起,每人每月增加60元补贴;凡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自完成登记注册当月起,每人每月增加30元补贴。
第七章 社区工作者劳动关系的解除和退休 第二十条 社区工作者劳动合同的解除。1、社区工作者的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行终止。2、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劳动合同解除。3、社区工作者连续2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劳动合同解除。4、社区工作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需要辞职的,应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解除情况报市社会办、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纳入社会化管理。
第八章 社区工作者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1、社区工作者实行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分正职、副职、一般工作人员三个档次。市委、市政府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工作实际,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
2、社区工作者的奖金。由各镇、街道、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发放,奖金应与年度工作考核结果挂钩。
3、社区工作者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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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等社会保险,享受独生子女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各街道(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招远市社区工作者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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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社区工作者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为充分调动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增强社区工作者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强化为民服务意识,在社区工作者队伍中形成外有压力、内有动力、干有活力的工作氛围,全面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体在职社区工作者。 二、考核内容
建立以群众满意为主体的考核评价制度。社区工作者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评价内容主要是群众满意度调查。
德:主要考核社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指示决议情况;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情况;顾全大局,维护团结情况等。
能:主要考核社区工作者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处理突发事件和完成临时工作任务的能力;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
勤:主要考核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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