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51.
52.
53. 54.
55.
56.
57.
刑罚裁量的原则。答:①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查清犯罪事实,确定犯罪性质,分析犯罪情节,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②以刑事法律为准绳,依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量刑幅度,选择与犯罪行为人的罪行相适应的刑种和刑期,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刑事责任负担原则的规定,决定对犯罪行为人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③依刑法总则关于刑罚方法和制度的适用对象和条件的规定,适用刑罚的方法和制度。
刑罚裁量的原则?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1)查清犯罪事实;2)确定犯罪性质;3)考察犯罪情节;4)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二、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1)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条件和各种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2)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和有关各种量刑情节的规定;3)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和其他分则性刑法规范规定的法定刑和量刑幅度,针对具体犯罪选择判处适当的刑罚。
刑罚的概念和特征?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特征:1)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来历的法律制裁方法;2)它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3)它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4)它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5)它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6)刑法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2)严厉程度不同;3)适用机关不同;4)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序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
刑法目的的概念,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和基本内容及两者的相互关系。答:概念:是指在社会力量的作用或影响下,国家制定和适用刑法,积极追求刑法的某些特定功能、作用和价值所期望达到的理想结果;特殊预防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成为守法的公民.一般预防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和抑制有可能犯罪人的促使他们及早醒悟,消除犯罪意念,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此外对人民群众也有教育作用.三,以上两种预防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对立是指两者预防对象不同,统一表现为两者目的的一致性,不过二者在刑事活动的不同阶段,以一般预防为主,兼顾特殊预防,在刑罚适用阶段,两者并重,,在刑罚执行阶段,以特殊预防为主,兼顾一般预防.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6)犯罪嫌疑人死亡的;(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勘验、检查的种类。答: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
聋哑人、盲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聋哑人、盲人实施刑法禁止和危害行为的,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受刑罚处罚,但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1)医学证明生理醉酒人的认和控制行为有力只是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失,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2)生理醉酒人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的可能实施危害待业应当预见到,甚至已有所预凶,在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时具备故意或过失的犯罪主观要件;3)醉洒完全是人为的,可以戒除的。
58.
59.
60.
61.
62.
怎样理解和掌握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我国刑法典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宝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必须同时具备:1、医学标准。指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其含义如下:首先,行为人须是精神病人。精神病是由于某种原因人体内外原因引起的严重的精神障碍性疾病。其次,精神病人必须实施了特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如果这些危害行为是精神健全者实施的,就会构成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再次,精神病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须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即行为人的精神病于行为时须处于发病期,而不是缓解或间歇期。2、心理学标准。指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患精神病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但是由其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于某种原因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了辨认行为的能力,是指行为人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在行为时不能正确地了解息行为危害社会的性质及其危害后果。
律师对犯罪嫌疑人可给予哪些帮助? 答:(1)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4)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5)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论述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条件及其实践运用。答:概念: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为了附带解决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的诉讼。 条件:1、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须以刑事诉讼为前提。2.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损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3.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损失。4.有赔偿请求权人在刑事诉讼中提出了赔偿请求。
论述监外执行的实践运用。答: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宜在监执行,暂时将其放在监外交有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不仅变更了执行场所,而且变更了执行方式。(一)暂予监外执行饿使用对象,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具备法定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2.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3.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生活不能自理的;(三)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和执行的机关及其程序;有权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是人民法院和执行刑罚的机关;执行的机关是居住地公安机关及其协助执行的基层组织或单位。
论述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答:(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 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案件,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应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轻微”的特点。否则,属于重大、复杂、疑难或证据不充分的案件,都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另外,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70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此外,人民法院审理
63.
64.
6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2、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论述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答:第一、合法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适用对象、条件、程序和期限适用;第二、必要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才能采取,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更不能将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处罚予以适用;第三、相当性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即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第四,变更性原则。即任何强制措施,随着诉讼的进展和案情的变化要及时进行变更或解除。 论述审判监督程序的实践运用。答: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有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一、申诉及其他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一)申诉及其审查处理(二)其他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一)各级人民法院和审判委员会(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三.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一)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二)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论述我国的量刑原则。答: 我国《刑法》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此为我国量刑原则的规定,可概括为: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形式法律为准绳。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属于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构成以外的影响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其他事实。具体包括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几方面的内容。遵守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查清犯罪事实。查清犯罪事实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也是准确认定犯罪性质、考察犯罪情节、评断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的前提。确定犯罪性质。犯罪性质不同,反映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有差别,因而法定刑的轻重也有差别。只有准确定性,才能为正确适用法律和适当裁量刑罚创造必要的条件,反之,定性不准,必然导致法律适用的失误和量刑的失当。考察犯罪情节。犯罪情节是指犯罪构成必要要件以外的其他能够影响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同一性质的犯罪,由于犯罪情节的差别,其社会危害程度也必然有所区别,因而应受到的刑罚处罚也有轻重之分。此外,犯罪情节的差别,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犯罪人不同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因此考察犯罪情节对量刑也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是指犯罪对社会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它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不仅是区别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根据之一,而且是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和判刑轻重的主要依据。除上述内容外,犯罪人的某些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态度,也可作为量刑的根据给予考虑。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量刑仅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是不够的,还必须以刑法的规定为准绳,这里的刑法应理解为广义的刑法。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刑罚方法
66.
67.
68.
的适用条件和各种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例如,我国刑法规定了自首制度、累犯制度、缓刑制度以及数罪并罚制度等各种具体的刑罚裁量制度,并对死刑等刑罚方法的适用条件做了严格的规定,所有这些在量刑时都得严格遵行。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和有关各种量刑情节的规定。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和其他刑法规范规定的法定刑和量刑幅度,针对具体犯罪选择判处适当的刑罚。
论述吸收犯。答: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只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不论的犯罪形态。吸收犯的构成要件如下:①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条件。具体表现为犯罪行为的复数性、危害行为的构成符合性、犯罪行为基本性质的一致性三个具体特征。首先,吸收犯必须由数个犯罪行为构成,即犯罪行为的复数性,这是构成吸收犯的事实前提,若无数个危害行为,也就谈不上吸收。其次,具有复数性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这是吸收犯成立的事实基础。吸收是罪与罪之间的吸收,而不是孤立的不能构成罪的动作之间的吸收。再次,犯罪行为基本性质的一致性,不管该犯罪行为是属于基本犯罪构成,还是修正犯罪构成,都属于同一犯罪行为,也即同一犯罪的不同形态。也只有这样,才能具有可吸收性。如果数个犯罪性质不同的话,则构成数罪,而不是一罪了,这时只能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强加吸收的话,就根本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②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和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而彼此形成一种吸收关系。首先,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在同时归属于同一刑事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失去了独立性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也就是必须具有主体同一性。其次,行为人的不同形态的犯罪行为基于性质相同但类型不同而具有了吸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③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并且也指向同一犯罪对象。否则,也就失去了吸收关系的客体同一性基础,从而也就失去了吸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此,侵犯客体和侵犯对象是否具有同一性,恰恰也成为判断数个犯罪行为是否能够成立吸收关系的重要的客观标准之一。④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这是犯罪行为构成吸收犯的主观特征。吸收犯的吸收形式,应注意以下几点:①既遂犯吸收未遂犯或预备犯②未遂犯吸收预备犯③实行阶段的中止犯吸收预备犯。如果前者轻于后者,则遵守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后者吸收前者。④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构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帮助犯、次要实行犯构成之罪⑤主犯构成之罪吸收从犯、胁从犯构成之罪⑥符合加重犯罪构成之罪吸收普通犯罪构成之罪,或者符合普通犯罪构成之罪吸收减轻犯罪构成之罪。同时应当注意吸收的原则:即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只有罪与罪之间才有吸收关系,不够成罪的危害行为是不能吸收的。 哪些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答:(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判决与裁定在使用上的区别表现在:1)适用对象不同。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只解决部分实体问题。2)适用范围不同。判决只在审判终结时适用;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或执行程序的全过 3)适用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方式不同。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牵连犯有何特征?如何处断?1)它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2)它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3)它所包含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4)它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处断原则:凡刑法典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典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典分则条款未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应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强制措施的种类。答: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依法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不宜羁押的情绪。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询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而需要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可以取保候审。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的种类。答:人保、财产保。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答:(1)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该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地位:人民法院是独立的审判机关,其工作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①有权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②有权对公诉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③有权对刑事被告人采取各种强制措施,以保证审判的正常进行;④有权对在审判中出示的各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⑤有权采用各种措施维护法院审理案件的顺利进行;⑥依法作出判决、裁定和部分执行权;⑦有权对生效的错误判决、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答:(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职权包括三大部分:①国家公诉权:检察院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对刑事犯罪的控诉职能;②侦查权: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害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大犯罪经省级检察院批准,也可行使侦查权。③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对侦查、审判、执行环节实施监督,及时纠正在以上环节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