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78.
79.
80.
81.
82.
83.
人民检察院职权的主要表现有哪些?答:(1)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2)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3)是诉讼监督机关;(4)是审查逮捕的主要机关。
如何计算追诉时效?什么是时效的中断与延长?1)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3)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时效中断:指在追诉期限内,因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而使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制度。时效延长:因在追诉期限内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诉时效处于保持状态的制度。
如何理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答:所谓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故意或过失,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几个因素.其中,行为人的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也称选择性主观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答: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取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并在一定范围内肩采取普遍管辖原则的结合型刑事管辖体制。①属地原则(也称为领土原则)。②属人原则(也称国籍原则)。③保护原则(也称安全原则)。④普遍管辖原则。⑤独立行使刑事管辖的主权原则,兼顾“一罪不二罚”的原则。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以审判或判处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适用就有溯及力,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它的原则有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和从旧兼从轻原则。
如何理解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特征?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特征:1)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这是主观特征;2)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是客观特征;3)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害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也是客观特征;4)行为人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这是它的法律特征。
如何理解刑罚裁量情节?答:⑴刑罚裁量的法定情节~刑法明文规定的刑法裁量情节。我国刑法规定了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四种。①从重、从轻标准~根据该犯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种类和幅度内,决定判处较轻或较重的刑罚。②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分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和犯罪分子不具备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经最高法院核准”可减轻处罚。③免除处罚~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受刑法处罚,只因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或存在其他免除处罚的情节。而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法处罚。对于免除处罚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非刑罚方法,以妥善处理由于犯罪行为引起的各种矛盾。⑵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灵活掌握的情节。①《刑法》63条,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也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②《刑法》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免除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刑罚。包括酌情减轻、酌情免除情节。③常见酌定情节有犯罪动机、手段、时间、地点、对象,犯罪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认罪态度等。
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答: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法律性质:(1)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如何理解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研究对象是刑法和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刑法的阶段性质刑法是一个历史范围和刑法的法律性质特征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如何理解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条件:一般自首条件:1)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自首条件:1)成立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不定期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一罪包括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其中,实质的一罪,是指形式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仅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因其所具有的特征而被司法机关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数罪,依据不同的标准,也可以分为实质数罪和想象数罪、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它的意义,明辨实质数罪中应予并罚的数罪范围,并在此基础上,针对非并罚的实质数罪,包括其中的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如牵连犯、连续犯等犯罪形态,确定与之相应的处断原则。
审查起诉的方法步骤。答:1、审查起诉意见书等。2、讯问犯罪嫌疑人。3、听取被害人意见。4、听取委托人的意见。5、调查核实其他证据材料。6、补充侦查。(退回公安机关侦查或自行侦查。)
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特点? 答:(1)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2)提起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法院院长或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3)有严格的条件限制;(4)法律没有规定期限;(5)重新审判的法院可以是原审的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上级法院;(6)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二者有哪些区别?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是以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其必要特征的。间接故意有认识特征和意志特征。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的心理态度。特征:疏忽大意的过失:1)行为人应当预见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行为人92.
93.
94.
95.
96.
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在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关系:联系在于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区别在于它们的功能有所不同,犯概是从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上,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从而使我们得以从原则上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加以区别,犯构成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具体条件?。总之它们之间是相互区别,相辅相成,共同为正确地认定犯罪服务。
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怎样分类的?其分类的意义是什么?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分类: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意义:1)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提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2)通过分类,可以提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
什么是继续犯?其特征如何?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这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特征:1)它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2)它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3)它是犯罪行为及其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4)它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
什么是假释?假释应当遵守哪些条件?假释的考验期限如何确定和计算?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条件:1)它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4)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什么是减刑?减刑的条件有哪些?减刑后的刑期应当如何计算?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为的制度。条件:1)它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犯罪分子在刑为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3)减刑必须有一不定期的限度。刑期计算:1)对于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决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2)对于原判处无期徒的,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3)对于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依法再次减刑的犯罪分子,再次减刑诟的刑期从有期徒刑
执行之日即无期徒刑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4)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曾经减过刑,后经复查,发现原判决量刑过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改判为较低轻的刑罚。
97. 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划清紧急避险的必
要限度?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条件:(一)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二)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三)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四)紧急必须的限制条件(五)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六)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划清要件: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它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这是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界限。衡量合法权益的大小,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人身权益大于财产权益(二)在人身权益中,生命是最高的权利,不允许为了保护一个人的健康而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更不允许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三)在财产权益中,财产价值高的利益高于价值低的利益,公共利益重于个人利益,但在实践中也允许为了较重的个人利益而损害较轻的公共利益。
98. 什么是立功?其表现形式有哪些?答:概念: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
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时候,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可视为立功。表现形式:⑴一般立功: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而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⑵重大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或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立功表现的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99. 什么是时效?我国刑法规定追诉时效有什么意义?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
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意义:1)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活动;3)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100. 什么是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有哪些基本表现形式?在什么条件下才
能成立犯罪的不作为?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形式: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不作为的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2)行为人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实际可能而未履行;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惩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危害性。
101. 什么是刑事责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
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特征:1)它具有非难谴现性;2)它具有刑事法律性;3)具有来历惩治性;4)具有人身专属性。
102. 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答:⑴刑事责任能
力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是辨认能力,这是指行为人具备自己的行为在刑法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②是控制能力,这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⑵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联
系,这表现在: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的具备是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只有总之,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必须齐备,缺一不可.
103. 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指法律
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规定: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2)想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
104. 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有哪些条件?是指为了使国家、公
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条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105. 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如何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是防
卫者所采取的行为和所造成的损害,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要的,不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都成立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如果不是非法不能制止不法侵害,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就应认为是防卫过当。区别: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是两个既有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防卫过当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存在罪过,因而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这是防卫过当区别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也是追究防卫过当人刑事责任的基础。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密切联系在于两者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防卫过当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前提下实施。只是因为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重大的损害,才使防卫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正当变为不当,由合法转为非法。
106. 实行审判公开有什么意义? 答:(1)是保障审判的民主性和公正性的关键措
施。(2)对于促使侦查、起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和保证诉讼质量,具有重要作用。(3)对于防止片面性,客观全面地查明案件情况,正确处理案件,维护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
107. 试述从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答: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
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包括以下两种人: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在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活动中,受他人的指使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没有达到罪恶重大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这种人虽然也是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但其地位从属于主犯,所起的作用属于次要的。具体表现为:在犯罪集团或其他共同犯罪中,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和、服从,听从主犯的领导、指挥,没有参与有关犯罪的决策和谋划;在实施具体犯罪中,在主犯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情节较轻。这种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次要的作用。②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提供物质或者精神的帮助,辅助犯罪的实施。这种从犯实际上是帮助犯,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本身并不亲自参加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如在有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