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工程施工过程没有出现质量事故,该第10项的资料也没有了。其该有的项目为9项就行了。 ②在每个项目中该有的资料有了。表中应有的项目中,应该有的资料有了,没有发生的资料应该没有,如第7项该项目是全现浇的,可以没有预制构件的资料;对工程结构、功能及有关质量不会出现影响其性能的资料,有缺点但可以认可的,如第 3项中的钢材,按“规定既要有质量合格证,也应有试验报告为完整”但个别非重要部位用的钢材,由于多方原因没有台格证,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该批钢材物理及化学性能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也可以认为该批钢材的材料是完整的。 ③在各项资料中,每一项资料应该有的数据有了。资料中应该证明的材料、工程性能的数据必须具备,如果其重要数据没有或不完备,这项资料就是无效的,就是有这样的资料,也证明不了该材料、工程的性能,也不能算资料完整,如水泥复试报告,通常其安定性、强度、初凝、终凝时间必须有确切的数据及结论。再如钢筋复试报告,通常应有的抗拉强度及冷弯物理性能的数据及结论,符合设计及钢筋标准的规定。当要求进行化学分析时,应按要求做相应化学成分的试验,并有符合标准规定的数据及结论,这样可判定其应有的数据有了。
由于每个工程的具体情况不一,因此,什么是资料完整,要视工程特点和已有资料的情况而定,总之,有一点验收人员应掌握的,看其是否可以反映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如果资料能保证该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则可认为是完整。
1.3.4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这项指标是这次验收规范修订中,新增加的一项内容。目的是确保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在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提出了一些检测项目。在分部、子分部工程检查和验收时,应进行检测来保证工程的综合质量和最终质量。这种检测(检验)应由施工单位来检测,检测过程中可请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监督检测工作达到要求后,并形成检测记录签字认可。在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验收时,监理工程师应对各分部、子分部工程应检测的项目进行核对,对检测资料的数量、数据及使用的检测方法标准、检测程序进行核查,以及核查有关人员的签认情况等。核查后,将核查的情况填人G.O.1-3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核查和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表。对G.0.1一3表的该项内容做出通过或通不过的结论。
1.3.5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主要功能抽测是这次验收规范修订的新增加的,是这次修订的特点之一,目的主要是综合检验工程质量能否保证工程的功能,满足使用要求。这项抽查检测多数还是复查性的和验证性的。主要功能抽测项目已在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列出,有的是在分部、子分部完成后进行检测,有的还要待相关分部、子分部工程完成后才能检测,有的则需要待单位工程全部完成后进行检测。这些检测项目应在单位工程完工,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之前,全部进行完毕,并将检测报告写好。至于在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抽测什么项目,可由验收委员会(验收组)来确定。但其项目应在G.0.l-3表中,不能随便提出其他项目.如需要验收表G.0.1—3表未有的检测项目时,应进行专门研究来确定。
通常主要功能抽测项目,应为有关项目最终的综合性的使用功能,如室内环境检测、屋面淋水检测、照明全负荷试验检测、智能建筑系统运行等。只要是最终抽测项目效果不佳,或其他原因,
必须进行中间过程有关项目的检测时,要与有关单位共同制订检测方案,并要制订成品保护措施,采取完善的保护措施后进行。总之,主要功能抽测项目的进行,不要损坏建筑成品。
主要功能抽测项目进行,可对照该项目的检测记录逐项核查,可重新做抽测记录表,也可不形成抽测记录,在原检测记录上注明签认。 1.3.6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观感质量评价,是工程的一项重要评价工作,是全面评价一个分部、子分部、单位工程的外观及使用功能质量,促进施工过程的管理、成品保护,提高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观感质量检查绝不是单纯的外观检查,而是实地对工程的一个全面检查,核实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的正确性,及对在分项工程中不能检查的项目进行检查等。如工程完工,绝大部分的安全可靠性能和使用功能已达到要求,但出现不应出现的裂缝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应该首先弄清原因,然后再评价。地面严重空鼓、起砂、墙面空鼓粗糙、门窗开关不灵、关闭不严等项目的质量缺陷很多,就说明在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时,掌握标准不严。分项分部无法测定和不便测定的项目,在单位工程现感评价中,给予核查。如建筑物的全高垂直度、上下窗口位置偏移及一些线角顺直等项目只有在单位工程质量最终检查时,才能了解的更确切。
系统地对单位工程检查,可全面地衡量单位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突出了对工程整体检验和对用户着想的观点。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对其本身来讲虽是产品检验,但对交付使用一幢房子来讲,又是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只有在单位工程的验收时进行,才是最终建筑产品的验收。所以,在标准中,既加强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又严格进行了单位工程的最终评价,使建筑工程的质量得到有效保证。
观感质量的验收方法和内容与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观感质量评价一样,只是分部、子分部的范围小一些而已,可能在单位工程检查时已经看不到了。所以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是更为宏观的检查。 其内容按各有关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有关内容综台掌握,给出好、一般、差的评价。 检查时应将建筑工程外观全部看到,对建筑的重要部位、项目及有代表性的房间、部位、设备、项目都应检查到。可逐点评价再综合评价;也可逐项给予评价;也可按大的方面综合评价。评价时,要在现场由参加检查验收的监理工程师共同确定,可多听取被验收单位及参加验收的其他人员的意见。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总监理工程师的意见应有主导性。 其他做法同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观感质量验收项目。
2 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统一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共规定了五种情况,前三种是能通过正常验收的。第4种是特殊情况的处理,虽达不到验收规范的要求,但经过加固补强等措施能保证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可以协商,根据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这是有条件的验收。第五种情况是不能验收。通常这样的事故是发生在检验批。当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通常应该在检验批质量验收过程中发现,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要进行分析,找出是哪个或哪几个项目达不到
质量标准的规定。其中包括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有哪些条款不符合标准规定,影响到结构的安全。造成不符合规定的原因很多,有操作技术、管理不善、及有材料质量等方面的原因。因此,一旦发现工程质量任一项不符合规定时,必须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查找分析原因,并按有关技术管理规定,通过有关方面共同商量,制定补救方案,及时进行处理。经处理后的工程,再确定其质量是否可通过验收。
2.1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返工或包括全部或局部推倒重来及更换设备、器具等的处理。处理或更换后,应重新按程序进行验收。如某住宅楼一层砌砖验收时,发现砖的强度等级为MU10,达不到设计要求的MU15,推倒后重新使用MU15砖砌筑,其砖砌体工程的质量,应重新按程序进行验收。
重新验收质量时,要对该项目工程按规定重新抽样、选点、检查和验收,重新填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2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验收
这种情况多是某项质量指标不够,多数是指留置的试块失去代表性,或因故缺少试块的情况,以及试验报告缺少某项有关主要内容,也包括对试块或试验结果报告有怀疑时,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进行检验测试,其测试结果证明,该检验批的工程质量能够达到原设计要求的,这种情况应按正常情况给予验收。
2.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过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这种情况与第二种情况一样,多是某项质量指标达不到规范的要求,多数也是指留置的试块失去代表性、或是因故缺少试块,不能有效证明该项工程的质量情况,或是对该试验报告有怀疑时,要求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这种数据距达到设计要求的差距有限,不是差距太大。经过原设计单位进行验算,认为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可不进行加固补强。如原设计计算混凝土强度为27MPa,而选用了C30混凝土,经检测的结果是29MPa,虽未达C30的要求,但仍能大于27 MPa是安全的。又如某五层砖混结构,一、二、三层用M10砂浆砌筑,四、五层为M5砂浆砌筑。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等,其第三层砂浆强度仅达到了7.4MPa,没达到设计要求,按规定应不能验收,但经过原设计单位验算,砌体强度尚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可不返工和加固。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认可证明,有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
并加盖单位公章。由设计单位承担质量责任。因为设计责任就是设计单位负责,出具认可证明,也在其质量责任范围内,可进行验收。
以上三种情况都应视为符合规范规定质量合格的工程。只是管理上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情况,使资料证明不了工程实体质量,经过补办一定的检测手续,证明质量是达到了设计要求,给予验收通过是符合规范规定的。
2.4 经过返工和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这种情况多数是某项质量指标达不到验收规范的要求,如同第二、三种情况,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由其设计单位经过验算,认为达到设计要求,经过验算分析,找出了事故原因,分清了质量责任,同时,经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协商,同意进行加固补强,并协商好,加固费用的来源,加固后的验收等事宜,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加固技术方案,通常由原施工单位进行加固,虽然改变了个别建筑构件的外形尺寸,或留下永久性缺陷,包括改变工程的用途在内,应按协商文件验收,这是有条件的验收,由责任方承担经济损失或赔偿等。这种情况实际是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的合格规定,应算在不合格工程的范围。但在《条例》第24条、第32条等条都对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做出了规定,根据这些条款,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包括加固补强)最后能达到保证安全和使用功能,也是可以通过验收的。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不能出了质量事故的工程都推倒报废。只要能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仍作为特殊情况进行验收。是一个给出路的做法,不能列人违反《条例》的范围内。但加固后必须达到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例如,有一些工程出现达不到设计要求,经过验算满足不了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需要进行加固补强,但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这是指经过补强加大了截面,增大了体积,设置了支撑,加设了牛腿等,使原设计的外形尺寸有了变化。如墙体强度严重不足,采用双面加钢筋网灌喷豆石混凝土补强,加厚了墙体,缩小了房间的使用面积等。
造成永久性缺陷是指通过加固补强后,只要解决了结构性能问题,而其本质并未达到原设计要求的,均属造成永久性缺陷。如某工程地下室发生渗漏水,采用从内部增加防水层堵漏,满足了使用要求,但却使那部分墙体长期处于潮湿甚至水饱和状态;又如某工程的空心楼板的型号用错,以小代大,虽采取在板缝中加筋和在上边加铺钢筋等措施,使承载力达到设计要求,但总是留下永久性缺陷。
以上二种情况,其工程质量不能正常验收,但由于其尚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对这样的工程质量,可按协商验收。
2.5 通过返修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这种情况是非常少的,但确实是有的。这种情况:通常是在制订加固技术方案之前,就知道加固补强措施效果不会太好,或是不值得加固处理,或是加固后仍达不到保证安全、功能的情况,严禁验收。这种情况就应该坚决拆掉,不要再花大的代价来加固补强。这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贯彻执行。
这种规定使整个规范的管理交圈了,同时严格了规范的贯彻执行,使得房屋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做是更细,更有可操作性。
2.6 做好原始记录
经处理的工程必须有详尽的记录、处理方案等的原始数据应齐全、准确,能确切说明问题的演变过程和结论。这些资料不仅应纳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中,还应纳人单位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资料中。对协商验收的有关资料,要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验收。并将资料归纳在竣工资料中,以便在工程使用、管理、维修及改建、扩建时的参考依据。
3 工程质量的验收的程序及组织
3.1 生产者自我检查是工程质回验收的基础
标准规定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班组、企业自检的基础上,由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工程质量验收首先是班组在施工过程中的自我检查,自我检查是按照施工操作工艺的要求,边操作边检查,将有关质量要求及误差控制在规定的限值内。自检主要是在本班组(本工种)内进行,由承担检验批、分项工程的工种工人和班组等参加。在施工操作过程中或工作完成后,对产品进行自我检查和互相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质量验收成为“马后炮”。单位工程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组织有关人员(工长、班组长、班组质量员)对检验批质量进行检查评定,由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评定,作为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向下一道工序交接的依据。自检、互检突出了生产过程中加强质量控制。从检验批、分项工程开始加强质量控制,要求本班组(或工种)工人在自检的基础上、互相之间进行检查督促,取长补短,由生产者本身把好质量关,把质量问题和缺陷解决在施工过程中。
自检、互检是班组在分项(或分部)工程交接(检验批、分项完工或中间交工验收)前,由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