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机大修标准(初稿)051216 - 图文(6)

2019-06-11 15:21

e. 模数6以上的齿轮,麻点的平均直径不得大于2mm。

7.1.8.3 齿面的胶合区当达到齿高的1/3,齿长的1/2时,不得继续使用。

7.1.8.4 螺纹孔先用与之相应丝锥过孔,然后用螺纹规检测,止端旋入不应超过2圈。 7.1.8.5 与轴承配合尺寸、表面粗糙度应该满足图纸技术要求,对不超过极限尺寸0.02mm

可复用,对超过极限尺寸0.02mm应修复。

7.1.8.6 挡圈槽不得有碰伤、锈蚀。

7.1.9 销轴 01069527—2065、2066、2067

7.1.9.1 与齿轮、摇臂配合的外径尺寸、表面粗糙度应满足图纸技术要求,不得有锈蚀、

擦伤,对不超过极限尺寸0.01mm可复用,对超过极限尺寸0.01mm应修复。

7.1.9.2 密封槽不得有碰伤、锈蚀,

7.1.9.3 螺纹孔先用与之相应丝锥过孔,然后用螺纹规检测,止端旋入不应超过2圈。 7.1.10 轴承杯 01069145—2142、、2143、2145、2126、 100012899

7.1.10.1 与轴承配合的内径尺寸、表面粗糙度应满足图纸技术要求,不得有锈蚀、擦伤,

对不超过极限尺寸0.02mm可复用,对超过极限尺寸0.02mm应修复。

7.1.10.2 密封槽不得有碰伤、锈蚀,

7.1.10.3 螺纹孔先用与之相应丝锥过孔,然后用螺纹规检测。止端旋入不应超过2圈。 7.1.11 端盖 01069140—2112、2113、2158,01069143—0118, 01069128—0228,

01069141—0088、0089

7.1.11.1 端盖不得有裂纹或变形,接合面应平整严密,平面度不得超过0.03mm, 7.1.11.2 密封槽不得有碰伤、锈蚀,

7.1.11.3 螺纹孔先用与之相应丝锥过孔,然后用螺纹规检测,止端旋入不应超过2圈。 7.1.11.4 配合的内外径尺寸、表面粗糙度应满足图纸技术要求,不得有锈蚀、擦伤,对不

超过极限尺寸0.02mm可复用,对超过极限尺寸0.02mm应修复。

7.1.12 间隔套 01069566—0478、0485 7.1.12.1 工件表面应平整、无锈蚀、损伤及变形,

7.1.12.2 轴向宽度尺寸对不超过极限尺寸0.04mm可复用,对超过极限尺寸0.04mm应更换。 7.2 截割滚筒 5000000708 7.2.1 滚筒 100009681

7.2.1.1 筒体及焊缝不得有裂纹和开焊,如有裂纹和开焊允许补焊修复,但应消除焊接应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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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2 筒体配合尺寸、表面粗糙度应满足图纸技术要求,不得有较重锈蚀、损伤,对不

超过极限尺寸0.07mm可复用,对超过极限尺寸0.07mm应修复。

7.2.1.3 齿座与筒体焊缝不得有开焊和裂缝,焊缝若有裂纹应补焊,

7.2.1.4 滚筒端面齿座、径向齿座应完整无缺,其磨损不得超过1mm,补焊齿座角度应符

合技术文件要求。

7.2.1.5 螺纹孔先用与之相应丝锥过孔,然后用螺纹规检测,止端旋入不应超过2圈, 7.2.2 端盖 01566865--7079 7.2.2.1 端盖不得有较重磨损和变形,

7.2.2.2 端盖焊缝不得有开焊和裂缝,焊缝若有裂纹应修复,

7.2.2.3 螺纹孔先用与之相应丝锥过孔,然后用螺纹规检测,止端旋入不应超过2圈。 7.2.3 盖板 100010699 7.2.3.1 盖板应平整不得有变形。

7.3 破碎摇臂部分 00571886—0029 7.3.1 破碎摇臂 00570698—2020

7.3.1.1 摇臂焊缝不得有裂纹和开焊,如有轻微裂纹且只允许在非主要受力部位补焊修复,

但应消除焊接应力。

7.3.1.2 摇臂与密封圈配合的孔尺寸、表面粗糙度应满足图纸技术要求,不得有锈蚀、擦

伤,对不超过极限尺寸0.02mm可复用,对超过极限尺寸0.02mm应修复。

7.3.1.3 摇臂销孔尺寸、表面粗糙度应满足图纸技术要求,不得有锈蚀、擦伤,对不超过

极限尺寸0.05mm可复用,对超过极限尺寸0.05mm应修复。

7.3.1.4 螺纹孔先用与之相应丝锥过孔,然后用螺纹规检测,止端旋入不应超过2圈。 7.3.1.5 挡煤板不得有裂纹、严重变形或开焊。 7.3.2 破碎滚筒 00571902--0010

7.3.1.1 筒体经目测不得有裂纹和变形,如有轻微裂纹且只允许在非主要受力部位补焊修

复,但应消除焊接应力。如裂纹已贯穿两孔时,必须更换。

7.3.1.2 筒体各配合的孔尺寸、表面粗糙度应满足图纸技术要求,不得有锈蚀、擦伤,对

不超过极限尺寸0.02mm可复用,对超过极限尺寸0.02mm应修复。

7.3.1.3 齿座与筒体焊缝不得有开焊和裂缝,焊缝若有裂纹应补焊,齿座与筒体焊缝不得

有开焊和裂缝,焊缝若有裂纹应补焊,

7.3.1.4 滚筒端面齿座、径向齿座应完整无缺,其磨损不得超过1mm,补焊齿座角度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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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技术文件要求,

7.3.1.4 螺纹孔先用与之相应丝锥过孔,然后用螺纹规检测,止端旋入不应超过2圈。 7.3.3 截齿套 01452124—0013 7.3.3.1 齿套不得有裂纹等损伤,

7.3.3.2 齿套的内外径磨损不得超过0.5mm。 7.3.4 行星轮架 01566868--2038

7.3.4.1 与轴承、主销、挡圈配合的孔尺寸、表面粗糙度应满足图纸技术要求,不得有锈

蚀、擦伤,对不超过极限尺寸0.02mm可复用,对超过极限尺寸0.02mm应修复。

7.3.4.2 挡圈槽不得有碰伤、锈蚀,

7.3.4.3 螺纹孔先用与之相应丝锥过孔,然后用螺纹规检测,止端旋入不应超过2圈。 7.3.5 齿轮、齿套(内) 01069273—2013、01069703—2020、2040

7.3.5.1 轮齿不得有断齿,齿面不得有裂纹或剥落、朔性变形、干涉损伤等缺陷。 7.3.5.2 齿面出现早期点蚀,如不再发展,仍可继续使用。但达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

继续使用。

a. 点蚀区的高度为齿高的100%。

b. 点蚀区的高度为齿高的30%,长度为齿长的40%。 c. 点蚀区的高度为齿高的70%,长度为齿长的10%。 d. 模数6以下的齿轮,麻点的平均直径不得大于1mm。 e. 模数6以上的齿轮,麻点的平均直径不得大于2mm。

7.3.5.3 齿面的胶合区当达到齿高的1/3,齿长的1/2时,不得继续使用。 7.3.5.4 各配合尺寸、表面粗糙度应该满足图纸技术要求。 7.3.6 端盖 00571902—0010 7.3.6.1 工件配合面应平整、无锈蚀,无损伤。

7.3.6.2 配合尺寸、表面粗糙度应满足图纸技术要求,不得有锈蚀、擦伤,对不超过极限

尺寸0.02mm可复用,对超过极限尺寸0.02mm应修复。

7.3.6.3 螺纹孔先用与之相应丝锥过孔,然后用螺纹规检测。 7.3.7 固定块 01069468—0028 7.3.7.1 工件表面不得有碰伤和锈蚀,

7.3.7.2 配合尺寸、表面粗糙度应满足图纸技术要求,对不超过极限尺寸0.02mm可复用,

对超过极限尺寸0.02mm应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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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 齿圈架 01069333—2082

7.3.8.1 与齿圈、轴承配合的内径尺寸、表面粗糙度应满足图纸技术要求,不得有锈蚀、

擦伤,对不超过极限尺寸0.02mm可复用,对超过极限尺寸0.02mm应修复,

7.3.8.2 螺纹孔先用与之相应丝锥过孔,然后用螺纹规检测,止端旋入不应超过2圈。 7.3.9 花键轴 01069528—2094

7.3.9.1 花键齿不得有断齿,齿面不得有裂纹或剥落、朔性变形、干涉损伤等缺陷。 7.3.9.2 齿面出现早期点蚀,如不再发展,仍可继续使用。麻点的平均直径不得大于2mm。 7.3.9.3 齿面的胶合区当达到齿高的1/3,齿长的1/2时,不得继续使用。

7.3.9.5 螺纹孔先用与之相应丝锥过孔,然后用螺纹规检测,止端旋入不应超过2圈。 7.3.9.4 轴尺寸、表面粗糙度应满足图纸技术要求。

7.3.10 密封圈支架 01069146 0037、0077、0079 7.3.10.1 工件表面应平整、无锈蚀,无损伤。

7.3.10.2 与滚筒及摇臂相配合的轴孔表面粗糙度应满足图纸技术要求,对不超过极限尺寸

0.02mm可复用,对超过极限尺寸0.02mm应修复

7.3.10.3 螺纹孔先用与之相应丝锥过孔,然后用螺纹规检测。 7.3.11 喷雾块 01046348--0299 7.3.11.1 喷雾装置齐全,水路畅通,无漏水现象。

7.3.11.2 螺纹孔先用与之相应丝锥过孔,然后用螺纹规检测。 7.4 摇臂连接板 LW000367—0009 7.4.1 连接板 00571701--2024

7.4.1.1 工件焊缝不得有裂纹和开焊,如有轻微裂纹且只允许在非主要受力部位补焊修复,

但应消除焊接应力。

7.4.1.2 与牵引箱连结的销孔尺寸、表面粗糙度应满足图纸技术要求,不得有锈蚀、擦伤,

对不超过极限尺寸0.02mm可复用,对超过极限尺寸0.02mm应修复。

7.4.1.3 与调高油缸连的接销孔尺寸、表面粗糙度应满足图纸技术要求,不得有锈蚀、较重

损伤,对不超过极限尺寸0.05mm可复用,对超过极限尺寸0.05mm应修复。

7.4.1.4 螺纹孔先用与之相应丝锥过孔,然后用螺纹规检测,止端旋入不应超过2圈。 7.4.1.5 与摇臂的结合面的平面度不得超过1mm/m2。 7.4.2 定位块 01068432—0601 7.4.2.1 工件表面应平整、无锈蚀,无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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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2 直径尺寸对不超过极限尺寸0.02mm可复用,对超过极限尺寸0.02mm应修复。 7.5 牵引箱 00570702—0134 7.5.1 牵引箱箱体 100019923

7.5.1.1 箱体经目测不得有裂纹和变形,如有轻微裂纹且只允许在非主要受力部位补焊修

复,但应消除焊接应力。如裂纹已贯穿两轴孔时,必须更换。

7.5.1.2 箱体与轴承外圈及轴承座相配合的孔尺寸、表面粗糙度应满足图纸技术要求,不得

有锈蚀、擦伤,对不超过极限尺寸0.02mm可复用,对超过极限尺寸0.02mm应修复。

7.5.1.3 箱体与电机外壳配合的孔尺寸、表面粗糙度应满足图纸技术要求,对不超过极限尺

寸0.04mm可复用,对超过极限尺寸0.04mm应修复。

7.5.1.4 螺纹孔先用与之相应丝锥过孔,然后用螺纹规检测。止端旋入不应超过2圈。 7.5.1.5 箱体结合面应平整严密,平面度允差不得超过0.05mm,结合面上的划痕长度不得

大于结合面宽度的2/3,深度不得超过0.3~0.5mm。

7.5.2 轴承杯 01069195—2518,01069145—2076

7.5.2.1 与轴承外圈及轴承座相配合的孔尺寸、表面粗糙度应满足图纸技术要求,对不超过

极限尺寸0.02mm可复用,对超过极限尺寸0.02mm应修复。

7.5.2.2 螺纹孔先用与之相应丝锥过孔,然后用螺纹规检测,止端旋入不应超过2圈。 7.5.2.3 密封槽应光滑、无碰伤、变形和锈蚀。

7.5.3 齿轮、花键(轴) 01069732—0048、0049,01069701—2076、2077、0086,

01069700—0115、0052、0053、0054,01566868—2013

7.5.3.1 轮(花键)齿不得有断齿,齿面不得有裂纹或剥落、朔性变形、干涉损伤等缺陷。 7.5.3.2 齿面出现早期点蚀,如不再发展,仍可继续使用。但达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a. 点蚀区的高度为齿高的100%。

b. 点蚀区的高度为齿高的30%,长度为齿长的40%。 c. 点蚀区的高度为齿高的70%,长度为齿长的10%。 d. 模数6以下的齿轮,麻点的平均直径不得大于1mm。 e. 模数6以上的齿轮,麻点的平均直径不得大于2mm。

7.5.3.3 齿面的胶合区当达到齿高的1/3,齿长的1/2时,不得继续使用。

7.5.3.4 螺纹孔先用与之相应丝锥过孔,然后用螺纹规检测,止端旋入不应超过2圈。 7.5.3.5 各配合尺寸、表面粗糙度应该满足图纸技术要求,对不超过极限尺寸0.02mm可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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