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A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B曾被开除公职的。
检察官的职责
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此外,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检察官的义务:
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检察官的权利:
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参加培训;
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辞职。
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 2、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原则 3、依法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原则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5、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6、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7、依靠人民群众的原则。 8、检务公开原则
9、加强内部制约、规范业务工作原则 第二章 自侦业务
(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 自侦业务的范围 自侦业务的范围,也称为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自侦案件的范围包括四类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名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 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5、徇私枉法案;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9、私放在押人员案;1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9、环境监管失职案;20、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3、放纵走私案;24、商检徇私舞弊案;25、商检失职案;26、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7、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8、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9、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30、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
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立案
立案的条件
第一、事实条件,即认为有犯罪事实;
第二、法律条件,即这种事实是被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 立案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正确理解立案的意义。
立案的本质在于它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不是结案。 不能把立案条件人为地提高。
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具有充足的犯罪证据,则是侦查阶段的任务,而不是立案阶段的任务,更不是立案阶段需要得出的结论。 (2)在分析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要排除法律明确规定得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是对立案条件的具体化,是检察院立案工作的基本规范,是检察院立案时应当掌握的条件。应当注意:
立案标准仅仅是人民检察院对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行为或结果要达到的程度的描述,不等于犯罪构成本身;只符合立案标准的规定,尚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其他条件,不能立案; 只具备犯罪构成的条件,尚达不到立案标准的,也不能立案; 立案标准参照了刑法的量刑起点,但不等于量刑起点;
立案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将会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
立案标准类型:
(1)根据犯罪数额确定立案标准,如贪污罪、贿赂罪的立案标准;
(2)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或造成的危害结果确定立案标准,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3)根据犯罪行为确定立案标准,如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立案标准的依据
(1)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九届检委会41次会议通过)
(2)高检发释字〔2006〕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立案程序
(1)发现犯罪线索
(2)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 (3)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审查
立案前审查要十分注意讲究策略和方法,作到“八要”:
一要严格审批制度,要案线索和重大线索的审查,必须报经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批准。 二要突出重点,切忌面面俱到,四处撒网。要优先审查和补充调查那些直接影响立案决定与否的关键性问题。 三要通过“四集中”(集中力量、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问题)及时提取、固定和保全证据。
四要注意保密,尽可能不让被控告、举报的人知道。
五要注意保护被审查人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人格尊严。 六要制定周密的审查计划,作到心中有数。 七要注意掌握好“度”,防止以审查代替侦查。
八要依法进行,不能使用强制措施,也不能使用法定的侦查措施。 (4)决定立案
**省**市人民检察院 立案决定书
检 立[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3 (86)规定,本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 涉
嫌 一案立案侦查。
检察长(印) 年 月 日 (院印) 侦查
(一)制定侦查方案 1、分析判断案情
分析判断案情的总体要求是:
(1)要从实际出发,以掌握的案件材料为依据; (2)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3)要多侧面、全方位,形成立体思维网络,掌握辩证的逻辑思维方法。 通过分析判断案情要达到:
(1)判明案件的性质。主要是进一步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存在,有无诬告的可能性;
(2)对犯罪嫌疑线索进行分类排队,分清问题的大小、轻重、主次、性质、难易程度及侦查方案、措施,做到心中有数;
(3)推断案件的 时间、地点、靖国、方式、动机,初步勾画出案件的概貌;
(4)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职业、文化程度、社会阅历、家庭经济状况、个人爱好、社会交往、个性特点等;
(5)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政策、行业特点。
2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
侦查范围是指需要查明的问题、对象以及证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的时间、空间、存在方式等。案件的侦察范围确定在什么样的时间、人员、对象之中,从什么人、什么问题上优先突破,这是侦查突破的关键。
侦查范围确定之后,就需要确定侦查方向,也就是确定侦查案件的性质、侦查的主要任务。侦查方向决定着侦查工作的成败。 司法实践表明:性质不同的案件有其不同的特点和犯罪构成,侦查工作所需要解决的任务不同,因此侦查方向也就不同。当然,侦查方向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也有可能发生变化,作局部调整,是正常的现象。这就需要及时把握这种变化,调整侦查方向。 3、选择侦查突破口
一般而言,选择突破口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在认识方面和作案活动方面的薄弱环节,心理防线较为薄弱,比较容易突破;
(2)必须是侦查该案的关键性问题,突破后查证其他问题;
(3)在诸多问题中被选定为突破口的鼻祖是占有材料和证据较多,便于运用策略,寻机突破的问题。 4、制定侦查方案
侦查的方法和策略 1、讯问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 3、勘验、检查 4、侦查实验 5、搜查
6、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7、扣押邮件、电报
8、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9、鉴定 10、辨认
强制措施 1、概念 2、特征
3、基本原则——准确、及时、依法 4、种类及基本规范
侦查终结
1、概念及性质 2、时限规定
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处理意见
——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犯罪是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
——侦查终结、移送不起诉:犯罪是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法律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罚。
——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允方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4、侦查终结报告
新形势下的检察侦查工作特点
1、侦查重心前移,从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为主,转为秘密调查,全面调取证据; 2、侦查方法特别是讯问方法要从偏重于强攻硬取和打疲劳战,转为运用谋略和科技手段获取证据;
3、侦查决策从无风险决策转为风险决策; 4、侦查机制从单兵作战为主转为整体作战。
检察侦查谋略运用 敲山震虎法 分化瓦解法 投其所好法 情感施压法 刚柔并济式 虚实攻心法
明修栈道、暗渡陈仓法 循序渐进、顺藤摸瓜法 选择时间,掌握概貌法
此外,尚有诸如欲擒故纵、诱敌深入,单刀直入,冒名顶替、化装调查等等。
侦查讯问的特点与技巧 特点
讯问地位重要,讯问难度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