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对象反侦查能力强,不易突破; 讯问对象易翻供,易反复;
相关佐证少,诡诈技巧不易施展 技巧:
重视外围调查,重视其它证据的收集 重视发现证人,获取证人证言; 重视书证的收集;
重视刑事科学技术的使用(文书检验 、笔迹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 )。
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有的放矢
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会经历焦躁对抗、反思翻供、动摇突破几个阶段。
因时因事置宜,施用谋略 时机、要领
讯问笔录范文
讯问笔录( 第1次)
时间:2007年1月20日自12时36分开始至13时08分结束 讯问人:孙志明、王飞金水公安分局刑侦九中队
被讯问人:姓名:曹友性别:男年龄:35岁;出生年月日:1965.5.13民族:回文化程度:文盲;工作单位:××市水电公司;家庭住址:××市南关街213号 问:家庭情况讲一下?
答:家里五口人。妻子,李蓝,34岁,××机械厂;女儿,曹红,11岁,上学;女儿,曹青,10岁,上学;儿子,曹蓝,9岁,上学 问:讲一下个人简历?
答:从小没有上过学,不会写字,16岁参加工作,现在是南阳市水电公司工人。 问:以前受过公安机关处理过没有? 答:没有。
问:今天为啥把你带到刑侦中队? 答:偷了一部手机。
问:是不是这部手机?(出示提取的菲利浦手机) 答:就是。
问:几个人去偷的,你偷过几次? 答:我自己偷的,就偷过这一次? 问:把偷手机的经过讲一下?
答:2007年1月20日上午10点多,我在儿童医院专家诊断室屋内,一个女的在屋里站着,这个女人穿红鸭绒袄,我看见这个女的左口袋里有一部手机,我用右手将这部手机掏出来,拿在手上,被旁边一个男的抓住,带到治安室,后来到了派出所。 问:你所讲的是不是实话? 答:是实话。
问:现在向你宣读笔录,你听一下与你讲的是否相符? 答:记录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相符。
以上记录已向我宣读过,和我讲的一样。 曹友(指印)
2007年1月20日 第三章
审查批准逮捕 和决定逮捕
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的概念和意义
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以下简称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决定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意义
(1)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3)及时发现漏罪和漏犯,防止打击不力;
(4)有利于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和方法
基本流程:受理案件 - 审查案件 - 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 )- 复议、复核 1、受理案件 (1)《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
(2)提请批准逮捕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有相应的证据,该证据是否随案移送; (3)应当随卷移送的物证;
(4)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相应的法律文书;
(5)已经搜查的,应当有搜查证和搜查笔录;扣押物证、书证的,应有扣押物品清单;已经收缴的赃款赃物退还失主的,应有失主领取被发还赃款赃物的收据等。
如果上述程序性条件具备,则进入实体性审查;如果上述条件不具备,则应当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或者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 2、审查案件 (1)审查内容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公安机关所认定的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准确; 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对犯罪嫌疑人有无逮捕的必要;
是否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逮捕条件; 有无遗漏应当逮捕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无违法情形。 (2)审查的具体方法
第一、审阅案件材料——“六对比” 审阅案卷的情况,应当制作阅卷笔录。 第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 应注意:不得另行侦查;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事前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
可以“提前介入”。 (3)审查的时间
凡是拘留案件,审查时间为7日;
凡是未被拘留的案件,一般是15日,重大、复杂的案件,审查时间为20日。 3、审查决定 (1)批准逮捕
经审查符合逮捕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经检察长签发后,加盖院印,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提请批捕的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如果发现有漏捕的,应当向公安机关送交《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建议其提请逮捕。
如果公安机关不报捕的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制作《逮捕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2)不批准逮捕
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不批捕。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现有的证据不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或者为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对犯罪嫌疑人无逮捕必要的;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虽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明显符合宣告缓刑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具有法定不追诉情形的不批捕。
对于具备刑诉法第15条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证据不足的不批捕。
复议、复核 (1)复议
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决定书》后5日内,可以提出《要求复议意见书》,送交检察院进行复议。
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审查逮捕部门办案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对于复议后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对于复议后改变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和《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或《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 (2)复核
公安机关在收到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后,如果认为该决定有再议必要的,应当在5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连同《复议决定书》和案卷材料,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对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如果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决定逮捕的程序和方法 基本流程: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受理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与受理公安机
关报捕案件的流程一样。 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9月出台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简称《规定》),明确规定了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下级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程序、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程序、追捕程序、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纠正程序、下级检察院不服不捕报请重新审查程序、逮捕担任各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的报请许可程序、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程序以及通过检察专网报送案卷材料等。 《规定》确定的下级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程序 下级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由侦查部门制作报请逮捕书,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资料及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意见一并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并确保提请审查逮捕的材料齐备、规范。 1、案件受理
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受理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象受理公安机关报捕案件一样,认真审查,查明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审查后,提出是否逮捕的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 2、审查期限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七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3、审查决定
符合逮捕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的,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交侦查部门,由侦查部门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
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不予逮捕的,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将不予逮捕的决定连同案件材料移交侦查部门。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侦查部门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对应当逮捕而本院侦查部门未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如果建议不被采纳,审查逮捕部门可以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
4、逮捕的重新决定或者变更、撤销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已经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又发现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
变更或者撤销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的逮捕措施时,应当报请原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同意。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将决定、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审查逮捕案件的备案审查 1、备案审查的概念 备案审查,是指上级人民检察院通过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批准、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案件的备案材料的审查,及时了解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决定逮捕工作情况,发现和纠正错捕和漏捕问题,确保办案质量,进行业务指导的一项工作制度。 2、备案审查的范围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涉外案件
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3、备案审查的权限
(1)非涉外案件的备案审查,由上一级检察院负责;
(2)涉外案件,除依法由高检院审查批捕的以外,均由分、州、市检察院报省级检察院审查。省级检察院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同时报高检院备案。简而言之,涉外批捕案件均由高检院备案审查。 4、备案审查的内容和方法
首先,应审查备案材料是否报送齐备。
根据有关规定,报送的涉外案件备案材料应当包括:(1)《批准逮捕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备案报告书》;(2)《逮捕案件审查报告》;(3)《逮捕案件审批表》。 报送的非涉外案件备案材料包括:(1)《逮捕案件审批表》;(2)《提请批准逮捕书》或《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其次,应指定专人审查备案材料,并填写《逮捕案件备案审查表》。如果经审查发现下级检察院所作出得的决定有错误,应当立即进行纠正,制作《纠正案件决定错误通知书》,在十日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报送备案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审查逮捕案件的复查
复查的概念
复查,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所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复查,以发现和纠正错误的审查逮捕决定的一项工作制度。
复查的重点
(1)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分歧的案件; (2)群众对处理决定有意见提出申诉控告的案件; (3)适用法律较为疑难的案件;
(4)一定时期内比较突出的犯罪案件。
判断案件质量的标准
错捕 漏捕 案件质量不高 错捕
a、无辜的;
b、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c、不构成犯罪的;
d、涉嫌犯罪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为犯罪的;
e、作出逮捕决定时,认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在以后诉讼中,证据没有发生变化,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