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要求包括的工程内容,按本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
1.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要求考虑的风险费用,风险的内容范围和幅度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
2.人工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现行规定计算。
3.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材料暂估单价的,编制人应按其计入综合单价;其他材料单价由编制人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计入综合单价,没有发布信息价的,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4.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现行规定计算。 4.2.5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计价要求,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计价。
1.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费率的措施项目,应按其规定计价。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发布费率的措施项目,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其综合单价按本规则第4.2.4条的规定进行组价;按施工方案计价的,按照常规施工方案进行计算。
4.2.6其他项目费应根据清单计价要求,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和材料、特殊项目的暂估价按本规则第4.1.5条的相关规定计列。
2.计算计日工清单中所提供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综合单价时,人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计列,材料单价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计列,没有发布信息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合理计列。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现行规定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列。 4.2.7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现行规定计算。
4.2.8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9招标控制价应按规定时限公布,招标人或其他任何部门不应上调或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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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控制价不得只公布总价。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包括:编制说明、费用汇总表、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主要材料表、暂估材料和招标人拟自行供应材料表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
4.2.10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及时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对,并将核对意见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日15天前通知所有投标人。若在上述时间,无投标人提出异议的,视为招标控制价有效;之后再提出异议不予受理。
4.2.11 招标人如未按第4.2.10条要求时间给予回复时,投标人可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l0日前,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经核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立即责成招标人修改并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时,如有必要,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仅对所申请投诉的具体内容进行复核。经复核误差范围在±3%(含)以内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经复核误差范围在±3%以外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纠正的招标控制价为准,复核费用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人承担。
4.2.12 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招标控制价复核时间延长的,应由招标人确定调整该项目的投标截止日期,并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按规定报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人应将修正后的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到原备查管理机构重新备查。
4.3投标报价
4.3.1 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3.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和计价要求填报投标价。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4.3.3投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实际、企业的经营和技术管理水平、市场风险等状况以及下列依据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本企业成本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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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价规范》、本规则;
2.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规定; 3.企业定额;
4.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按规定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相关资料。
4.3.4 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中,人工工日单价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且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工日单价;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材料暂估价的,按其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费用。
4.3.5措施项目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自行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
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补充措施项目并填报措施费。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报价为
“零”的措施费,应有充分的说明和依据。 4.3.6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要求填报: 1.暂列金额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暂估价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特殊项目暂估价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投标人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内容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报价;
4.总承包服务费,投标人根据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自主报价。
4.3.7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级现行规定计算。
4.3.8投标总价应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各部分的合计金额应与其中的各分项之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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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投标人不得进行投标总价优惠、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让利均应体现在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4.3.9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报价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一般应包括:编制说明、费用汇总表、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主要材料表、暂估材料和招标人拟自行供应材料表以及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4.4.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4.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索赔的范围、原则、程序、时限、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6.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7.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8.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9.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10.发包人另行单独分包的专业工程,由总承包人承担的服务内容、范围及总承包服务费用的计取方法;
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等。 4.4.4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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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施工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应将合同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是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发生合同纠纷时以备案合同为准。
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款项支付,应满足施工现场的需要并应符合国家、省及市的有关规定。
4.5.2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4.5.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量计算。
4.5.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4.5.5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5.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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