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7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4.5.8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6索赔与现场签证
4.6.1 合同一方认为非己方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己方的经济损失,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F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对索赔程序、范围、原则、时限、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等的相关约定。
4.6.2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3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索赔事项未作明确约定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1.承包人应在确认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及相关证明资料。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地点,保持证明索赔可能需要的记录。承包人有配合发包人调查和核实的义务。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后28天内,未确认发包人责任前,发包人应指定专人收集、落实、确认与索赔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并作出回应,表明是否予以受理并附具体意见。
3.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包括索赔依据、索赔费用计算表等全部相关资料。
4.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应指定专人对承包人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告进行审查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
5.发包人审核索赔费用过程中,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与索赔有关的进一步详细资料。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款的程序进行,但仍要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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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4索赔事项初发时,承包人在其可控范围内应采取控制措施,采取措施用并入索赔额计算。在承包人能力范围内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而扩大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6.5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批准决定的同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4.6.6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费用索赔通知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此未作明确约定时,可参照第4.6.3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4.6.7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4.6.8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7工程价款调整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同,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国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2 由于施工图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有误或项目特征表述与设计不符、以及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发生变化所影响的工程价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1.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组价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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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2.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有误或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应按实进行调整。
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调整;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时,其超过+10%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应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如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设计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其综合单价。
4.因工程项目或工程量发生变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对承包人予以补偿。
4.7.3 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有误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费发生变化的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下列方法调整:
1.原措施项目清单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或单价调整;
2.原措施项目清单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4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4.7.5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各自承担的费用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问,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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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4.7.7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8竣工结算
4.8.1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
4.8.2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原则、方法、时间等条款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8.3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计价规范》、本规则;
2.经备案的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 3.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和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5.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6.其他相关依据。
4.8.4竣工结算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1.分部分项工程费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按照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3.其他项目费用的计算:
(1)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第4.1.6条规定确定,其差价只计取规费和税金,相应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特殊项目费用应按合同中列出的相应费用内容范围和计价方式,根据工程实际,双方确定结算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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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总承包服务费依据合同约定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另行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应按第4.1.6条规定确定。
(4)索赔费用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依据发、承包双方有效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招标文件中未列出、工程实际发生的、在其他的费用组成中未包括且应纳入工程结算价款的费用,应按有关依据双方确认后计入特殊项目费用中。
(7)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后,如有余额则归发包人,不计入工程结算价款中;如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工程结算价款中。
4.规费、税金按照本规则第4.1.7条规定计算。
4.8.5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4.8.6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对,如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4.8.7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后,应由发、承包双方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签字确认工程价款。如一方因有异议而未签字的,双方应按本规则第4.9.3条的规定处理。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就同一工程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接受已经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过、发包人又对该竣工结算文件再次审核的委托。
4.8.8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8.9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技术经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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