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2)

2019-06-11 21:51

www.powerpigs.net猪场动力网 第十五条(单位、个人和组织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都有保护动物的义务,有权获得政府有关动物保护信息,有权检举和揭发遗弃、虐待动物的行为。

动物保护或者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的,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均有权予以检举、控告和披露。

国家鼓励单位、个人和组织从事反对遗弃、虐待动物的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单位、个人和组织依法救助或者收容遭受遗弃、虐待的动物,鼓励单位、个人和组织参与政府组织的动物保护工作。

因其他单位、个人和组织遗弃、虐待动物的行为致使公众的身心健康受到伤害的,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停止侵害的民事诉讼。 负有动物监管职责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致使公众的身心健康因遗弃、虐待动物的行为受到伤害的,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履行职责的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动物保护的行政监督管理)

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动物开发、研究、实验、运输、屠宰、交易、卫生防疫、进出口等行为,依法实施全过程和全方位的动物保护监管。 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行使现场检查权和调查权的,有权扣押或者查封相应的文件、资料、设施、设备、场所。现场检查和调查时,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动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法的动物开发、研究、实验、运输、屠宰、交易、卫生防疫、进出口等行为,有权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于触犯刑法的行为,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动物保护的司法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有权代表国家,对造成国家和社会损失的动物遗弃、虐待行为提起要求赔偿损失的民事公益诉讼,有权支持受到损害的单位、个人和组织提起民事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有权对造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国家和社会财产,或者造成国家和社会财产严重损失的动物遗弃、虐待行为,提起刑事诉讼。

第十八条(动物保护的人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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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powerpigs.net猪场动力网 各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汇报动物开发、利用、防疫、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时,应当包括动物保护方面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本辖区的动物保护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重大灾害期间的动物应急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动物收容、救助机构应当制定重大灾害期间动物应急管理预案。

发生重大的灾害时,人民政府在组织搜救、安置灾民的同时,应当按照动物应急管理预案妥善处理安排动物的收容、救助、防疫等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动物保护组织参与动物的收容、救助、防疫等工作。

第二十条(动物保护宣传教育和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动物保护宣传教育,普及动物保护常识,培育和提高公民保护动物的道德水平和法治意识。

国家鼓励开展动物保护科学研究和公益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和组织,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二章 动物防疫与医疗

第一节 动物防疫

第二十一条(动物防疫的定义)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在动物保护、管理、开发、利用、饲养、繁殖、实验、经营、运输、医疗、屠宰等活动中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二十二条(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措施、技术规范)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的习性、生存环境、国内外动物疫情、保护动物产业和维护人体健康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规范或者指南。

第二十三条(免疫计划和措施)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农村和城镇动物的免疫计划,规定相应的免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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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powerpigs.net猪场动力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

第二十四条(免疫的实施)

县(区)、市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城镇和乡村内的所有犬、猫等宠物动物和牛、马、驴、骡、羊、猪、鸡、鸭、鹅等经济动物,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颁发免疫证书。

实施强制免疫计划给动物免疫时,应当防止动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 第二十五条(染疫动物的报告)

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对染疫动物采取合理的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第二十六条(易感染动物的处理)

县(区)、市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普查、监测,根据需要采取紧急免疫接种等处理措施,并对易感染动物另行圈养或放养。

第二十七条(疫区封锁)

为动物防疫需要对疫区进行封锁的,在封锁期间,禁止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出疫区。

第二十八条(疫病动物的隔离)

不同种属的染病动物、不同疫病属性或疑似感染不同疫病的动物,应当分别安置于不同的围封物或者区域内,防止交叉感染。

疫病控制与治疗中的动物,应当根据不同种属或者疫病属性,分开安置。 第二十九条(动物病料、病原微生物及其相关活动的规定)

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采用使动物遭受最小痛苦或者免遭不必要痛苦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传染病控制与人道扑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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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powerpigs.net猪场动力网 为了控制动物传染病,需要对动物采取运输、隔离等措施的,应当以人道的方式进行,防止动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

因防疫确实需要大规模扑杀动物的,由县、市级人民政府征求动物防疫专家意见后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

已经接受免疫的动物,动物所有人或者监管人能够提供免疫证明的,不得扑杀。

因防疫确实需要扑杀动物的,应当由经过执业兽医或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培训的警察、武警等国家公职人员执行人道捕捉和人道处死的任务。 所有的扑杀活动,应当以对动物身体和精神伤害最小的方式进行,不得采用棒打、刀割、淹死、喂毒药和非瞬间电死等残酷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人工捕获野生动物的防疫)

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经检疫染病的,野生动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采取治疗或人道处死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疫情通报)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疫病流行区域的认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同时将染病动物的处理方式一并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或者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染病动物的处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社会监督)

动物防疫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条件允许时,应当允许动物保护组织和专家协助动物防疫工作。

国家鼓励动物保护组织和专家对疫区的防疫工作予以帮助和支持。 第三十四条(其它规定)

其它有关动物防疫的要求,本法未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节 动物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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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powerpigs.net猪场动力网 第三十五条(动物的医疗救助)

动物患病、受伤或者生命垂危时,应当得到毫不延迟的必要医疗救助。 动物的疾病或者伤害非常严重,救助无希望或者救助会使动物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的,可以请执业兽医或者经过专门培训的民警人道处死。

第三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

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立,应当事先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

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立,除了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通过兽医资格考核并持有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所颁发资格证书的兽医;

(二)有防止动物免遭不必要痛苦的治疗、护理、免疫、处死条件; (三)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动物保护、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的执业兽医。 第三十七条(兽医资质与培训)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中应当包含动物保护的内容。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的执业兽医培训,应当包括动物保护方面的知识。

具体考试和培训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动物的治疗方法)

对染病动物的医疗或手术应当基于动物治疗的需要采取合理的兽医方法进行,尽可能避免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

染病动物的医疗或手术应当由执业兽医进行。 具体规程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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