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3)

2019-06-11 21:51

www.powerpigs.net猪场动力网 第三十九条(动物手术和治疗的限制)

禁止以改变动物的面貌和其他非医疗的目的,给动物做裁尾巴、剪耳朵、改变声音、拔指甲、拔牙等给动物造成痛苦的手术。保护动物体格、保护特殊动物、防止动物繁殖等特殊的原因除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切除动物器官的一部分甚至全部,必须以医疗必需和绝育等为前提。有关手术的目的、理由、性质、涉及动物的数量、地址、时间、持续时间、执行人等信息,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予以记录并备查。

除了医疗或者经过批准的动物实验等特殊目的外,不得给动物喂食任何可能影响动物健康或者外观的食品、药品,也不得采取其他任何可能带来类似效果的处理活动。具体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动物手术的麻醉)

手术可能导致剧烈疼痛的,兽医应当对动物使用麻醉剂、无痛方法或者其他免除动物的疼痛、痛苦或者持续伤害的方法实施手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第四十一条(染病动物的处死限制)

对染病动物应当以积极治疗为原则。除以下几种情形外不得处死染病动物: (一)疫病不可治愈,继续治疗或者放弃治疗会加重动物痛苦的; (二)疫病为传染性,不采取处死措施会造成疫病的大规模传播的; (三)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动物的医疗保险)

为了保证动物得到必要的医疗救助,国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宠物动物、经济动物的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

第四十三条(定义)

本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生存于自然状态下非人工驯养的各种动物。 野生动物及其后代被人工驯养时,也享有野生动物的法律地位。 第四十四条(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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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powerpigs.net猪场动力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育、开发利用、参观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在驯养繁育、开发利用中的生活空间、温度、饮水、食物等保护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野生动物的观赏)

对公众开放的动物园和野生动物园,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禁止在开放期间采取活体喂养的方式;

(二)禁止以观赏、赌博等为目的利用野生动物进行搏斗,禁止捆绑动物来拍照或者合影;

(三)禁止以拔牙、拔甲等残酷方式限制或者剥夺野生动物的自然生活习性;

(四)对需要伴侣或喜欢群居生活的野生动物,生活条件应当满足其生活习性,不得强制将其与伴侣或其他同家族、家庭和种群的动物相隔离;

(五)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六条(野生动物的捕获、猎杀与人道处死)

捕获或者猎杀野生动物,法律有要求的,应当依法获得许可。

动物的捕获或者猎杀方法和装置,必须符合人道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林业、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对于严重受伤、严重疾病的野生动物,兽医、动物保护或者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可以采取人道处死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野生动物的养殖档案)

野生动物养殖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养殖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养殖动物的品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物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养殖动物生长与身体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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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powerpigs.net猪场动力网 (五)养殖动物受伤、死亡、患病及医学处理情况; (六)养殖动物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七)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五年,并随时供监督管理部门检查。 第四十八条(野生动物的经营与消费)

禁止利用未经驯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肢体、器官制造药酒、服装、化妆品、首饰、香波、皮草等食用、药用和日用品。

未经许可,不得利用驯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肢体、器官制造药酒、服装、化妆品、首饰、香波、皮草等食用、药用和日用品。

禁止餐饮服务场所经营未经驯化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商业服务场所销售、拍卖未经驯化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经许可,餐饮服务场所不得经营驯化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商业服务场所不得销售、拍卖驯化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国家通过发展新技术生产替代品,逐步淘汰利用野生动物制造中药、服装、化妆品、首饰、香波、皮草等食品、药品和其他用品。具体办法由卫生部等主管部门根据职权制定。

第四十九条(野生动物的放生)

国家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科学宣传和教育,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有组织地开展野生动物的放生增殖活动。

个人救助的野生动物,应当上缴野生动物救护部门统一处理。 第五十条(其他规定)

其它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要求,本法未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经济动物的法律保护

第五十一条(基本定义)

本法所称经济动物,是指以提供力作或者以食物、毛发、皮、毛皮、医药原料生产为目的饲养或者拥有的动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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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powerpigs.net猪场动力网 (一)肉牛、家猪等肉用动物和奶牛等提供食品的动物; (二)耕牛、骡子、马、驴等工作动物;

(三)山羊、绵羊、貉、狐狸等皮毛动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范的除外;

(四)鸡、鸭、鹅、鹌鹑等禽类动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范的除外;

(五)淡水鱼和海鱼等水生动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范的除外;

(六)甲鱼等爬虫类动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范的除外;

(七)牛蛙等两栖类动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范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一般规定)

国家鼓励人道地饲养、运输经济动物,鼓励我国的出口企业逾越进口国国际贸易的动物福利标准,促进经济动物及其制品的出口。

禁止进口不符合我国饲养标准或者要求的经济动物及其产品,禁止不符合我国饲养标准或者要求的经济动物及其产品从我国过境。

国家采取措施,在保护传统耕作、放牧、运输等文化的基础上,逐步推广现代耕作、放牧和运输方法,保护耕牛、骡子、马、驴等工作动物。

第五十三条(散养与规模化集中饲养)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个人和组织开展家禽和家畜的放养,提高经济动物的免疫力和动物产品的质量,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蔓延。

动物传染病在区域内流行时,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区域内露天放养的经济动物实行圈养。

不具备露天放养条件的,经过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可以开展规模化集中饲养活动。

规模化集中饲养经济动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数量的,应当在项目建设前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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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powerpigs.net猪场动力网 第五十四条(经济动物所有人或者饲养人、照管人的经验要求) 经济动物的所有人或者饲养人、照管人应当具备饲养动物的能力、知识和职业技能,使动物得到应有的照顾。

饲养、照管经济动物的人员数量应当充分,保证经济动物的基本生活需求。 规模化养殖场所的所有人或者饲养人、照管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定期接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动物养殖教育或培训。

第五十五条(经济动物规模化养殖的条件)

为了科学和合理保障动物生理学和行为学的需要,经济动物规模化养殖场所应当具备或者提供下列与经济动物保护相适应的条件:

(一)应当以符合动物品种、发育程度、适应度和驯化度需要的方式,给予动物以适合其基本生理和心理需求的饲养场所、食物、水和照料;该饲养场所能够抵挡恶劣的天气、天敌和其他健康风险;

(二)保障与动物品种特性一致的动物活动自由,不得以引起经济动物不必要痛苦或者伤害的方式限制动物的活动自由;

(三)经济动物栖息场所的光照、温度、湿度、空气流通、通风和有毒气体浓度、噪声强度等环境条件,应当以符合动物品种、发育程度、适应度和驯化度需要的方式提供;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有排放和处理处置养殖废水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有避免所饲养动物遭受不必要伤害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聘请具备饲养和保护经济动物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聘请为养殖场所提供防疫和诊疗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的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六条(伴侣或群居动物生活要求)

对需要伴侣或喜欢群居生活的经济动物,居住环境应当满足其生活习性,不得强制将其与伴侣或其它群居生活的经济动物相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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