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5)

2019-06-11 21:51

www.powerpigs.net猪场动力网 登记有效期由公安机关根据犬或者猫只免疫有效期、养犬人缴纳养犬管理费、养猫人缴纳养猫管理费等情况确定。

个人第一次申请办理养犬、猫登记续期手续的,应当携带犬只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办理。

养犬、猫人在本法施行前已为犬、猫只办理过养犬、猫许可证的,本法施行后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养犬、猫登记续期手续。

第七十四条(养犬、猫管理费)

养犬、猫人应当按照年度缴纳养犬、养猫管理费。在农村区域饲养犬、猫的,减半收取管理费。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孤寡老人和残疾人养猫的,免缴养犬、猫管理费。

养犬、猫管理费由县级公安机关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在办理登记或者登记续期时征收,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犬、猫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相关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用于犬、猫管理及社区流浪动物的管理、绝育、救助和防疫。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资助动物保护组织或个人参与社区犬、猫的保护、救助、防疫、绝育等工作。

第七十五条(养犬、猫的变更登记)

《养犬登记证》、《养猫登记证》登记的养犬、猫人因出国定居、死亡等原因需要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或者养犬、猫人居所发生变更的,养犬、猫人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养猫登记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手续。犬、猫体表种植电子身份标识信息也随之变更。 将犬、猫只转让或者赠送给他人饲养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猫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十六条(养犬、猫的注销登记)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猫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猫登记注销手续:

(一)已经登记的犬、猫只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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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powerpigs.net猪场动力网 (二)养犬、猫人放弃饲养已经登记的犬、猫只,将犬、猫只按照本法的规定自行妥善处置或者送到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场所的。

第七十七条(标识的管理)

犬、猫只免疫证明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养犬登记证》、《养猫登记证》、犬牌、猫牌、犬与猫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机关统一印制或者设置。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犬、猫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养猫登记证》、犬牌、猫牌、犬与猫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禁止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犬、猫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养猫登记证》、犬牌、猫牌、犬与猫只的电子身份标识。

《养犬登记证》、《养猫登记证》、犬牌、猫牌、犬与猫只的电子身份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猫人应当自损毁或者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换发、补发或者补植。

第七十八条(宠物饲养人的义务)

宠物动物的所有人、饲养人或者照管人应当尽到妥善看管宠物动物的义务,禁止以观赏、赌博等为目的利用宠物动物进行搏斗。

宠物动物的所有人、饲养人或者照管人应当将未免疫的宠物动物送交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实施免疫。

猫、犬的所有人、饲养人或者照管人应当将未绝育的猫、犬送交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实施绝育措施。

宠物动物生病或者受伤的,其所有人、饲养人或者照管人应当予以必要的救治。

第七十九条(犬、猫的活动限制)

养犬、猫人携带宠物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给犬佩戴身份标识牌、项圈和笼套,给猫佩戴身份标识牌。 (二)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制止犬只吠叫和犬、猫只的攻击行为; (四)即时清理犬、猫只的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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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powerpigs.net猪场动力网 (六)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公共场所发现违反本条规定携带犬、猫只进行户外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告知公安机关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处理。

第八十条(犬、猫伤人和扰民的管理)

犬、猫只扰民的,受害者可以举报,要求公安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强制收容。

犬、猫只伤害他人的,养犬、猫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猫只送到犬只留检、收容、救助场所,由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传染病检验。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犬、猫只伤人情况和检验情况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由公安机关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载入犬、猫只登记电子档案。

第八十一条(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场所) 禁止养犬、猫人遗弃所养犬、猫。

养犬、猫人应当妥善处置下列犬、猫只。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当将犬、猫只送到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场所,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场所不得拒绝接收:

(一)放弃饲养的犬、猫只; (二)超过规定数量的犬、猫只;

(三)因不符合条件,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猫登记或者养犬、猫登记续期手续的犬、猫只。

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场所接收前款规定犬、猫只,应当向养犬、猫人出具接收证明。

第八十二条 (民间宠物动物留检、收容、救助机构的设立)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设立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机构。该机构的设立须获得县级公安机关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的许可,并依法履行社会团体登记手续。

民间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机构的设立条件,参照本法有关宠物动物规模化养殖场所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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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powerpigs.net猪场动力网 民间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机构开展业务所需要的经费,原则上以自筹为主。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必要的补助。国家鼓励社会以募捐等方式支持民间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机构开展犬、猫检、收容和救治行动。

第八十三条 (民间宠物动物留检、收容、救助机构的业务)

依法设立的民间宠物动物留检、收容、救助机构,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收容及妥善安置流浪犬、猫;

(二)收容及妥善安置饲养人不宜继续饲养的犬、猫;

(三)收容及妥善安置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留置或没收的犬、猫; (四)救助、收容或处理危难中犬、猫。 第八十四条(巡查和流浪犬、猫的收容)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多次被举报或者处罚的养犬人进行重点管理。 公安机关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发现流浪犬、猫只的,应当以人道方式捕捉,并将犬、猫只送到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场所。 畜牧兽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发现流浪犬、猫只的,应当将犬、猫只送到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场所或者告知公安机关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进行处理。

其他单位、个人和组织发现流浪犬、猫只的,可以将犬、猫只送到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场所或者告知公安机关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十五条(流浪犬、猫的处理)

民间收容机构收容流浪犬、猫只的,应当把有关信息报告给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场所。

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场所或者民间收容机构接收流浪犬、猫只,应当在十五日内查找养犬、猫人并通知认领;不能查明或者养犬、猫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予认领的,按照无主犬、猫只处理。

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场所或者民间收容机构对接收的弃养犬、猫只和无主犬、猫只,应当建立接收犬、猫只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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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powerpigs.net猪场动力网 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场所或者民间收容机构接收的具备饲养条件的弃养犬、猫只和无主犬、猫只,符合养犬、猫条件的单位、个人和组织可以领养。

对被留检、收容、救助之日起一个月内无人领养的弃养犬、猫只和无主犬、猫只,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场所可以以适当方式进行人道处理;对其中继续留养的犬、猫只,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场所应当进行传染病检验、免疫、绝育和必要的治疗。

对被留检、收容、救助之日起一个月无人领养的弃养犬、猫只和无主犬、猫只,民间收容机构认为需要人道处理的,应当在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予以人道处理。

民间收容机构和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场所不得遗弃、虐待犬、猫只。 第八十六条(领养犬、猫的规定)

公民向收容机构申请领养犬、猫的,经审查认定符合本章规定的饲养人资格的,可以领养,并在动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犬、猫在被领养前必须接受绝育手术。

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和组织领养犬、猫的,管理费用减半。 第八十七条(宠物动物尸体的处理)

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不得随意抛弃宠物动物尸体,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环境安全。

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置坟墓埋葬宠物动物尸体。

兽医院、学校以培训或者教学为目的,接受宠物遗体捐的,在培训或者教学结束后应当妥善处理宠物遗体。

不能自行妥善处理宠物动物尸体的单位、个人和组织,应当及时将宠物动物尸体送卫生处理单位作无害化处理;卫生处理单位处理宠物动物尸体不得收费,并应当出具相关处理证明。

第六章 实验动物的法律保护

第八十八条(实验动物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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