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析,以便对申请社区的安全社区建设总体情况作一次总体评价。
安全社区评定指标共设有12个一级评定指标,45个二级评定指标。对安全社区评定指标的判定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45个二级评定指标中:A级指标个数≥30个的评定为合格。
(二)B级指标缺陷经整改、并经专家组两个月内复审达到A级后且满足(一)要求的,评定为合格。
(三)出现C级指标评定为不合格;
(四)若某一级指标下的二级指标评定均为B,则安全社区评定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末次会议
现场评定结束后,应召开末次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向申请方报告评定发现;
(二)评价申请方的安全社区建设所取得的成绩,使申请方了解安全社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三)宣布现场评定综合性意见,并提出对评定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
第二十四条 评定过程的控制
评定组长对现场评定的质量控制负全面责任。
现场评定时,要严格按照评定计划中有关日程和时间的安排,无特殊情况不应随便改变评定计划。应恰当、合理的抽取评定样本,针对最能反映安全社区建设绩效的部门和项目进行评定。判定不符合事实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评定标准为依据,并与申请方共同确认事实。
第二十五条 申请方有如下权利: (一) 与促进中心协商确定现场评定时间;
(二)对不适宜参加本次评定的人员提出异议,但应有合理的理由;
(三)对现场评定结果有争议时,应与评定组协商,若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方可向促进中心提出申诉或投诉。
第二十六条 申请方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现场评定要求提供评定所需文件和资料; (二)为现场评定工作组提供评定工作必要的条件;
(三)允许评定人员实施评定时进入相关现场,调阅相关记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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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有关人员。
(四) 申请方安排一名工作人员陪同评定组进行评定,以便及时反馈相关消息。
第五章 综合评定
第二十七条 现场评定结束后,评定组应撰写出评定报告。评定报告由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简述评定过程、方法、评定的项目、查阅的资料、随机调查结果、指标评定结果、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以及对申请社区总体情况的评定,并提出是否推荐命名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评定组将评定报告报促进中心,促进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定情况进行总评。
第二十九条 促进中心将总评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意见,促进中心于20个工作日内向被评定社区反馈评定意见并抄送其申请认可部门。
第六章 确认与命名
第三十一条 总评合格的申请社区,由促进中心授予“全国安全社区”称号。
第三十二条 被授予“全国安全社区”称号的社区,促进中心将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公告。
第三十三条 被授予“全国安全社区”称号的社区,命名仪式一般在安全社区会议期间举行,也可以在当地择时举行。证书和证牌和旗帜一般在命名仪式上颁发。
第三十四条 总评未获通过的社区,整改后可在一年以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七章 证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全国安全社区”称号保持时间为五年。届满六个月前应该重新提出申请,促进中心将派评定组进行现场复评,以确定是否继续保持称号。复评为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
第三十六条 保持“全国安全社区”称号的单位应于每年1月30日之前向促进中心递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安全促进工作情况和本年度持续改进计划。促进中心视情况抽检。
第三十七条 连续两年未提交工作报告者,促进中心将进行调查,确定其是否继续保持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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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五年到期未提出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称号,促进中心将在媒体予以公布,撤消其称号。
第三十九条 保持“全国安全社区”称号期间发生重大事故或影响特别恶劣的事件者,应及时通报促进中心。促进中心将视情况进行现场考察以确定是否保持称号。
第四十条 本评定管理办法由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全国安全社区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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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民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会是协会理事会为促进全国安全社区建设的有序、健康和深入发展而设立并经总局批准、民政部依法登记成立的,专门从事有关安全社区建设活动的分支机构,是推动和发展我国安全社区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ssociation Safety Testing and Monitoring Professional Committee。
第二章 隶属关系
第四条 本会接受协会理事会的领导,同时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设在协会秘书处内,其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九区甲四号。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宣传安全社区理念,推动安全社区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二)为全国安全社区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围绕全国社区建设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三)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组织、起草制修订安全社区相关标准和规范;
(四)评审安全社区工作程序、技术要求、评定规范及证后管理办法;
(五)组织安全社区建设培训工作,编制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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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安全社区”建设单位参与国际、国内安全社区的相关活动。
(七)开展安全社区建设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社区间的交流与合作,推介优秀安全促进项目;
(八)为全国安全社区的发展和国际安全社区的发展政策、规划提出建议;
第四章 职责
第七条 本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加强与各社区的联系,积极为社区提供服务;
(二)加强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相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代表协会规范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三)代表协会对地方安全社区支持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代表协会处理安全社区评定、证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纠纷;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或委员扩大会议。至少举行一次专业学术会议或活动。
本会全体委员会议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并通过本会工作条例; (二) 执行协会和本会的决议;
(三) 选举或罢免正副主任委员、委员,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四) 讨论并通过当届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 制定本会工作任务、计划、长远规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六) 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做出决议; (七) 决定本会办公室主任的聘任或解除; (八)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九条 本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条 本会每届五年。每次换届会议应于协会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前一年内举行。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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