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从协会会员中产生(团体委员单位从单位会员中产生),由本会办公室提名,人选所在单位同意,并经换届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通过,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担任。 委员由从事安全社区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安全社区建设单位、社会组织、专家学者以及社区工作者组成; 第十二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和办公室主任一人。主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办公室主任为委员会领导成员。 主任委员由协会副理事长兼任。领导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我国安全社区建设领域有较大影响,热爱协会工作; (三) 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未在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期内。
领导成员应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本会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协会安全社区办公室主任兼任,并经本会批准。 第十三条 本会下设宣传培训和咨询培训两个工作组,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经本会决定,可聘请本会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若干人,以指导、支持和协助本会工作。其人选不受是否为协会会员之限制。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经本会决定并报协会批准,可邀请若干港澳台地区或外籍有关人员作为特邀委员,以协助本会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办公室,与协会秘书处安全社区办公室合署办公,对外又称“全国安全社区促进中心”。 办公室由主任负责主持办公室工作和处理本会日常业务。 第十七条 本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为: (一) 本会挂靠单位经费资助;
(二) 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 会员的捐赠和有关单位的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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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或工作人员中分配。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十条 本会变更名称须由全体委员会议作出决议,并经协会理事会同意后,报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会因故终止,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全体委员会会议提出终止动议并表决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照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本会。
本条例经本会第一届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 月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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