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4)

2019-06-17 11:29

4走道或回廊设有排烟设施,建筑中单元的建筑面积小于100 m的地上房间。 4.1.4 多层民用建筑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方式尚可采用设置固定的采光带、采光窗的方式。采光带、采光窗采用可熔材料制作。

4.1.5无回廊的中庭,其建筑的使用层面宜设置机械排烟系统;设有回廊的中庭,其建筑的使用层面无排烟系统时,其回廊应设机械排烟系统,回廊与中庭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或卷帘。 4.1.6 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或卷帘等设施。 4.1.7 防烟分区的划分需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大于2000m2,长边不应大于60m。当室内高度超过6m,且具有对流条件时,长边不应大于75m。

2 防烟分区应采用当烟垂壁、隔墙、梁等划分。

3 当烟垂壁或梁的下垂高度应由计算确定,且应满足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由公式5.3.1和5.3.6计算确定。

4.1.8 当烟缕的质量流量大于150kg/s,或储烟仓的烟层温度与周围空气温差小于15℃时,应重新调整排烟措施。

4.1.9 补风系统可采用机械送风方式或自然进风方式。

4.1.10 室内或走道的任一点至防烟分区内最近的排烟口或排烟窗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室内高度超过6m,具有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可增加25%。 4.1.11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1.12超过32层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排烟系统应分段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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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自然排烟方式的要求

4.2.1排烟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设置高度不应低于储烟仓的下沿或室内净高度的1/2,并应沿火灾气流方向开启;

2宜分散布置,除带型排烟窗外每组排烟窗的长度不宜大于2.5m; 3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排烟窗之间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m; 4自动排烟窗附近应同时设置便于操作的手动开启装置;

5走道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办公楼,当办公室的面积小于300m2时,除排烟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不限外,其余仍按上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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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排烟窗的面积应由公式5.3.7计算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当开窗角大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

2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当采用侧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4.2.3当火灾被确认报警后,排烟区域的自动排烟窗、补风设施、自动挡烟垂帘等所有自然排烟系统设备应能在60s内完全处于工作位置,并在75s内自动联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4.2.4室内净空高度大于6m且面积大于500m2的中庭和建筑面积大于3000m2营业厅、展览厅、观众厅、体育馆、客运站、航站楼及类似公共场所采用自然排烟时,应设置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自动排烟窗或常开排烟窗。

4.2.5采用自然排烟的厂房、仓库的外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侧窗应沿建筑物的二条对边均匀设置;

2顶窗应在屋面均匀设置,屋面斜度≤12°,每200 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组;屋面斜度>12°,每4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组;宜采用自动控制。

4.2.6固定的可熔性采光带、采光窗应在屋面均匀设置,每400m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组,且每个需排烟的区域至少设置一组。严寒地区采光带应有防积雪措施。 4.2.7厂房、仓库的可开启外窗的面积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自动开启方式时,厂房的排烟面积应为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2%,仓库的排烟面积应增加一倍;

2 采用手动开启方式时,厂房的排烟面积应为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3%,仓库的排烟面积应增加一倍;

注: 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排烟面积可减半。

4.2.8 当建筑室内净高度大于6m,建筑室内净高度每增加1m,排烟窗面积可减少5%,但不小于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1%。

4.2.9采用固定的可熔性采光带、采光窗作为排烟设施时,其设置面积应达到4.2.7条第1款中可开启外窗面积的250%。当建筑物同时设置可开启外窗和固定的可熔性采光带、采光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自动排烟窗时,自动排烟窗的面积与40%的固定的可熔性采光带、采光窗的面积之和应达到4.2.7条第1款所需的排烟面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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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设置手动排烟窗时,60%的手动排烟窗的面积与40%的固定的可熔性采光带、采光窗的面积之和应达到4.2. 7条第2款所需的排烟面积要求。

4.3 机械排烟方式的要求

4.3.1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式或轴流式排烟风机(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280℃排烟防火阀,并连锁关闭排烟风机。

4.3.2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顶部,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3.3.3条规定。当系统中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联动启动。

4.3.3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的风机房内或室外屋面上,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设置在专用空间内,空间四周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且围护结构底部应有喷淋保护,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当必须与其他风机合用机房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上不宜设有软接管。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4.3.4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当采用金属管道时,管道内风速不宜大于20m/s;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4.3.5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4.3.6当火灾确认报警后,同一排烟系统中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口)应呈开启状态,其它防烟分区的排烟阀(口)应呈关闭状态。

4.3.7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系统的风口、风道、风机等应满足排烟系统的要求;

2当火灾被确认后,应能在60s内完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口)和排烟风机,并在75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3 风管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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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排烟井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丙级防火门;水平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在其两侧设排烟防火阀;当穿越两个及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或排烟管道安装在走道的吊顶内时,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前室或楼梯间,如果确有困难必须穿越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

4.3.9 排烟阀(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当层高低于3.6m时,可设置在1/2高度以上; 2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口),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3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4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4.3.10利用吊顶空间进行间接排烟时,封闭式吊顶其吊平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2.7m/s,且吊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房间的排烟阀(口)设在非封闭吊顶内时,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应均匀布置。

4.3.11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地下室,当房间面积小于50 m时,排烟阀(口)可设置在公共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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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排烟区域排烟时所需的补风要求

4.4.1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空气应直接从室外引入。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以及机械补风等方式。机械送风口或自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以下。 4.4.2 机械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公共聚集场所或面积小于500m2的区域,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4.4.3 设有机械排烟的走道或小于500m2的房间,可不设补风系统。 4.4.4 排烟区域所需的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

4.4.5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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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防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5.1火灾模型的确定和排烟量

5.1.1 排烟风机的风量应按担负各防烟分区中最大一个分区的排烟量、风管(风道)的漏风量及其他防烟分区未开启排烟阀(口)的漏风量之和计算。

5.1.2 各类场所的火灾模型可由公式5.3.2计算或表5.1.2确定。当喷淋设置高度大于12m时,应按无喷淋场所对待。

表5.1.2热释放量

设有喷淋的商场 设有喷淋的办公室、客房 设有喷淋的公共场所 设有喷淋的汽车库 设有喷淋的超市、仓库 设有喷淋的中庭 无喷淋的办公室、客房 无喷淋的汽车库 无喷淋的中庭 无喷淋的公共场所 无喷淋的超市、仓库 设有喷淋的厂房 无喷淋的厂房 注:设有快速响应喷头的场所可按本表减小40%。

5.1.3 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由公式5.3.5计算确定,但下列场所可按以下规定确定:

1 设有喷淋的客房,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9000m3/h;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走道,当走道两侧自然排烟面积均不小于1.2m2时可不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2 无喷淋的客房,或单元的建筑面积小于100m2且设有喷淋的房间,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

热释放量Q(MW) 3.0 1.5 2.5 1.5 4.0 1.0 6.0 3.0 4.0 8.0 20.0 1.5 8.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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