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摘录表
单位:风险防范部 日期:2003年5月4日 编号:
序 号 法律法规名称 内 容 摘 抄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环境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备 注 1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填表人: 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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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风险防范部 日期:2003年5月4日 编号:
序 号 法律法规名称 内 容 摘 抄 (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 (四)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第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备 注 1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经过审议,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事实成立,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中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或者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 本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必须报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作出处罚决定。 填表人: 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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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风险防范部 日期:2003年5月4日 编号:
序 号 法律法规名称 内 容 摘 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人民政府实施处罚的,应在提出处罚意见后,连同全部案件材料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实施行政处罚。 (五)环境违法行为触犯刑法,涉嫌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备 注 1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适用本节规定的听证程序。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注明听证要求,或者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填表人: 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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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风险防范部 日期:2003年5月4日 编号:
序 号 法律法规名称 内 容 摘 抄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对实施环境标准的监督。 第五条 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备 注 2 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强制性环境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环境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环境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根据下列因素或情形确定该建设项目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1、建设项目所属的行业类别、所处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去向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时间。 填表人: 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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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风险防范部 日期:2003年5月4日 编号:
序 号 法律法规名称 内 容 摘 抄 2、建设项目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时,应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指标,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的指标。 3、实行总量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在确定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还应确定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备 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