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摘录表(3)

2019-06-17 13:42

摘 抄 位应当执行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备 注 6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公众意见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三、在应当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中,对建设在居民区并产生恶臭、异味、油烟、噪声或者其他原因直接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征求项目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意见,也可以在审批此类建设项目的过程中以适当形式征求项目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二、批准颁发以下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乙级),限于编制环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7 于批准和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公告 境影响报告表业务: 1、阳泉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321号) 2、山西省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总站(国环评证乙字第1322号) 3、长治市环保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323号) 填表人: 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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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摘录表

单位:风险防范部 日期:2003年5月4日 编号:

序 号 法律法规名称 物排放标准。 内 容 摘 抄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地方或国家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备 注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产生环境污染或其他公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建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实行清洁生产和污染的全过程控制,采用无污染、少污染、节约资源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 8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排放污染物超过本省或国家标准又不进行治理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 第二十五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有毒、有害废液、废渣和放射性污染物,防止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排放工业废水的单位应采用清污分流、闭路循环、一水多用或其他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污水处理厂或其他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承担处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运输、装卸、贮存煤炭和其他散发粉尘或有害气体的物质,必须分别情况采取密闭、覆盖、喷淋或其他防护措施。 填表人: 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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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摘录表

单位:风险防范部 日期:2003年5月4日 编号:

序 号 8 法律法规名称 内 容 摘 抄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垃圾。垃圾应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及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备 注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进行活动的,必须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第三十一条 拥有产生噪声、振动或电磁辐射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发射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消声、防振、防干扰措施,产生的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必须符合地方或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排气检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审验时,必须进行排气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办理过户和年检。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辆排气情况进行抽检 。 填表人: 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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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摘录表

单位:风险防范部 日期:2003年5月4日 编号:

序 号 8 9 法律法规名称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内 容 摘 抄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创造条件开发清洁能源,发展煤气、固硫型煤,强化烟尘控制区建设和管理,逐步实行集中供热,减轻煤烟污染。 第十四条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备 注 第十九条 禁止向河道排放污染水体的物质,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10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者有毒污染的车辆、容器。污水经过处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方可向河道排放。排污口的设置和改建,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必须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或泥 11 山西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修正) 状的废物,不包括放射性废物和国家另有规定的有毒有害废物。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对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污染危害的,都有权检举和控告;遭受工业固体废物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填表人: 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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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摘录表

单位:风险防范部 日期:2003年5月4日 编号:

序 号 法律法规名称 内 容 摘 抄 第十八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设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堆放场地,并对该堆放场地进行防范性风险评价,采取防渗漏、扬散、流失、自燃等措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对正在使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地,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或监测,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查或监测结果;在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地内,不得擅自堆放未经批准的其他废物。 备 注 11 山西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修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定的堆放场地外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地停止使用后,其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在一年内封场,分期进行覆土,并制定规划进行绿化或利用。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湖泊、水库、河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渠道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 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堆放工业固体废物。 在人口集中地区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在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区域内,已经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并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要限期搬移或治理。 填表人: 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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