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摘录表(5)

2019-06-17 13:42

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痊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 填表人: 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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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摘录表

单位:风险防范部 日期:2003年5月4日 编号:

序 号 法律法规名称 视为审核同意。 内 容 摘 抄 第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备 注 1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朋关法律规 填表人: 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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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风险防范部 日期:2003年5月4日 编号:

序 号 法律法规名称 内 容 摘 抄 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备 注 1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填表人: 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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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风险防范部 日期:2003年5月4日 编号:

序 号 法律法规名称 内 容 摘 抄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备 注 1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填表人: 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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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风险防范部 日期:2003年5月4日 编号:

序 号 13 法律法规名称 内 容 摘 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一切有尾气排放的机动车都必须接受对其尾气排放备 注 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暂行) 的监 测。包括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所拥有、使用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及其 它有尾气排放的车辆。 14 铁路环境保护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运输、工业、施工、设计和科研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研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堆放、弃置。有害固体废物堆存、处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影响周围环境、严重扰民的振动、噪声源,应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厂、段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第三十四条 凡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贯彻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要把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地方规定的指标内,在污染严重地区应实行“以新带老”,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减少。 第三十五条 新建铁路穿越城市市区时,应采取有效的控制噪声污染措施,使铁路运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铁路边界噪声限值要求。 第三十七条 新、改、扩建铁路工程设计中要注意节约土地,尽量少占农田,要做好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和绿化设计。 第三十八条 在工程施工中,要采取措施减少对周围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破 填表人: 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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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风险防范部 日期:2003年5月4日 编号: 序 号 法律法规名称 内 容 摘 抄 坏和影响,防止水土流失,工程竣工后要尽量恢复、修复环境;要加强环境保护施工监理,确保环保设施按设计施工。 备 注 14 铁路环境保护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涉及的铁路产生的污染是指铁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与经营活动中,产生和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粉尘、振动、噪声、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把环境保护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立项、拨款、信贷等方面给予保证。 把环境保护目标纳入市长(专员)、县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 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指标。 各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把防 治污染、改善环境,做为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应坚持防治污染设 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防治污染设施 应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生产;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 不准开工生产。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对原有相关的污染同时进行治理。 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 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城市实行区域环境噪声管理,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体经 营者,应当采取防治措施,将噪声控制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以内。 大中城市市区限制燃放鞭炮,限制文化娱乐噪声,限制汽车鸣喇叭,竖 立噪声声级标志,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15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填表人: 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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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摘录表

单位:风险防范部 日期:2003年5月4日 编号:

序 号 法律法规名称 内 容 摘 抄 第三十四条 加强排放污水管理,严格执行污水排放标准。冰封期间 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削 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污水,经过特殊区域对环境造成影响的, 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排放数值限量。 第三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并负责汽车 排气检测仪器设备的抽检和业务指导。 各级公安、交通、农机、铁道管理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检查。尾气排放超过国家规定 标准的机动车不得发放牌照,不得行驶。 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行抽测抽检。 第三十六条 对固体废物应当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擅自堆放、弃置、倾倒固体废物。 有害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要求。 城市生活垃圾堆放场与填埋场的选址,应当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 其他有关部门同意后确定。 严禁将国外、省外的有毒有害废物和工业、生活垃圾转移到本省处置。 备 注 15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填表人: 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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