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地产测绘实施细则(武房发[2010]3号文)(4)

2019-06-17 14:25

分幅图应表示控制点、行政境界、丘界、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以及与房地产有关的地籍地形要素和注记。

第三十条 分幅图的编号

分幅图编号以高斯一克吕格坐标的整公里格网为编号区,由编号区代码加分幅图代码组成(见图4—2),编号区的代码以该公里格网西南角的横纵坐标公里值表示。

编号形式如下:

分幅图的编号: ********* 完整编号: (9位)

**** 简略编号: (4位) 编号区代码

分幅图代码

30 40

10 20

1:1000

图(4—2)分幅图分幅和代码

- 16 -

**

(2位) **

(2位)

33 34 43 44 31 32 41 42 13 14 23 24 11 12 21 22 1:500

编号区代码由9位数组成,代码含义如下:

第1、第2位数为高斯坐标投影带的带号或代码,第3位数为横坐标的百公里数,第4、第5位数为纵坐标的千公里和百公里数,第6、第7位和第8、第9位分别为横坐标和纵坐标的十公里和整公里数。

分幅图比例尺代码由2位数组成,按图4-2规定执行。 在分幅图上标注分幅图编号时可采用简略编号,简略编号略去编号区代码中的百公里和百公里以前的数值。

第三十一条 分幅图绘制中各要素的取舍与表示办法

一、行政境界一般只表示区、县和镇的境界线,街道办事处或乡的境界根据需要表示,境界线重合时,用高一级境界线表示,境界线与丘界线重合时,用丘界线表示,境界线跨越图幅时,应在内外图廓间的界端注出行政区划名称。

二、丘界线表示方法。明确无争议的丘界线用丘界线表示,有争议或无明显界线又提不出凭证的丘界线用未定丘界线表示。

丘界线与房屋轮廓线或单线地物线重合时用丘界线表示。 三、房屋包括一般房屋、架空房屋等。房屋应分栋测绘,以外墙勒脚以上外围轮廓的水平投影为准,装饰性的柱和加固墙等一般不表示;临时性的过渡房屋及活动房屋不表示;同栋房屋层数不同的应绘出分层线。

架空房屋以房屋外围轮廓投影为准,用虚线表示;虚线内四角加绘小圈表示支柱。

四、分幅图上应绘制房屋附属设施,包括柱廊、檐廊、架空通廊、底层阳台、门廊、门楼、门、门墩和室外楼梯,以及和房屋相连的台阶等。

a)柱廊以柱的外围为准,图上只表示四角或转折处的支柱;

- 17 -

b)底层阳台以底板投影为准;

c)门廊以柱或围护物外围为准,独立柱的门廊以顶盖投影为准; d)门顶以盖投影为准; e)门墩以墩的外围为准;

f)室外楼梯以水平投影为准,宽度小于图上lmm的不表示; g)与房屋相连的台阶按水平投影表示,不足五阶的不表示。

五、围墙、栅栏、栏杆、篱笆和铁丝网等界标围护物均应表示,其他围护物根据需要表示。临时性或残缺不全的和单位内部的围护物不表示。

六、分幅图上应表示的房地产要素和房产编号包括房产区号、房产分区号、丘号、丘支号、栋号、房产权号、门牌号、房屋产别、结构、层数、房屋用途和用地分类等,根据调查资料以相应的数字、文字和符号表示。当注记过密容纳不下时,除丘号、丘支号、幢号和房产权号必须注记,门牌号可首末两端注记、中间跳号注记外,其他注记按上述顺序从后往前省略。

七、与房产管理有关的地形要素包括铁路、道路、桥梁、水系和城墙等地物均应表示。亭、塔、烟囟以及水井、停车场、球场、花圃、草地等可根据需要表示。

a)铁路以两轨外缘为准;道路以路缘为准;桥梁以外围投影为准;城墙以基部为准;沟、渠、水塘、游泳池等以坡顶为准;其中水塘、游泳池等应加简注。

b)亭以柱的外围为准;塔、烟囱和罐以底部外围轮廓为准;水井以井的中心为准;停车场、球场、花圃、草地等以地类界线表示;并加注相应符号或加简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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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地理名称注记

一、地名的总名与分名应用不同的字级分别注记。

二、同一地名被线状地物和图廓分割或者不能概括大面积和延伸较长的地域、地物时,应分别调注。

三、单位名称只注记区、县级以上和使用面积大于图上100c㎡的单位。

第三十三条 图边处理与图面检查

一、接边差不得大于本规范规定的界址点、地物点位中误差的倍,并应保证房屋轮廓线、丘界线和主要地物的相互位置及走向的正确性。

二、自由图边在测绘过程中应加强检查,确保无误。 第三十四条 图廓整饰

一、分幅图图幅编号按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二、分幅图、分丘图上每隔10㎝展绘坐标网点,图廓线上坐标网线向内侧绘5.0mm短线,图内绘l0.0mm的十字坐标线。

三、分幅图上一般不注图名,如注图名时图廓左上角应加绘图名结合表。

四、采用航测法成图时,图廓左下角应加注航摄时间和调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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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房产分丘平面图测绘

第三十五条 丘是指地表上一块有界空间的地块。一个地块只属于一个产权单元时称独立丘,一个地块属于几个产权单元时称组合丘。

分丘图是分幅图的局部图,是绘制房产权证附图的基本图。 第三十六条 丘的划分和编号

一、有固定界标的按固定界标划分,没有固定界标的按自然界线划分。一般以一个单位、一个门牌号或一处座落划分为独立丘,当用地单元混杂或用地单元面积过小时划分为组合丘。

二、丘的编号分别按以下要求执行:

(1)按房产分区为单元时,丘的编号格式如下:

市代码+市辖区代码+房产区(街、乡、镇)代码+房产分区(分幅)代码+丘号 (2位) (2位) (2位) (4位) (4位)

丘的编号从北至南、从西至东以反“S”形顺序编列。 (2)没有进行房产分区划分时,丘的编号格式如下:

已有房产分幅图的区域,丘号以图幅为单位,从左至右,从上到下,用自然数字1、2??顺序按反S形编号。

当丘跨越图幅时,按主门牌号所在的图幅编立丘号,其相邻图幅不另编丘号,以主门牌所在的图幅的编号加括号表示。

无房产分幅图的区域,丘号可暂不编列,以权属单元名称和坐落代替。待分幅图补测完成后,再统一编号。

第三十七条 栋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栋号以丘为单位,自进大门起,从左到右,从前到后,用自然数字1、2??顺序按S形编号。栋号注在房屋轮廓线内的左下角,并加括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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