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合规性评价报告(5)

2019-06-17 15:25

119 120 121 职业健康 122 其他因素 其他因素 123 124 XX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 √ 法》、《安全 操作规程》 依法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及相关权益,有效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伤害; 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10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10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100%,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第十三条 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识。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合规 第十四条 合规 使用毒物作业所劳保护例 有品场动条第十六条 合规 第十七条 合规 第十八条 合规 第十九条 合规 125 126 127 其职业他其他因健康 因素 素 128 XX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安全操作规程》 √ √ 达到100%,接触放射性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100%,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100%; 按规定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 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 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 用人单位应当对前款所列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重新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有毒物品必须附具说明书,如实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没有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用人单位销售。 用人单位有权向生产、经营有毒物品的单位索取说明书。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合规 第二十一条 合规 使用毒物作业所劳保护例 有品场动条第二十二条 合规 第二十六条 合规 129 第三十一条 合规 130 第三十二条 合规 131 其职业他其他因健康 因素 132 素 133 134 135 安全 XX公司《职业健康√ √ 管理办 法》、《安全操作规程》 使用毒物作业所劳保护例 有品场动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第三十四条 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136 137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拆、运行 XX公司《特√ √ 种设备 安全管理办法》 138 139 不发生生产性死亡责任事故(含负主要监管责任的事故);不发中华民共国产特种备安法 人和品设全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第七条 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第十四条 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第十五条 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第二十八条 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安全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拆、运行 √ √ XX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生较大及以上的分包商生产性责任事故、负主责的交通事故;不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机电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影响较大的其它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重伤率控制在每亿元产值0.05人以下。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第三十二条 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第三十三条 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中华民共国产特种备安法 人和品设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第三十五条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第四十条 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149 150 151 156 157 安全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拆、运行 √ XX公 √ 司《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办法》 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合规 合规 中华民共国产特种备安法 人和品设全第四十七条 危化品危转运、化储存及品 使用 XX公司《设√ √ 备物资 安全管理办法》 不发生生产性死亡责任事故(含负主要监管责任的事故); 不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影响较大的其它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重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十八条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第五条 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第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合规 合规 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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