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并附报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有关资料。评估机构也须按规 定报送有关材料,并负现进行补充和修改调整。确认后,评估工作方告结束。 第三十三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文件资料分类汇总,登记造册, 建立项目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机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章 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评估
第三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一年或一个经营周期 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在实际评估中可分为以下六种基本类型: 1.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其它货币资金;
2.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 3.短期投资,包括各种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 不超过一年的其它投资;
4.存货,包括商品或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以及各类原材料、燃料、包装 物、低值易耗品等;
5.侍处理流动资产,包括待批准转销或作其它处理的盘亏、削价、毁损、报 废、呆死帐等流动资产;
6.其它流动资产,指除以上资产之外的流动资产。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产的原始会计资料对于准确、高效地清查核实资产,选 择评估方法,确定评估结果具有重要意义,须予以认真核验。所选评估基准日应 尽可能在会计期末,清查盘点时间应尽量就近于评估基准日,以便有利于准确查 明评估基准日的数量和帐面价值。当抽查核实中发现原始资料或清查盘点工作可 靠性较差时,要扩大抽查面,直至核查全部流动资产。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产既可随整体企业一并评估,也可单独评估。评估人员 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评估目的、流动资产的具体类型和特点选择评估方法。 第三十七条 货币资金按核对无误后的帐面价值作为评估值。其中外币资金 需按评估基准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值。
第三十八条 各种应收款项应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根据每笔款项可能收回 的数额确定评估值。实际操作中要借助于历史资料和现在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 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 等。对于有充分理由相信全都能收回的,应按全部应收款额计算评估值;对于很 可能收不回部分款项的,在难以确定收不回帐款的数额时,可按财会上计算坏帐 准备的方法,估计出这部分可能收不回的款项,再从这部分就睡帐款总额中扣除 得到评估值;对于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应予核销的或有确凿根据表明无法收回 的,应按零值计算;各种情况计算出的评估值汇总即得出应收款项的评估值。帐 面上的“坏帐准备”科目按零值计算,评估结果中没有此项目。评估报告,对于 符合的应具体说明有关情况,并要求企业办妥有关续。
第三十九条 各种预付货款应根据所能收回的相应货物形成资产或权利的价 值确定评估值。对于能够收回相应货物的,按核实后的帐面值为评估值。
对于那些有确凿证据表明收不回相应货物,也不能形成相应资产或权益的预 付货款,其评估值为零。
第四十条 公开挂牌交易的有价证券按评估基准日的收盘价计算评估值,不 能公开交易的按本金加持有期利息计算评估值。其它投资一般采用收益现值法评 估,如果投资回报方式或其它情况比较特殊,也可取帐面值或采用其它适宜的方 法。
第四十一条 外购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外购半成品、在库低值易耗品, 根据清查核实后的数量乘以现行市场购买价,再加上合理的运杂费、损耗、验收 整理入库费及其它合理费用,得出各项资产的评估值。对其中失效、变质、残损、 报废、无用的,需根据技术鉴定结果和有关凭证,通过分析计算,扣除相应贬值 额(保留变现净值)后,确定评估值。
第四十二条 在用低值易耗品直接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按清查盘点结 果分类,将同种低值易耗品的现行购置或制造价格加上合理的其它费用得出重置 价值,再根据实际状况确定综合成新率,相乘后得出低值易耗品的评估值。在库 低值易耗品直接根据现行购置或制造价格加上合理的其它费用确定评估值。对残 损、无用、待报废的低值易耗品,需根据技术鉴定结果和有关凭证,通过分析计 算,扣除相应贬值额(保留变现净值)后,确定评估值。
第四十三条 产成品一般以其完全成本为基础,根据该产品市场销售情况好 坏决定是否加上适当的利润,或是要低于成本。对于十分畅销的产品,根据其出 厂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和全部税金确定评估值;对于正常销售的产品,根据其 出厂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和适当数额的税后净利润确定评估值;对 于勉强能销售出的产品,根据其出厂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和适当数 额的税后净利润确定评估值;对于滞销、积压、降价销售产品,应根据其可收回 净收益确定评估值;报废产品应转列到待处理流动资产项目中。
在制品、自制半成品一般按其折算为产成品的约当量,随产成品进行评估。 第四十四条 递延资产和待摊费用的帐面值是某些已发生费用的摊余价值, 如果这些费用的发生形成了某些新的资产或权利,其中对于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资 产占有者还存在的部分资产和权利就是评估对象,这部分尚存资产和权利的价值 就是评估值。
在评估递延资产和待摊费用时,要了解其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了解费用支出和摊余情况,了解形成新资产和权利及尚存情况。递延资产和待摊 费用评估值,要根据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资产占有者还存在的、且与其它评估对象 没有重复的资产和权利的价值确定。按此原则,对于尚存资产或权利的价值难以 准确计算的某些预付性质和性质特殊的待摊费和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等,可按其帐面余额计算评估值;对没有尚存的资产和权利所对应的递延资产和 待摊费用不计算评估值;对于在其它类型资产中已计算过的,也不计算评估值。 第四十五条 每项待处理流动资产均须明显处于报废、无效、价值严重损失 的状况,或经过符合规定的鉴定和检验,取得足够的证据。其评估值一般为清理 变现后的净收益额或为零。评估人员须在评估报告中单独列示,说明有关情况, 并注明资产占有单位需办妥有关手续。有关材料和凭据汇入工作底稿。 第五章 长期投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 长期投资是指企业以获取投资权益和收入为目的,向那些并非 直接为本企业使用的项目投入资产的行为。它包括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 资三种形式。
资产评估中的长期投资特指企业所拥有的以长期投资形态存在的那部分资产。 由于该部分资产是以对其他企业享有的权益而存在的,因此,长期投资评估主要 是对长期投资所代表的权益进行评估。
第四十七条 长期投资评估过程中需注意核实长期投资项目的有关详细内容, 如投资种类、原始投资额、至评估基准日余额、投资收益计算方法和历史收益额、
长期投资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和所有者权益的比例,相关会计核算方法 等。要判断其投出和收回金额计算的正确性和合理性,判断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 表的准确性。
第四十八条 可上市交易的债券和股票一般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按照 评估基准日的收盘价确定评估值。同时在评估报告书中说明所用评估方法和结论, 说明债券和股票的账面值,并申明该评估结果应随市场价格变化而予以调整。其 中以控股为目的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一般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即根据股 份公司未来预期收益,用适当折现率折算为现值,再按持股份额分摊计算评估值。 对于非上市交易的债券及国库券,一年内到内到期可以根据本金加上持有期 利息确定评估值;超过一年到期的,根据本利和现值确定评估值。但对于有可能 不能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的债券,评估人员应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通过分析预测, 合理确定评估值。
非上市交易的股票,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综合分析股票发行主体的经营状 况及风险、历史期利润水平和分红情况、行业收益水平等因素,合理预测股票投 资的未来收益,并选择适宜的折现率,确定评估值。
第四十九条 对于其他投资,首先需了解具体投资形式、收益获取方式和占 被投资单位资本的比重,再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评估。
对于合同、协议明确约定了投资报酬的长期投资,可将按规定应获得的收益 折为现值,计作评估值。对到期收回资产的实物投资情况,可按约定或预测出的 收益折为现值,再加上到期收回资产的价值,计算评估值。对于不是直接获取资 金收入,而是取得某种权利或其它间接经济利益的,可尝试测算相应的经济收益, 折现计算评估值;或根据剩余的权利或利益所对应的重置价值确定评估值。明显 没有经济利益、也不能形成任何经济权利的,按零值计算。
对于控股的长期投资,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评估人员到现场实地 核查其资产和负债,全面进行评估。评估方法以重置成本法为主,特殊情况下也 可单独采用益现值法或现行市价法。
对于非控股的长期投资,一般应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即根据历史上的 投资收益情况和被投资企业未来经营情况及风险,预测长期投资的未来收益,再 用适当折现率折算为现值得出评估值。在未来收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也可采用 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保,即通过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确定净资产数额,再 根据投资方应占的份额确定长期投资的评估值。如果该项投资发生时间不长,被 投资企业资帐实基本相符,则可根据核实后的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净资产数 额,再根据投资方应占的份额确定评估值。
第五十条 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或根据资产负债表确定评估值,应按 照与投资方评估基准日相同的日期进行。控股和非控股的长期投资,都要单独计 算评估值,并计到长期投资项目下,不要把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与投资方合 并处理。
第六章 机器设备的评估
第五十一条 机器设备是指利用力学原理组成的、能变换能量或产生有用功 的独立或成套装置。按照不同的分类原则,机器设备可分为多种类型。评估人员 要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和企业管理的需要,灵活进行分类处理。
第五十二条 凡属企业列为机器设备进行管理和使用的评估对象,应纳入机 器设备评估的范围。具有机器设备的重要特性,但未列作机器设备进行管理的评
估对象,可以作为机器设备进行评估,但应予以专项说明。
房屋建筑物和在建工程中的附属设备等资产,在不重复、遗漏、评估方法相 同、评估结果一致的原则下,可视需要归入机器设备或房屋建筑物的评估范围。 融资租凭的机器设备一般可以作为机器设备进行评估,并予以专项说明。
第五十三条 机器设备评估操作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清查核对未进帐的机器 设备、已摊销完设备、租入和租出设备、建筑附属设备,注意向操作工人、技术 人员、维修管理人员调查了解设备的使用、维护、修理情况,财务人员了解资金 发生和使用情况。对于大型、复杂、高、精、尖设备,还需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勘 察鉴定。
按照有利于评估操作需要和有利于企业调帐建帐需要的总原则,对设备可以 进行分组分类,确定相应的评估方法和要求。
多项设备一般应确定每项设备的评估值。对整条生产线和其它整体性设备, 可以根据需要视作一项设备进行综合评估或细分成多项设备逐项进行评估。 第五十四条 机器设备评估方法一般为重置成本法。当存在有同类设备的二手 设备交易市场或有较多的交易实例时,可采用现行市价法。对于某些能够用于独 立经营并获利的机器设备,可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
在已掌握相同或近似设备变化幅度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对设备原值进行价值 调整确定其重置价值,计算公式为: 重置价值=调整系数×设备原值
第五十五条 外购机器设备重置价值一般可有如下构成项目: 1.设备自身购置价格; 2.运输费用; 3.安装调试费用; 4.进口设备关税;
5.大型设备一定期限内的资金成本;
6.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如手续费、验车费、牌照费等)。 评估时应视评估对象具体情况予以选取。
第五十六条 自制机器设备重置价值可以有如下构成项目:
1.制造费用,包括消耗掉的原材料、辅料的购价和运杂费,应分摊的管理费 用和财务费用等; 2.安装调试费;
3.大型自制设备合理的资金成本; 4.合理利润;
5.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
如果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设备使用者由于技术或经济上的原因不能自行制造被 评估的自制(标准)设备,则需按外购机器设备进行评估。
第五十七条 各取费项目的具体计价应选取评估基准日能够实现和正在实际 执行的价格及计价标准。当有多种价格或计价标准时,应选用评估目的实现后的 资产占有者在评估基准日获得该项资产实际需要承担的最低的一种价格。选用各 种价格资料或资讯时,要注意价格形成日期距离评估基准日一般在一年以内。向 厂家询价时,还要注意剔除厂家报价与实际成交价的差异。
第五十八条 当机器设备数量繁多时,应进行分类,将相同或相近设备分别 编组,通过重点解剖麻雀,然后在组内进行点面推算相应确定多台设备评估值。
对于精密、大型、高价等重点设备,仍需逐台进行鉴定和评估。
第五十九条 进口设备评估应注意要符合替代性原则,查找国内有无替代设 备。在无国内替代设备的前提下,应查询与该设备相同或类似设备在国外的现价, 或了解同类设备价格变化情况,确定设备重置购价,再根据其它计费项目和评估 基准日汇率,确定按人民币计算的重置价值。对于利用外汇购买的,按人民币计 价和支付的国产设备,应按国产设备进行评估。
第六十条 根据设备实际使用情况,判断该设备是否报废。计提完折旧的设 备还能正常使用,仍应正常进行评估计价。对于因实体性磨损和功能性损耗而确 实不能使用或国家法令强制报废的设备,应按清理变卖后的净收益额确定评估值, 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一条 对于待修理设备,可按修复后的状态评估,再将预计修理费作 为负债扣除,并予以专项说明。
第七章 在建工程资产评估
第六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正在建设中的固定资产建设或改良工程,包括成套 或单项建设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以及维修、安装、改建、扩建和大修理 工程。
第六十三条 对于施工建设完成后才可能发挥其预定功效的建设中固定资产, 一般应划入在建工程资产的评估范围;如果企业目前未将其按照在建工程进行管 理,则也可根据企业管理和资产评估的实际需要,采用在建工程的评估方法确定 其价值,再汇入其它的资产中,并予以说明。
已列入“在建工程”会计科目的资产,经审核无误后,区别情况划入在建工 程评估范围或者汇入固定资产或其的资产。已经完工的在建工程一般应视具体内 容归入建筑物、机器设备等资产中,并加以说明。
第六十四条 在建工程评估过程中要注意了解在建工程的具体现内容、开工 日期、结算方式、实际完工程度和工程量、实际支付款项,注意了解评估基准日 后新发生款项的支付人。选定的评估基准日应易于划分工程完工程度、计算工程 款项,尽量接近评估现场工作时间。对于评估基准日存在的工程欠款和评估基准 日后完成的工程及相应费用,如果资产占有方已与有关方面达成明确的解决意见, 评估人员须相应进行秤估计算;否则评估人员应将工程实际欠款计入负债,声明 评估基准日未完工程不在本次评估工作考虑的范围之内,相应的经济利益应由有 关方面另行计算和考虑。以上情况均须在评估报告书中予以明确说明。
第六十五条 在建工程一般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应按照正常情况下在 评估基准日重新形成该在建工程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确定重置 价值,当明显存在较为严重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 值时,还需扣除各项贬值额,否则贬值额为零。这里的全部费用一般包括直接费 用(含前期费用)、需计算的间接费用和基它费用、资金成本等。具体费用项目 及金额根据评估基准日尚在执行的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和实现存在的现行价格确 定。
资金成本为正常建设工期内工程占用资金的筹资成本或资金机会成本。筹资 成本为应计利息。计息本金和计息期可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在正常施工建设情况 下需占用资金的数额及相应的时间计算。利息率应选择评估基准日仍在执行的与 正常工期同期(不短于一年)的基本建设贷款利率;如果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资产 占用者不能获得基本建设贷款,则应选择所能获担贷款利率最低的一种来计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