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七条 资产在评估工作底稿是从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业务委托开始 至完成全部评估工作为止的全过程中,评估人员所取得或编制的反映资产评估项 目全貌和评估结论形成过程及根据的各种文件资料。
第一百二十八条 资主评估工作底稿应当由能够反映资产评估程序、评估项 目组织管理、评估对象状况、评估方法和依据、主要问题的分析处理等方面情况 的各种记录、图表、文件、凭证及它资料所组成。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资产评估工作底稿目录; 2.评估过程总结说明;
3.评估方案。包括项目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组织安排、评估起止时间、评估范 围、对象、程序和方法等; 4.评估方案实际执行情况; 5.各类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 6.资产产权归属证明文件; 7.评估目的相关文件;
8.资产及负债清查核实及调整情况说明;
9.有关原始凭证。包括会计报表、盘点表、对帐单、询证函、平面图、鉴定 证书、决算资料、重要资产购置发票、重要合同,高、精、尖、重要设备运行记 录和大修理、改造记录等;
10.待核销、报废资产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11.资产鉴定表;
12.作为作价依据的法规制度文件、技术经济标准、价格标准、价格资料、询 价记录等;
13.各项资产及负债评估详细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和具体情况说明;发现的问题 及分析处理意见;
14.资产评估报告书初稿;
15.对资产评估结论有重要影响的未决定事项、期后事项及其它特殊事项的有 关材料和情况说明、声明;
16.评估机构内部复核人员及机构负责人对资产评估报告书和前述工作底稿的 检查、复核意见及修改调整情况;
17.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机构对资产评估报告书的 审核验证意见和修改、调整要求,以及评估机构进行的修改、调整和其它情况。 每份工作底稿上均需注明日期、撰写或收集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评估工作全部结束后,工作底稿单独汇编成册,归入该评 估项目的档案之中。
第一百三十条 评估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立 档、保管、使用、销毁等全过程和各方面。要根据评估对象及有关资料的保密要 求,确定适宜的建档内容、档案查阅范围和保管期限。要注意保护国家和委托方 的秘密,维护委托方和本机构的商业利益。要真实、全面、清晰地反映评估工作 情况,特别是重大事项,明确责任。要注意充分利用评估报告,总结积累经验, 提供数据和处理模式,提高评估水平。要为资产评估管理提供扎实可信的档案资 料。
第一百三十一条 资产评估档案按项目立档,其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评估项目 委托协议书;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书送审专用材料;工作底稿;立项、
审核验证、确认文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 档案保管期限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和 评估项目具体情况来确定。除另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之外,当评估目的为发行 股票、股票上市交易以及涉及财产纠纷时,该项目的档案须保存十年以上;其它 评估目的档案保存五年以上。当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评估目的未能实现时,档案保 存二年以上。以上年限均从评估基准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