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2月,张耿良基于个人原因的考虑决定退出,不再参与迪森股份的发展,因此,张耿良将其持有的股份无偿退回。
2、股权转让的真实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张耿良2006年9月、2006年11月受让发行人股份的事宜分别经迪森股份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转让方常厚春、马革、李祖芹、钱艳斌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分别与张耿良签订了《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已依法经发行人的注册登记机关广州市工商局备案登记。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权转让各方常厚春、马革、李祖芹、钱艳斌、张耿良分别进行了访谈并制作了《访谈笔录》。经确认,上述股权转让均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股权转让各方均对上述股权转让事宜予以认可,并确认股权转让各方之间不存在股权纠纷或任何的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真实、合法、有效。
(二)2006年11月冯佐彩受让股份的基本情况2006年11月,发行人股东将其持有的部分股份转让给冯佐彩的情况如下:
【略】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之后,冯佐彩持有发行人200万股股份。2007年5月,冯佐彩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200万股股份转让给了洁密特环保;2007年8月,冯佐彩认购了C&T公司发行的200万股无面值普通股;2010年2月,冯佐彩将其持有的C&T公司的200万股普通股分别转让给了Leadway公司、Market公司、Cultural公司。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股权转让各方的访谈,冯佐彩已按照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14.08万元;2007年5月,冯佐彩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全部无偿转让给了洁密特环保;2007年8月,冯佐彩认购C&T公
司股份时未实际支付股权认购价款;2010年2月,冯佐彩将其持有的C&T公司的股份全部转出,Leadway公司、Market公司、Cultural公司共计支付给冯佐彩股权转让金14.08万元。
1、转让价款较低的原因
根据股权转让各方与冯佐彩签署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7.04万元/每100万股股份。根据本所律师对股权转让各方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转让价款较低的原因为冯佐彩可以帮助公司拓展业务,基于公司长期发展考虑,发行人主要股东决定低价转让一部分股份给冯佐彩。
2、股权转让的真实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冯佐彩2006年11月受让发行人股份的事宜已经迪森股份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转让方常厚春、马革、李祖芹、钱艳斌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分别与冯佐彩签订了《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已依法经发行人的注册登记机关广州市工商局备案登记。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权转让各方常厚春、马革、李祖芹、钱艳斌、冯佐彩分别进行了访谈并制作了《访谈笔录》。经确认,上述股权转让均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股权转让各方均对上述股权转让事宜予以认可,并确认股权转让各方之间不存在股权纠纷或任何的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真实、合法、有效。
(三)2006年11月刘东昌受让股份的基本情况
2006年11月,发行人股东将其持有的部分股份转让给刘东昌的情况如下: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之后,刘东昌持有发行人50万股股份。2009年6月,刘东昌将其持有的发行人50万股股份转让给了马革。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股权转让各方的访谈,2006年11月的股权的刘东昌并未按照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009年6月,刘东昌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转让给马革时为无偿转让。
1、受让方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原因
根据本所律师对股权转让各方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刘东昌取得发行人股份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主要原因为刘东昌为公司为促进业务发展而引进的专业人才,经股权转让各方同意,刘东昌暂不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009年6月,刘东昌由于个人发展方向改变,决定退出迪森股份,因此,刘东昌将其持有的股份无偿退回。
2、股权转让的真实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刘东昌2006年11月受让发行人股份的事宜已经迪森股份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转让方常厚春、马革、李祖芹、钱艳斌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分别与刘东昌签订了《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已依法经发行人的注册登记机关广州市工商局备案登记。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权转让各方常厚春、马革、李祖芹、钱艳斌、刘东昌分别进行了访谈并制作了《访谈笔录》。经确认,上述股权转让均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股权转让各方均对上述股权转让事宜予以认可,并确认股权转让各方之间不存在股权纠纷或任何的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真实、合法、有效。
(四)2006年12月股份转让2006年12月,发行人股权转让的情况如下: 【略】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之后,张志杰、朱活强各持有发行人股份150万股,陈燕芳持有发行人股份50万股。2007年5月,张志杰、朱活强将其持有的150万股股份分别转让给了洁密特环保。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上述股权转让各方的访谈,2006年12月的股权转让中,张志杰、朱活强、陈燕芳并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007年5月,张志杰、朱活强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转让给了洁密特环保时亦为无偿转让。
1、受让方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原因
根据本所律师对股权转让各方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张志杰、朱活强取得发行人股份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主要原因为张志杰、朱活强为公司核心员工,公司主要股东为鼓励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决定转让一部分股份给核心员工,经股权转让各方同意,张志杰、朱活强暂不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因张志杰离职、朱活强工作岗位调整,2007年5月,张志杰、朱活强将其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无偿转让给洁密特环保。
根据本所律师对股权转让各方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陈燕芳取得发行人股份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主要原因为陈燕芳为公司核心员工,公司主要股东为鼓励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决定转让一部分股份给核心员工,经股权转让各方同意,陈燕芳无须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2、股权转让的真实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06年12月的股份转让事宜已经迪森股份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转让方常厚春、马革、李祖芹、钱艳斌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分别与张志杰、朱活强、陈燕芳签订了《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已依法经发行人的注册登记机关广州市工商局备案登记。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权转让各方常厚春、马革、李祖芹、钱艳斌、张志杰、朱活强、陈燕芳分别进行了访谈并制作了《访谈笔录》。经确认,上述股权转让均
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股权转让各方均对上述股权转让事宜予以认可,并确认股权转让各方之间不存在股权纠纷或任何的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真实、合法、有效。
(五)2010年4月股份转让
2010年4月,发行人股份转让情况如下: 【略】
1、本次股权转让的背景和转让价格较低的原因
2009年12月,苏州松禾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其他股东签订了《投资协议书》。根据该《投资协议书》,苏州松禾向迪森股份进行增资,增资价格为3.52元/股。该《投资协议书》约定,如迪森股份2010年主营业务利润或生物质销售合同年保底累计签约总量达到约定条件时,苏州松禾应无偿转让不超过2,644,575股股份给实际控制人。
2010年5月18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苏州松禾签订了《补充协议》。根据该补充协议,迪森股份截至2010年3月底已签订的合同测算可以达到《投资协议书》中规定的利润条件,同时根据市场预测,2010年底完成保底累计签约总量不存在问题。经各方友好协商,决定提前办理股份回转手续。根据该补充协议,由苏州松禾转让2,644,575股股份给发行人管理团队,定价为1元/股。本补充协议为原《投资协议书》的有效附件,原《投资协议书》中的股份回转条款不再有效。
2011年5月18日,苏州松禾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其他股东签署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原《投资协议书》中关于股份回转、股份回购等条款、2010年5月签订的《补充协议》解除,《投资协议书》、《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尚未履行的各方权利义务不再履行。对于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