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完毕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各方均认可并确认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的争议和纠纷。
综上所述,本次股权转让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除财务投资者之外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引入的投资者协商一致的结果,是投资者对发行人进行投资的条件和所应履行的义务之一,因此,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较低。
2、股权转让的真实性经核查,苏州松禾于2010年4月30日与马革、郁家清、张开辉、陈平、钱艳斌、陈燕芳、张茂勇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马革、郁家清、张开辉、陈平、钱艳斌、陈燕芳、张茂勇进行了访谈并制作了《访谈笔录》,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苏州松禾亦出具了《声明与承诺函》。根据相关《访谈笔录》及《声明与承诺函》,上述股权转让均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股权转让各方均对上述股权转让事宜予以认可,并确认股权转让各方之间不存在股权纠纷或任何的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真实、合法、有效。 (六)2010年5月股份转让
2010年5月,发行人股份转让情况如下: 1、本次股权转让的背景和转让价格较低的原因
2010年3月,北京义云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了《增资合同》及《增资补充合同》。根据《增资合同》及《增资补充合同》,北京义云向迪森股份进行增资,增资价格为3.68元/股。《增资补充合同》约定,如迪森股份2010年主营业务利润或生物质销售合同年保底累计签约总量达到约定条件时,北京义云应无偿转让不超过1,420,976股股份给实际控制人。
2010年5月18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北京义云签订了《补充协议》。根据该补充协议,迪森股份截至2010年3月底已签订的合同测算可以达到《增资补充合同》中规定的利润条件,同时根据市场预测,2010年底完成保底累计签约总量不存在问题。经各方友好协商,决定提前办理股份回转手续。根据该补充协议,由北京义云转让1,420,976股股份给发行人管理团队,定价为1元/股。本补充协议为原《增资补充合同》的有效附件,原《增资补充合同》中的股份回转条款不再有效。
2011年5月18日,北京义云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增资补充合同》及2010年5月签订的《补充协议》解除,《增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尚未履行的各方权利义务不再履行。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各方均认可并确认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的争议和纠纷。
综上所述,本次股权转让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除财务投资者之外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引入的投资者协商一致的结果,是投资者对发行人进行投资的条件和所应履行的义务之一,因此,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较低。
2、股权转让的真实性
经核查,北京义云于2010年5月5日与马革、郁家清、张开辉、陈平、钱艳斌、陈燕芳、张茂勇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马革、郁家清、张开辉、陈平、钱艳斌、陈燕芳、张茂勇进行了访谈并制作了《访谈笔录》,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北京义云亦出具了《声明与承诺函》。根据相关《访谈笔录》及《声明与承诺函》,上述股权转让均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股权转让各方均对上述股权转让事宜予以认可,并确认股权转让各方之间不存在股权纠纷或任何的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真实、合法、有效。
(七)股份代持和潜在纠纷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上述历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各方进行了访谈并制作了《访谈笔录》;针对发行人2010年4月、5月的股权转让,苏州松禾、北京义云分别出具了《声明与承诺函》;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均签署了《承诺函》,其中对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及股份纠纷的情况进行了确认。
综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历次股权转让各方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方式为他人代为持有迪森股份的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安排委托他人代为持有迪森股份的股份的情形;股权转让各方之间不存在股权纠纷或任何的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
分析:
1.部分股权低价转让系公司为促进业务发展而引进的专业人才或公司核心员工,经股权转让各方同意,刘东昌暂不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来,由于部分该等人员自身原因,无偿转回受让股权。转让双方协商一致,其他人员均无异议。
2.部分股权转让系公司财务投资者转让股份给实际控制人。根据双方协议,发行人财务指标符合一定标准时,财务投资者无偿转让若干股份给实际控制人。
3.以上股权转让均不存在纠纷。
华商律师事务所拟上市公司律师团队
2018年1月